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更好地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发动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堆高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车等。
二、低排区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三、自2024年4月1日起,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自2024年4月1日起,低排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五、低排区内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应急抢险工程所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深府规〔2018〕18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