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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转发广东省民政厅 公安厅 司法厅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6-05-1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民规〔2026〕3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签发日期 2026-05-06 实施日期 2026-05-06

  深民规〔2026〕3号

各区民政、公安、司法、卫健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收养子女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废止《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转发广东省民政厅 公安厅 司法厅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福〔1999〕1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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