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政数规〔2025〕2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签发日期 | 2025-07-21 | 实施日期 | 2025-07-21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加速政务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开放与创新,根据《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4〕13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
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深圳市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工信规〔2024〕1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加速政务应用场景开放,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依据深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等,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活动,是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发放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为加速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的应用,支持企业针对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需求开展人工智能产品开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前款所称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以下简称开放场景),指为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等场景应用,由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向全市各区、各部门征集场景需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应用场景。
第四条本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精准施策、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职责明确”等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规范审核、加强监管”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五条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并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委托提供审计核查、专家评审组织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每年设置最高5000万元作为政务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等场景开放及应用。
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申请数量情况确定。
第八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于开放场景进行人工智能应用开发,对申报企业开发的经论证可行并在实际场景中投入使用的人工智能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对申报企业分档次予以资助,其中一档最高资助500万元,二档最高资助300万元,三档最高资助100万元。
前款所述的可行性,指产品的实用性、创新性及可复制推广性,可以参考数字深圳联合创新中心人工智能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等平台出具的性能测试、安全测试等报告。实际场景中投入使用,可以参考开放场景需求单位组织用户使用产品并出具的用户使用报告。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专项资金的,应当以牵头单位名义提出资助申请。联合体内各成员单位资助金额分配方案须在申报资助前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资助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语料治理、人工智能算法研发或应用开发等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
(二)申报单位应当针对开放场景完成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且产品经论证可行并在实际场景中投入使用;
(三)申报单位针对开放场景进行的产品开发活动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范围内;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具体要求提交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申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监督、审计和统计等工作,并按要求开展问题整改。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实施开放场景应用开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申报单位开发产品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科技伦理规定政策,做好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每年公开发布开放场景应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步骤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助申请书、申报单位从事语料治理、人工智能算法研发或应用开发相关业务的相关材料、性能测试报告、安全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具体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两大环节。
第十六条组织申请与受理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以线上为主的方式进行,确有问题及需要的可通过窗口受理方式提交申请。相关工作程序如下:
(一)线上申请。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应在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当年度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i深圳”、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等渠道,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线上预审。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对线上申报单位提交的资助申请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对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应当向申报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纸质材料提交。如申报单位选择通过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或者根据线上预审环节要求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完成材料真实性确认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四)受理。通过审核后,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发出受理回执。
第十七条审核程序内容如下:
(一)实质性审查
1.业务审查。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2.专家评审。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由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根据产品的性能测试报告、安全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材料,对申报单位开发的产品进行综合评分。专家组结合专项资金资助标准等内容,初步确定拟资助单位和具体资助金额,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材料集中评审与答辩或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评审规则由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专项审计。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与评审流程、资金发放方案等内容,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现场核查。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综合申报材料、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情况,可以对资助申请予以现场核查,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现场提交展示。
(二)征求意见。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对实质性审查通过的资助申请,就是否存在重复申请、数据是否存在超出误差等情况进行核查,如有需要,可以向市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征求意见。
(三)确定资助方案。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资助申请,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拟资助单位名单及其拟资助金额。
(四)社会公示。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通过“i深圳”、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等向社会公示资助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拟资助单位名单、开发的产品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包括申报单位在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向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异议,由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对被异议的资助申请展开复审与调查,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五)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及时下达资金拨付计划,按有关规定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追回全部已发放资金及利息。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市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与我市市级层面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者扩展。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2025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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