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市监规〔2024〕7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签发日期 | 2024-10-09 | 实施日期 | 2024-10-20 |
深市监规〔202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及动植物疫病防控领域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及动植物疫病防控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及动植物疫病防控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及动植物疫病防控领域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圳品”品牌培育、动植物疫病防控等项目资助申报,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管理使用,支持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及动植物疫病防控领域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规定的专项资金项目分为核准制项目和评审制项目。
核准制项目是指符合资助条件即可按标准给予资助的项目,适用于“圳品”品牌培育、动植物疫病防控项目;
评审制项目是指符合申报条件,且需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出资助对象的项目,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及相关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需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资金资助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操作规程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受委托机构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在服务期内不得申领本操作规程项目专项资金。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的要求自主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第三方中介机构不得违规代理本操作规程项目申领事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依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二)申报主体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实施申报项目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申报主体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的,已按要求核准、备案或取得相关资助、许可;
第十条 申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若干措施》、本操作规程的规定,申报主体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同一项目(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多头或者重复申报深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经查询深圳信用网等,发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等,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情形。
第四章 项目类别及申报专项条件
第十一条 提高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本条款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适用于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加入政府农产品可追溯平台,培育“圳品”品牌。各项目具体如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1.专项要求:
(1)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范围内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2)单个项目投入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2.资助范围:
(1)农产品经营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项目;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年度内通过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且分类监管列为A级的单位);
(3)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及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3.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本项目资助额度为项目建设投入(项目建设及运行必要的费用开支,包括设施设备费及材料费、项目人员费、房租水电费)资助额度,资助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1)农产品经营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项目,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30%,房租水电费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20%;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20%,房租水电费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
(3)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及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50%,房租水电费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25%。
4.申报材料: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资格相关材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5)上年度的财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6)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凭证材料(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纳税凭证等);
(7)申报主体社保缴纳凭证(含项目经办人)、自主申报承诺函、廉洁承诺书等材料。
5.审核方式:评审制。
(二)加入政府农产品可追溯平台项目
1.专项要求:
(1)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实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加入(含对接)并使用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的政府农产品追溯平台的企事业单位;
(2)已加入(含对接)并连续6个月实际使用政府农产品追溯平台,且相关农产品追溯台账对接成功的数据累计不低于1万条;
(3)项目起始时间为2023年9月16日。
2.资助标准:
对相关单位加入(含对接)政府的农产品可追溯平台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按审定项目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贴。项目必要费用包括加入(含对接)政府的农产品可追溯平台所产生的系统研发费用、耗材费、人工费(已在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获得补贴的建设投入不得重复资助)。
3.申报材料:
(1)加入政府农产品可追溯平台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资格相关材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5)加入(含对接)政府的农产品可追溯平台投入凭证材料(相关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材料);
(6)加入(含对接)并使用政府的农产品追溯平台凭证材料(平台账号注册资料或对接平台数据传输台账等);
(7)申报主体社保缴纳凭证(含项目经办人)、自主申报承诺函、廉洁承诺书等材料。
4.审核方式:评审制。
(三)“圳品”品牌培育项目
1.专项要求:
(1)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获评“圳品”的相关主体;
(2)在资助申请日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圳品”评价证书;
(3)项目起始时间为2023年9月16日;
(4)“圳品”评价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获评“圳品”产品未注销退出;
(5)获评“圳品”产品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合格。
2.资助标准:
(1)对产品申报并获评“圳品”的主体,单个“圳品”产品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每家主体每年不超过50万元;
(2)已资助“圳品”或“圳品”注销退出后再次获评“圳品”的,不予重复资助。
3.申报材料:
(1)“圳品”品牌培育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资格相关材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5)获评“圳品”的证书;
(6)申报主体社保缴纳凭证(含项目经办人)、自主申报承诺函、廉洁承诺书等材料。
4.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二条 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本条款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适用于支持开展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其中,植物疫病防控项目经费依照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执行;动物疫病防控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年,各项目具体如下:
(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1.专项要求:
(1)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范围内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相关环节实施者;
(2)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要在区级兽医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项目起始时间为2023年9月16日。
2.资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标准为80元/头。
3.申报材料:
(1)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项目申请表;
(2)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台账(包括处理日期、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信息);
(3)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照片;
(4)申报主体资格相关材料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7)申报主体社保缴纳凭证(含项目经办人)、自主申报承诺函、廉洁承诺书等材料。
4.审核方式:核准制。
(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1.专项要求:
(1)资助对象为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经核发新证并公示的合法企业);
(2)对以下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真实、准确的台账:
①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②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2.资助标准:
(1)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
(2)屠宰企业自行开展无害化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
