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民规〔2018〕3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签发日期 | 2018-10-26 | 实施日期 | 2018-02-01 |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三类,具体护理标准如下:
1.在公办公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7〕491号)实行免费供养,不同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执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规定的护理费标准,即: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650元。
我市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护理费出现调整,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同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政策衔接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如已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三、经费保障
特困人员护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列支统筹使用。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