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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11-0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科创【2024】102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签发日期 2024-08-01 实施日期 2024-08-01

深科创【2024】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 号)及《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创新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深圳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深圳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论述精神,结合深圳实际,进一步拓展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范围,加快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通过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障碍,不断激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深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深圳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发展。将创新贯穿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全过程,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尽职免责、收益分配、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深圳路径。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强化政策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加快破除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约束,进一步畅通成果转化通道。

  坚持审慎包容监管。树立职务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进一步加大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放权”“松绑”力度,营造适合成果转化的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

  (三)主要目标

  在全市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机制,探索形成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深圳经验。持续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切实破解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问题。不断强化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制度,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加快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有力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改革试点范围

  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文简称“试点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试点,鼓励中央驻深单位及其他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三、改革内容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1.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可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其中,约定按份共有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对于已完成赋权的成果,试点单位可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对各自所持有的成果份额以不同的方式向同一主体转化。鼓励试点单位将所持份额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团队)。

  2.赋权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尚未申请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施单位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知识产权共同申请权。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

  3.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成果完成人(团队)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先赋权后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鼓励试点单位同时在本市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4.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期限、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等手续,鼓励在本市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存证。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1.试点单位可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十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鼓励试点单位同时在本市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2.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成果转化义务、许可方式、许可期限、许可费支付方式以及转化所获收益的分配,鼓励在本市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存证。在长期使用权期限内,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将成果使用权对外许可实施。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成果完成人(团队)长期使用权期限。

  (三)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

  1.充分赋予试点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支持试点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进行单列管理,建立有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形成单列的国有资产管理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试点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资产按要求做好相关的资产登记,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2.试点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分红、处置等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3.试点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试点单位集体决策后报对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即可免责办理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并做账务处理,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4.试点单位应建立完善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库,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登记管理,引导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市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登记和公示,完成转化(转让、作价投资入股等)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及时出库,鼓励将该成果推送至政府种子基金、引导基金等政府基金项目库。开展单列管理的试点单位应加快梳理单列管理资产清单、落实管理部门、规范管理流程、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单列管理后,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以及由此导致的资产损失风险,应向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年度单列管理报告。

  (四)建立专业高效的职务科技成果运营机制

  试点单位应建立专门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工作,并加强其经费保障。支持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建立全链条成果转化机制。鼓励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部门)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共同开展专利申请前成果披露、转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项目孵化等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部门)市场化聘用人员根据约定,可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介服务的报酬。

  (五)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与合规交易保障机制

  1.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试点单位应当在单位内公示,鼓励试点单位同时在本市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内公示职务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鼓励试点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从市场分析、技术水平、法律风险等维度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评价,确定协议价格或挂牌底价。

  2.支持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联动一批具有技术价值评估能力的专业机构,打通科技成果展示、评估、交易、投融资对接等关键环节。鼓励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主动服务试点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事项,建立适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等任务落实的科技成果权益登记服务制度,保障试点单位合规免责交易。

  (六)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1.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推动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等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应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团队)和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其中用于单位内部转化服务专职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的比例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3%。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已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

  3.试点单位正职领导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逐级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方式及占比情况等。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申报。

  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试点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七)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

  试点单位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业务、管理、服务和决策等活动的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符合有关情形的,免除追究其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决策失误责任。

  1.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满足以下条件,视为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

  (1)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2)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信息公示制度、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3)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单位管理制度执行,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

  2.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免除追究其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决策失误责任:

  (1)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认为科研人员披露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符合试点单位申请、登记知识产权的标准,未申请、登记相关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2)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经与科研人员协商放弃已经授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3)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示等程序,但选择的转化方式没有给单位带来最大收益的。

  (4)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5)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论证、集体决策、公示等程序,形成对职务科技成果价值的一致判断,决定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定价交易,但职务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6)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公示拟交易价格,但职务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7)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中,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转让给全资国有企业及科研人员,因创业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8)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或所有权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收回收益的。

  (9)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职务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10)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要求,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11)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单位造成其他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科研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在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