(3)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不足90公斤的部分按相应比例折算补贴金额,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
(4)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列入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范围。
3.申报材料:
(1)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项目申请表;
(2)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3)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4)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5)申报主体资格相关材料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8)申报主体社保缴纳凭证(含项目经办人)、自主申报承诺函、廉洁承诺书等材料。
4.审核方式:核准制。
(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项目
1.专项要求:
(1)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范围内实行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的规模养殖场户,规模养殖场户标准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规定执行;
(2)规模养殖场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且免疫抗体水平符合相关规定;
(3)补助的强免病种和畜禽种类: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等家禽;
②口蹄疫:猪、牛、羊等家畜;
③小反刍兽疫:羊。
2.资助标准:
(1)补助数量测算方式:
①商品畜禽以出栏畜禽产地检疫的数量为准;
②种畜禽数量以出栏仔畜、雏禽产地检疫数进行折算(折算系数:种猪0.06、种鸡0.01、种鸭0.02、种鹅0.05、种牛羊1.0、种鸽0.1);
③奶畜、蛋禽等无法提供产地检疫证明的畜禽,养殖场户提供补助数量相关佐证材料,由区级兽医主管部门核实确认补助数量。
(2)参考补助单价:
①禽类:肉鸡0.3元/只,种鸡0.45元/只,蛋鸡0.45元/只/年;肉鸭(鹅)0.6元/只、种鸭(鹅)0.9元/只、蛋鸭(鹅)0.9元/只/年;种鸽0.45元/只;
②畜类:肉猪2.9元/头,种猪4.35元/头;肉牛13.84元/头,奶牛10.38元/头/年;肉羊4.26元/只;
③其他畜禽补助单价可根据免疫次数和单次疫苗免疫剂量进行测算。
3.申报材料:
(1)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项目申请表;
(2)申请强制免疫资金补助承诺书;
(3)产地检疫证明或区级兽医主管部门核实确认补助数量材料;
(4)疫苗采购凭证;
(5)免疫记录资料;
(6)大型规模场或集团化养殖企业还需提供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可自行检测或由第三方机构检测);
(7)申报主体资格相关材料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10)申报主体社保缴纳凭证(含项目经办人)、自主申报承诺函、廉洁承诺书等材料。
4.审核方式:核准制。
(四)狂犬病免疫注射项目
1.专项要求:
(1)资助对象为深圳市范围内经区级兽医主管部门或街道动物防疫部门委托从事狂犬病强制免疫注射的动物诊疗机构或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免疫注射点);
(2)免疫注射点需符合以下要求:
①自觉接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动物免疫真实性的相关法律责任;
②按规范要求保管、注射政府发放的狂犬病疫苗,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注射非政府发放的狂犬病疫苗,不列入补助范围);
③开展犬、猫狂犬病免疫后,登录“深圳市动物免疫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免疫信息;
④按规定开展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的抽样与送样工作;
(3)项目起始时间为2023年9月16日。
2.资助标准:
犬、猫免疫接种政府发放的狂犬病疫苗注射补助标准为25元/支。
3.申报材料:
(1)狂犬病免疫注射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资格相关材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5)申报主体社保缴纳凭证(含项目经办人)、自主申报承诺函、廉洁承诺书等材料。
4.审核方式:核准制。
(五)动物疫病强制扑杀项目
1.专项要求:
(1)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范围内因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需实施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深圳海关负责监管的中转仓及其前置运输除外);
(2)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动物疫病相关情况,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如未如实上报,不予补助;补助的动物疫病和动物种类如下:
①口蹄疫:猪、牛、羊等;
②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③小反刍兽疫:羊;
④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
⑤非洲猪瘟:猪;
⑥马鼻疽、马传贫:马等;
(3)项目起始时间为2023年9月16日。
2.资助标准:
(1)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等动物疫病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2)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标准:
①生产母猪、种猪、育肥猪:超过100kg,1200元/头;
②育肥猪:40-100kg(含),800元/头;
③架子猪:25-40kg(含),500元/头;
④仔猪:5(含)—25kg(含),300元/头。
3.申报材料:
(1)动物疫病强制扑杀项目申请表;
(2)强制扑杀汇总表;
(3)无害化处理台账及相关照片;
(4)申报主体资格相关材料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7)申报主体社保缴纳凭证(含项目经办人)、自主申报承诺函、廉洁承诺书等材料。
4.审核方式:核准制。
(六)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强制销毁项目
1.专项要求:
(1)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范围内屠宰和养殖环节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工作中,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2)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
(3)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4)涉及的动物疫病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等;
(5)项目起始时间为2023年9月16日。
2.资助标准:
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
3.申报材料:
(1)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强制销毁项目申请表;
(2)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台账(包括种类、重量等信息);
(3)销毁产品的照片;
(4)申报主体资格相关材料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7)申报主体社保缴纳凭证(含项目经办人)、自主申报承诺函、廉洁承诺书等材料。
4.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五章 资助计划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下列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市场监管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门户网站发布。
(二)项目受理。申报主体向市市场监管局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项目审核。
1.核准制项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资助条件对申报材料核准确认(可按需委托专业审计机构,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形成项目资助意见。
2.评审制项目:
(1)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均采用专家审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专家独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为评审分数。市市场监管局从指定的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5人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项目通过材料评审的,进入现场考察环节;材料评审未通过的,直接终止项目评审后续流程,专家评审结束后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2)专项审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资助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专业审计机构,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资助的费用范围、实际完成的投资建设费用等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形成项目资助意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审计报告形成项目资助意见。
(四)意见征求。市市场监管局就项目资助意见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五)资助计划确定及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资助计划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市市场监管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六)资金拨付。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可撤销资助项目和终止资助资金拨付:
(一)申报主体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申报主体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专项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的;
(三)市市场监管局认为申报主体不再具备资助条件的。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助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资助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资助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申报主体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所述项目申报表等相关表册,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水产品质量安全项目按照市渔业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资助项目的具体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数量情况实行足额或等比例分配。
第二十四条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农产品检测能力建设、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项目按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若干措施》及本操作规程有效期内发生的,且在其资助期截止日(含)之前符合资助申请条件但尚未实施资助申报审核的项目,按照《若干措施》及本操作规程要求组织开展资助申报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 2024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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