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府函〔2016〕246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签发日期 | 2016-10-21 | 实施日期 | 2016-10-21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1日
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
为激励我市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等各类大型体育赛事上争创佳绩,为祖国、为广东、为深圳增光添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经国家、广东省确认由深圳市注册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
二、奖金奖励
对获得奥运会奖牌的运动员予以奖励,奖励金牌获得者人民币100万元、银牌获得者人民币60万元、铜牌获得者人民币40万元,对其他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每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住房奖励
为获得奥运会金牌的运动员在深居住提供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安居房,运动员终生免租享有该房屋使用权。
其他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纳入市人才安居计划。
四、助学金奖励
获得奥运会前8名的运动员到海外留学的,可优先获得深圳大运留学基金资助,具体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就业安置
获得奥运会前8名的运动员退役后,按《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优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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