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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0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1-07-2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民规〔2021〕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签发日期 2021-07-20 实施日期 2021-07-20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2021年7月20日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管理,发挥评审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项目评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评审专家的选取、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统称民政部门)负责组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专家库,负责组织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入库和出库等事项进行评审。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评审日常工作事务。

  每次评审,由民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选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负责独立、客观、公正评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经民政部门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的人员。评审专家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社工行业专家、高校及科研院所专家学者、法律专家和财会专家等组成。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区民政部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行“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中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人数比例占在库专家比例不高于20%,社工行业专家人数比例占在库专家比例不低于40%,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专家、学者人数比例占在库专家比例不低于30%,法律和财会专家人数比例占在库专家比例不高于10%。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  民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等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参与社会工作事业;

  (二)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社会工作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等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八条  评审专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相关职能部门从事社会工作领域工作;

  (二)获得国家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证书且从事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满8年;

  (三)高校及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工作满4年;

  (四)从事法律(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财会(具有相关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证或者税务师资格)工作领域工作满8年。

  第九条  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本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承诺声明书;

  (四)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材料;

  (五)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七)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综合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等因素择优选聘。拟聘请评审专家名单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聘任为评审专家,分别列入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工作行业、高校及科研院所、法律和财会5类评审专家名单,纳入评审专家信息库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实行任期制,首次聘期为3年。3年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经个人申请,由民政部门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民政部门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评审专家解聘后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审专家申请。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从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分类别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评审。

  每次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评审专家单数组成,原则上同一类别的评审专家不超过2人。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项目申报人、承接人具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项目之日起前3年内,与项目申报人、承接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项目承接人的理事、总干事、副总干事、机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与项目申报人、承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项目申报人、承接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公平、公正的情形。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项目申报人、承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民政部门发现评审专家与项目申报人、承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评审程序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对拟入库或者出库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服务需求、服务目标、服务对象、服务考核指标和岗位设置合理性等方面。

  评审专家发现项目申报文件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申报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民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发现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民政部门答复申报主体或者购买主体等提出的有关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询问。

  评审专家不得泄漏项目申报文件、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专家可以采用书面表决等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是否通过的评审专家组意见,评审专家组意见将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入库、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专家组意见或者评审报告上签字,对发表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审专家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专家组意见和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于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异地评审专家来深参加项目评审的,其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相应标准向民政部门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可以参照《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增加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四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与项目申报人或者承接人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二)收受项目申报人或者承接人贿赂,以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拒不履行配合答复询问等义务的;

  (四)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公信力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相关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民政部门记入履职记录,累计出现两次的,民政部门可以对评审专家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高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各区民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或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实施办法。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试行3年。

  附件:1.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专家推荐表(略)

  2.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专家自荐表(略)

  3.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专家申请书(略)

  4.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专家承诺及声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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