  (八)强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

  试点单位应建立专业化、梯度化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对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制定技术转移人才专门评价制度和职称评定办法,对从事技术转移的专职人员纳入工程序列参加职称评审,畅通技术转移人才职称晋升通道,大力培养懂市场、知企业、善经营、熟法律的综合性专业人才。加快优化深圳工程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定标准,完善符合技术经纪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代表作清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科技创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试点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监督评价

  试点单位应及时将改革工作方案、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半年度及年度执行情况和典型案例报告主管部门。市科技创新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和偏差进行审慎包容监管,并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

  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开通政策咨询和服务渠道,对改革相关的政策、管理、财务等问题开展宣传辅导。加强改革典型案例、实施成效经验等的跟踪调查,对较为成熟的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及时进行宣传和推广应用。

  五、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市科技创新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并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21〕155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深圳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

  为更好推动《深圳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取得实效,助力深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充分释放深圳创新活力,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对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鼓励中央驻深单位及其他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引开展试点工作。

  本指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的成果(后文统称“授权成果”),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等尚未申请但由试点单位享有权利的成果(后文统称“未授权成果”)。

  二、管理主体

  试点单位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在满足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基础上,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合理合规科学开展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由试点单位技术转移部门牵头,协调内部科研、财务、国资、审计、纪检等部门,根据职务科技成果的研究和开发特点及属性,对科技成果及其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入股等方式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台账管理,开展资产确认、使用、处置等无形资产过程管理。

  三、管理方式

  (一)成果披露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主动、及时地向试点单位技术转移部门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技术领域、成果来源、成果形式、成果完成人、权利归属、成果所属阶段、市场应用前景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利用财政资金等单位外部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及任务书等材料,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研发计划书等材料。

  (二)审核登记

  技术转移部门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对成果属性、成果阶段、转化状态等信息进行台账标记。科技成果台账标记可包括以下内容:属性标记包括授权成果、未授权成果;阶段标记分为研究阶段、开发阶段、无法区分研究或开发阶段;转化状态标记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其中已转化还可以根据技术迭代、多次许可等特点标记转化频次。

  (三)阶段分类

  科技成果在进行所处阶段标记时,可从以下方面实施:

  1.研发活动起始点判断。技术转移部门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判断科技成果开展研发活动的起始点。例如,利用财政资金等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立项之日作为起点;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利用试点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立项之日,或科研人员将研发计划书提交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起点。

  2.开发阶段判断。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规定,当科技成果同时满足进入开发阶段条件时,试点单位可以认定该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在认定过程中应当有相关证据支持作为辅助判断,如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技术评估报告、对科技成果有明确受让单位或转化意向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本市技术交易场所出具的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等。在没有明确证据无法进行开发阶段判断的,则认定为研究阶段。

  (四)分类管理

  试点单位技术转移部门可分以下情形进行分类标记管理,财务部门依据成果阶段的分类标记进行财务记账处理。

  1.未获知识产权证书或已获知识产权证书,但无明确转化意向的成果,标记为研究阶段。

  2.满足开发阶段条件的成果,标记为开发阶段。

  (五)资产价值确认

  科技成果处于研究阶段时,不确认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由财务部门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申请,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后,发生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六)资产处置

  科技成果处于开发阶段或因成果转让致使试点单位不再拥有权利的,由技术转移部门核实转化履约情况、权属变更原因、成果法律状态等情况,交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科技成果完成人放弃维持或因其他原因主动放弃权利的科技成果,由技术转移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即为自动放弃。完成人申请放弃的科技成果已经确定为无形资产的,由技术转移部门审核后,交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七)服务委托

  鼓励试点单位积极依托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开展赋权公示存证、科技成果登记、技术进场交易。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应为职务科技成果提供挖掘筛选、展示发布、撮合匹配、路演对接、进场交易到存证公示“一站式”服务,其出具的交易凭证、公示证明、存证证书等可作为试点单位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过程材料。

  四、管理监督

  试点单位内部纪检、审计会同财务、国资等部门应遵循成果转化客观规律,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符合勤勉尽职条件的,应按相应规定免除责任;并应配合技术转移部门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确保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试点单位技术转移部门应加强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的常态化管理,并向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年度科技成果国有资产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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