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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整优化化工医药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0-10-2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应急规〔2020〕4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签发日期 2020-10-12 实施日期 2020-10-23

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应急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深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效,市应急管理局决定调整、优化我市化工及医药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级达标创建工作要求

  (一)试行清单化分类管理。为严防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走过场、走形式,市应急管理局以重现场、强基础、提实效为总体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分类梳理形成加油站,油库,油漆、油墨、粘合剂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油漆、油墨、粘合剂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工业气体生产经营企业,化工企业,医药企业等7类企业《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审查重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达标审查重点清单》),作为我市三级达标唯一评审条件,引导企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依托,进一步管控现场安全风险,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达标审查重点清单》由市应急管理局另行发布。

  (二)积极推进达标创建工作。各相关企业要落实《办法》要求,完善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重点按照《达标审查重点清单》,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管理现状,针对性地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创建工作,持续改进现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也可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二、三级达标评审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评。各企业按照对应的《达标审查重点清单》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二)评审申请。符合达标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评审申请,上报自评报告和申请表。

  (三)达标审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三级达标评审组织工作,依据《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自评报告和申请表),对照《达标审查重点清单》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达标审查重点清单》中被审查企业不涉及的审查内容不纳入审查;现场审查时,《达标审查重点清单》中有任意一项审查内容不符合达标条件的,即为不达标。审查不达标的企业应自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提交整改报告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达标条件的,区应急管理局应退回相关材料。

  区应急管理局应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达标审查(不含企业整改及修改申请材料时间);区应急管理局可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有关具体工作,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公告及证书。区应急管理局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该月审查达标企业名单。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各区达标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告,区应急管理局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三级),证书有效期3年。

  三、安全监管工作要求

  (一)企业日常管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化工、医药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管,减少对三级以上达标企业的检查、巡查频次,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落实《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11号)优惠政策。各相关企业要积极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改进、自我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达标后抽查等工作中发现达标企业不符合达标条件的,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经市应急管理局核实,企业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审查内容有两次及以上不符合达标条件或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审查内容不符合达标条件的,公告撤销其达标证书。

  (二)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管理。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独立、诚信为委托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等规定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开展三级达标创建咨询或评审工作。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承担有关工作时,不得同时在所在辖区从事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咨询或评审业务。

  市、区应急管理局将对存在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低劣等行为的服务机构及人员给予公开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已达标企业管理。本通知实施前已公告三级达标的企业,应对照本通知达标创建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自行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并经核实的,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办法》等有关规定撤销其三级达标证书。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3日起实施。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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