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法律援助管理

深圳法援故事(第157期):刘某被诉返还财产案

来源: 日期:2019-01-2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王某与刘某因2016年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结下“梁子”,刘某于2016年9月17日承租王某位于罗湖区荔X大厦建筑面积达176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分租,该房屋出租当时王某就已经用木板将房屋隔成8个房间。2016年12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针对该房产下发了【2016】第29号《整改通知书》,称涉案房屋内用木板隔做房中房容易发生火灾,须拆除。2016年12月20日该房屋内隔板被辖区街道办执法队强制拆除。因无法分租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某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押金但遭到王某无理推脱,刘某遂将王某起诉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王某返还租房押金16000元;赔偿刘某重新租房损失19500元等。2017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3民初21048号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判决王某返还刘某押金16000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刘某因王某不履行判决而被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仍拒绝履行,执行法院遂依法冻结并扣划了王某招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905.39元;依法查封了王某荔X大厦涉案房屋及其奔驰牌小车一辆;最后还依法向王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这些法律方法后,执行法院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3执10235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处分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此次执行过后王某仍未实际履行完毕,继续逍遥法外。

  耿耿于怀的王某恼羞成怒,总是千方百计地想着要怎样报复刘某,终于在2018年8月8日以刘某搬离荔X大厦房屋时未经其同意将《房屋租赁合同》内所列家具、电器全部拿走为由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刘某返还上述家具、电器,即赔偿等值人民币2万元,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20386号。刘某去法院拿应诉通知书时,法官助理转述王某房屋至今未能租出去,租金损失很大。刘某觉得实在诧异纳闷便抽空去实地探访,只见该被查封房屋已然焕然一新,早有租客入住,空调、中央空调等家电也都还在。不料,这一探访又被王某利用,提供了刘某入房探访的监控照片,说刘某威胁恐吓了他的租客造成其被迫减免租客一个半月租金,这样王某中途又向法院增加了诉讼请求,请求赔偿租金损失21750元,还说自己受到房门被喷漆等黑社会性质行为的威胁。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飞来横祸,老实且经济条件不太好的刘某懵了:“唯小人不好对付”。这不是无中生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吗?因先前2016年刘某起诉王某时,刘某花钱聘请了律师,所以王某确实存在故意找茬至少要让刘某损失律师费等不可告人的目的。2018年8月29日,刘某向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提交了经济困难证明和有关案件材料,经审查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广东益人律师事务所何雄文律师为刘某一审诉讼程序(被告)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接受指派同刘某签署委托书后,承办律师仔细分析了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研究了对方的证据材料,认真听取刘某陈述双方瓜葛的来龙去脉,确定有罗湖法院查证结果通知书证明荔X大厦房屋已被查封,查询并打印了王某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比对证据材料惊喜地发现王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二与刘某手头保管的原件明显不同,刘某的合同附件二家具清单处是空白的而王某提供的证据附件二却列有家具清单但无刘某签名确认。为此承办律师又陪同刘某一起特地找到当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中介服务机构——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核实,确定其存档保管的《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二家具清单栏也是空白的。至于中途增加的诉讼请求则更加明显地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租客同房东王某有利害关系存在勾兑证据的现实可能。退一步说,王某为报复刘某便主动减免租金,根本就不需要租客有多大的恶意,租客得到减租实惠,“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何乐而不为?刘某所述的租赁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是事实,同造成王某租金减少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是王某伪造的证据实在蹩脚罢了,毕竟做贼心虚,王某以同租客钟某签订减租协议形式证明租金减少损失,虽提供了租客的身份证明,但协议上只有王某的签名而没有租客的签字,明显的炮制虚假证据。王某主张要返还的家私、家电都是大件物品,红岭中路的荔X大厦物业管理严格规范,到处都有电子监控设施,受过高等教育的租客刘某退房时搬走大件家私很不符合常理,王某根本提供不出刘某搬离家私家电的证据。事实上空调及中央空调等明明还在房间里,只是王某死死抓住刘某退房时未通知其验房且签名确认这个漏洞罢了。做足证据分析证据质证的准备工作后,承办律师心里有底了。为了不打草惊蛇,提交证据答辩时,承办律师只让刘某表明王某企图制造虚假诉讼进行诈骗的观点,没有反驳增加的诉讼请求。2018年9月20日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问王某“为何2016年开庭审理时不主张返还遗失的家私”时,王某无言以对哑口无言,质证及辩论也都向着承办律师预想的方向发展,有点小遗憾的是法院对刁民还是过于仁慈对其虚假证据行为未予罚款或拘留处罚。庭审结束后法官当面劝王某撤诉,半小时后刘某也接到王某来电说其打算撤诉并愿意履行先前判决还说要帮刘某省点律师费。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做出判决:王某的所有主张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全部驳回。拿到判决书后受援人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心情也舒畅了很多,法律援助律师的敬业精神打动了他,得到了受援人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先前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纠纷引起的“老赖”为报复申请执行人(原审原告)而产生的民事虚假诉讼案,只是因为金额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忽视了它的存在或者说不便把它定性为虚假诉讼,但是这种“无厘头式”的诉讼给被诉当事人造成的困扰是巨大的,妨害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重大浪费,挑战司法权威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设一章第十章规定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其中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第一百一十二条更具体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老赖”王某的房屋被司法查封后,只因刘某的债权额小,不能拍卖该等价值高的房屋来执行此等小额债权的生效判决,而被迫终结本次执行,更有甚者,王某将已被依法查封的房屋继续出租,收取租金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赤裸裸的藐视法律。

  凡此种种往往因情节未达严重标准而未能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而来便忽略了小额债权人利益,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王某的嚣张气焰,致使胜诉方陷入无法理解的迷茫之中,“司法为民”好像成为空口号。期望民事司法实践中能够堵住这方面漏洞,能够真正硬起来,“执法必严”。对“老赖”主动大胆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果断对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罚款或拘留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让老赖不敢再赖,让老赖无力再使“幺蛾子”害人,让芸芸众生的合法权益能够真正得以及时实现,也让好的法律不再空转不再躺着睡觉使法律权威得以真正树立起来。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