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送审稿)》于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得到了相关市民和企业的关注,具体意见和建议收集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 | 意见建议 |
1 | Kira | 1.建议“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 轨道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即可开展工程招标工作。招标可采用概、预算下浮或工程量清单模式。”修改为“轨道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即可开展工程招标工作。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如果概算已批复,可采用概算下浮方式。”理由:一是根据住建部国标清单计价规定第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二是如果概算还没批复就采用概算下浮方式招标,对投标人不公平。 |
2 | Kira | 2.“第三十九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报审计部门审定。”改为“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理由:全国人大已不允许各地有“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
市司法局将在该立法项目通过审议后公开具体的意见采纳情况。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