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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援故事(第156期):未成年人詹某某故意伤害案

来源: 日期:2019-01-2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詹某某:男,案发时未满18周岁。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被告人詹某某因与林某镔有矛盾,2016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带着陈某川、陈某求、许某生、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本案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处处理)将被害人林某镔带至本市福田区松岭路61号动力小区内某小巷内,詹某某指使陈某求、许某生、张某某对林某镔拳打脚踢,詹某某也打了林某镔一巴掌并踢了一脚,并让陈某川、安某政用手机录制殴打视频。

  被害人林某镔被打后,将事情告知父母,林某镔的父母随即将被告人詹某某打人之事告知詹某某的家人。2016年11月20日4时许,被告人詹某某的母亲打电话责骂詹某某,于是酒后的詹某某和陈某川一起来到林某镔父母位于本市福田区沙埔头东村63栋意兴粮油商店的住处,对林某镔进行辱骂、将林某镔家中的餐桌掀翻,林某镔的母亲林某珊、哥哥林某铠、父亲林某乐制止詹某某,双发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詹某某拿起店内的酱油瓶砸伤被害人林某珊的头部,林某镔的哥哥林某铠也被打伤。

  当日4时5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詹某某大会派出所,在派出所办案区,被告人詹某燕踢了执勤民警张某一脚。

  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珊所受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林某镔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林某铠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另审理查明:2015年7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詹某某伙同尚某春、陈某求、许某生等人在本市福田区中港宝城三楼,由被告人詹某某、尚某春吓唬、看住被害人唐某森,许某生、陈某求以借手机为名将被害人唐某森的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67元)强行拿走。后被告人詹某某将手机拿走,分给尚某春、陈某求、许某生三人每人200元。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6年11月20日将被告人詹某某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6日犯罪嫌疑人詹某某被批准逮捕,于2017年2月1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7年3月16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7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2017年5月1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钱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詹某某提起公诉,要求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案件进入到法院审理阶段,主审法官在查阅了卷宗之后发现,被告人詹某某的家人并未为其委托辩护人。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年华,其行为虽然可能触犯了刑法,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但并非是不可原谅、不可挽回之大错,若家庭能宽容以待,法庭再加以教诲,给与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使被告人感受到社会的宽容,被告人当能痛改前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的受辩护权不能被剥夺。主审法官与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进行了沟通,福田区法援处张主任在认真听取案件情况后,决定对被告人詹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广东伟华律师事务所本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阅读卷宗,会见被告人,详细谅解案情,分析案件细节,在会见被告人詹某某时除了向其了解案件情况,还与其促膝长谈,了解其真实想法,并对其进行开解和疏导。被告人詹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其实受到社会恶劣青年的影响,才开始跟他们同流合污,并表示释放后,会痛改前非,并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价值的人。

  律师通过认真分析案件,认为本案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本案被害人及其父母并未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如果能做通詹父詹母的思想工作,主动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弥补过错,必然能够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第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个罪名“寻衅滋事罪”,证据方面非常薄弱,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詹某某参与了对被害人唐某森进行恐吓和强抢手机的行为,也没有证件能够证明被告人詹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唐某森的手机的意图,所以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不能认定被告人詹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随即与被告人詹某某的家人取得了联系。经过与詹某某的父亲沟通才得知,被告人詹某某的父亲认为詹某某生性顽劣,多次犯错但屡教不改,终于铸成大错,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处罚。詹某某的父亲称非外力介入不能对詹某某进行管束和教育,不经受挫折和惩罚不能让詹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院对其给予重判,让其吃点亏、受点苦,才能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因此拒绝为其聘请辩护律师。

  张律师对詹某某的父母进行了意见交换,向詹某某的父母阐明了委托辩护人为詹某某进行辩护的重要性。张律师认为,家人的关心、鼓励和信任,体现出父母是对孩子未来成长负责的态度和期望,能给犯错孩子带去痛改前非的勇气和决心。同时,张律师还认为詹某某被指控的第二个罪名存在被误判的可能性。詹某某的父母被张律师的一席话所触动,同时也意识到委托律师为詹某某辩护的重要性。于是詹某某的父母在律师的指导下,主动联系被害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林某镔的父母达成了和解协议,林某镔的父母谅解了被告人詹某某的犯罪行为,并向法庭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另一方面,律师也与主办案件的法官进行了沟通,分析案情,提出法律意见。律师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侦查机关有权利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亦有义务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希望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第二项罪名(即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证据,查明事实。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得到了法官的赞同。

  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如期开庭审理,被告人詹某某当庭对故意伤害行为供认不讳,表示对故意伤害罪认罪认罚,但其解释其并没有参与抢走被害人唐某森手机的行为,是其尚某春、陈某求、许某生三人拿走唐某森手机之后,被告人詹某某从该三人手中购得的,并支付给该三人每人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詹某某该价格属于购买苹果二手手机的正常价格,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不予认罪。

  经过法庭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詹某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问题:被告人詹某某供述并未参与恐吓和骗取被害人手机的行为,其供述与结伙对被害人唐某森进行恐吓并骗走被害人手机的尚某春、陈某求、许某生三人供述一致,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詹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案予以采纳。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被告人詹某某已于201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詹某某及其父母对律师表示了诚挚的感谢。

  【案件点评】

  判决结果对被告人及其父母来说无疑是非常满意的,被告人得到了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惩罚,而法庭的从轻处罚,家人的鼓励和信任,也使其感受到社会的宽容,相信被告人应能带着从容和自信重新走向社会。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未成年人冲动犯罪的案件。主审法官对待案件的态度,充分体现了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精神,更展示了当代法官的风采和情怀。办案律师的及时介入,不仅使得被告人得到了从轻处罚,避免了可能的错判,同时也使得被害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和道歉,被害人在该案件中受到的伤害也得到慰藉,双方受益,体现出法援律师高超的专业水平,也展现出高尚的职业素养。同时,法律援助制度缓和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在本案中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社会文明与法治的进步彰显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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