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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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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规〔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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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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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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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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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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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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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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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新区)水务局,市水务局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现予印发,自2026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26年2月13日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
一、在特定区域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5H000 |
违反条款 | 第十一条 在下列区域不得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 (一)水库、山塘水位线以上至第一重山脊以下的山坡地; (二)河道及水渠两侧外延一百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三)铁路、公路两侧外延五十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 (五)其他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处罚条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在特定区域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 | 从轻 | 从事损坏植被的活动: 面积<1000㎡ 或 体积<200m³ | 个人:1万元≤罚款<3万元 |
单位:2万元≤罚款<11万元 |
一般 | 从事损坏植被的活动: 1000㎡≤面积<2000㎡ 或200m³≤体积<500m³ | 个人:3万元 |
单位:11万元 |
从重 | 从事损坏植被的活动: 2000㎡≤面积<5000㎡ 或500m³≤体积<2000m³ | 个人:3万元<罚款≤4万 |
单位:11万元<罚款≤15.5万 |
从事损坏植被的活动: 面积≥5000㎡ 或 体积≥2000m³ | 个人:4万元<罚款≤5万 |
单位:15.5万元<罚款≤20万 |
二、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5G000 |
违反条款 |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是,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社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一)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三)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征占地总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
处罚条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的 | 从轻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0.5公顷≤征占地面积<1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1000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10万元≤罚款<30万元 |
一般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1公顷≤征占地面积<5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1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30万元 |
从重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5公顷≤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5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30万元<罚款≤40万元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40万元<罚款≤50万元 |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逾期不改的 | 从轻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0.5公顷≤征占地面积<1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1000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 或 超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万元≤罚款<3万元 |
一般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1公顷≤征占地面积<5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1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 或 3个工作日≤超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5个工作日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万元 |
从重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5公顷≤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挖填土石方总量: 5万立方米≤征占地面积<50万立方米 或 5个工作日≤超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万元<罚款≤4万元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或 超责令改正期限≥7个工作日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万元<罚款≤5万元 |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从轻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1公顷≤征占地面积<5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1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10万元≤罚款<30万元 |
一般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5公顷≤征占地面积<25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5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25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30万元 |
从重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25公顷≤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25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30万元<罚款≤40万元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40万元<罚款≤50万元 |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逾期不改的 | 从轻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1公顷≤征占地面积<5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1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 或 超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万元≤罚款<3万元 |
一般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5公顷≤征占地面积<25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5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25万立方米 或 3个工作日≤超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5个工作日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万元 |
从重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25公顷≤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25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或 5个工作日≤超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万元<罚款≤4万元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或 超责令改正期限≥7个工作日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万元<罚款≤5万元 |
三、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或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5F000 |
违反条款 | 第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土石方挖填、桩基础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还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降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排水的悬浮物含量,进行除沙处置,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与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信息化系统联网。 |
处罚条款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设计 | 从轻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0.5公顷≤征占地面积<1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1000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20万元≤罚款<35万元 |
一般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1公顷≤征占地面积<5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1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35万元 |
从重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5公顷≤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5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35万元<罚款≤42.5万元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42.5万元<罚款≤50万元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设计,逾期不改的 | 从轻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0.5公顷≤征占地面积<1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1000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 或 超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万元≤罚款<3万元 |
一般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1公顷≤征占地面积<5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1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 或 3个工作日≤超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5个工作日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万元 |
从重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5公顷≤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5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或 5个工作日≤超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万元<罚款≤4万元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或 超责令改正期限≥7个工作日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万元<罚款≤5万元 |
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从轻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0.5公顷≤征占地面积<1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1000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 | 施工单位: 20万元≤罚款<35万元 |
一般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1公顷≤征占地面积<5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1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 | 施工单位: 35万元 |
从重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5公顷≤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挖填土石方总量: 5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 施工单位: 35万元<罚款≤42.5万元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 施工单位: 42.5万元<罚款≤50万元 |
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逾期不改的 | 从轻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0.5公顷≤征占地面积<1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1000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 或 超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 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万元≤罚款<3万元 |
一般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1公顷≤征占地面积<5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1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 或 3个工作日≤超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5个工作日 | 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万元 |
从重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5公顷≤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挖填土石方总量: 5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或 5个工作日≤超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 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万元<罚款≤4万元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或 超责令改正期限≥7个工作日 | 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万元<罚款≤5万元 |
四、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事项编码 | 44021605E000 |
违反条款 | 第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生产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处罚条款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裁量情节 | 罚款金额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从轻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1公顷≤征占地面积<5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1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20万元≤罚款<35万元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万元≤罚款<3万元 |
一般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5公顷≤征占地面积<25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5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25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35万元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万元 |
从重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25公顷≤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25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35万元<罚款≤42.5万元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万元<罚款≤4万元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 征占地面积≥50公顷 或 挖填土石方总量: 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 |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42.5万元<罚款≤50万元 |
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万元<罚款≤5万元 |
附则:
对单个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时若符合多项适用条件的,按照对应处罚标准较高的确定裁量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