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府〔2011〕48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签发日期 | 2011-03-24 | 实施日期 | 2011-03-24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做好“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以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过推荐、审核、审批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授荣):
(一)在推进自主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
(二)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方面;
(三)在社会管理、资助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安全生产、建设和谐社会方面;
(四)在直接投资、引进外资,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方面;
(五)在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高新技术和培训专业人才方面;
(六)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
(七)在促进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
(八)在其他方面。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设立深圳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外事、港澳、侨务、台湾事务、科工贸信、人居环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市场监督管理、国税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成。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列席。
市外事部门作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及联络、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与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及其他成员单位保持联络。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的召集人。
第四条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订荣誉市民工作的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审定;
(二)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讨论荣誉市民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四)初审拟授荣名单;
(五)研究制定授荣具体工作方案;
(六)研究并落实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络、协调工作;
(七)研究拟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撤荣)的名单并报市政府;
(八)研究各成员单位提交的其他问题;
(九)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总结授荣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 授荣的具体工作由市外事部门负责。授荣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市外事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条 市外事部门可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授荣有关工作。
第三章 授荣与撤荣
第七条 授荣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和申报:经本人同意,市政府职能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可根据授荣条件,填写《深圳市荣誉市民申报表》,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和主要事迹材料,根据被推荐人类别,分别向市外事、港澳、侨务或台湾事务部门申报。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由市外事部门负责。
(二)初审:市外事部门受理材料后,在整理、核实、筛选的基础上,拟定授荣名单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经联席会议初审后,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时间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核:联席会议将初审过的并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授荣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并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授荣仪式:市人大常委会做出授荣决定后,由市政府举行授荣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荣誉市民证书,佩带荣誉市民证章并发给《深圳市荣誉市民证》。
第八条 被推荐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推荐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一票否决:
(一)在授荣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在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期间企业发生较大数额欠缴税款或存在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或没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劳资纠纷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有其他不适宜授荣情形的。
第九条 获得荣誉市民称号后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时,由荣誉市民申报单位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提出撤销意见,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请市政府提出撤荣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公告。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荣誉市民享有以下待遇:
(一)受邀荣誉市民代表可参加深圳市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每年可获取《深圳统计年鉴》、《深圳投资指南》、《深圳画册》等深圳市可以公开的经济社会发展最新资料;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待遇。
荣誉市民确有需要约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由市外事部门负责安排。
荣誉市民对我市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市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市外事部门可组织荣誉市民参加下列活动,市港澳、侨务、台湾事务等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部分荣誉市民旁听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关会议;
(二)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深圳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建议、意见;
(三)组织荣誉市民对深圳市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四)组织荣誉市民参加公益活动;
(五)组织荣誉市民联谊活动;
(六)根据需要或荣誉市民意见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申报单位应分别建立各自推荐的荣誉市民档案,并报市外事部门汇总。
第十三条 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荣的,可以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荣誉市民有关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深府〔2002〕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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