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受援人赵某某等32人自2016年、2017年、2018年入职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川菜坊有限公司(下称川菜坊公司)担任烤鸭师、传菜生、面点师、厨师长、咨客、凉菜部长、他仓管、出纳、收银员、保洁员等多个职位。川菜坊公司虽与受援人赵某某等32人签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其入职后,川菜坊公司从未给受援人赵某某等32人购买过“五险一金”,且自2018年4月1日起,川菜坊公司一直拖欠工资未予发放。
2017年5月21日,川菜坊公司因电路维修通知所有员工停工休息,但自此不再开门营业,询问老板武某只是让他们等待继续开业,武某更是从该日起不知去向,受援人赵某某等32人等不知所措,连续多日向街道办及房东反映情况,要求出面协助员工们要回工资但未果,报警要求追究老板的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亦未果。
受援人赵某某等32人被迫无奈,只得于2018年6月4日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赵某某等32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263410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张某梅、邹某、陈某莲、许某梅、李某英、庞某风、官某洁、陈某等人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菜品提成费4427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赵某某等32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5075元。
【律师承办】
2018年6月4日,时逢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向燕霞律师在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福田劳仲委)设立的法律援助处值班窗口值班,向律师见受援人等人员众多,群情激愤,将福田劳仲委的立案窗口围得水泄不通,其敏感地意识到这是一个集体案件,其便主动上前引导受援人合法合规地申请劳动仲裁,明确仲裁请求、收集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经多次沟通协调,终于将受援人赵某某等32人的劳动仲裁各项仲裁请求的具体数据计算出来,拟好表格交至福田劳仲委立案窗口,福田劳仲委当即出具了受理通知书给受援人赵某某等32人。
受援人赵某某等32人随即要求法律援助处指派援助律师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经审查,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认为受援人赵某某等32人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援助条件,决定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并于2018年6月6日指派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向燕霞律师承办本案。
向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8年6月6日当即约见了该集体仲裁案的三个员工代表赵某磊、张某凯、钟某强等人,对其与川菜坊公司间发生的事实进行梳理,针对受援人赵某某等32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补充,制作谈话笔录,阐明该案件可能面临的仲裁裁决结果。
同时,向律师亦对赵某磊、张某凯、钟某强等人进行法治教育及心理安抚(承办律师具备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要求其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法有理有据的维权,不宜带领其他劳动者采取极端手段维权,心理上存在焦虑及恐惧情绪是正常的,只要按正常的法律程序往下走,拿回工资的可能性极大,不能过度解读老板的失踪行为,引起众人恐慌后易造成群体事件,届时更加无法收拾局面,取得报酬无望。此举积极预防了该群体在冲动之下制造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的可能性。
向律师认为:1、关于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受援人赵某某等32人与被申请人川菜坊公司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在受援人提供了劳动服务的基础上,被申请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受援人赵某某等32人劳动报酬。
2、关于受援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受援人张某梅、邹某、陈某莲、许某梅、李某英、庞某风、官某洁、陈某等人因工作特殊性,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工作期间,已向顾客推荐相关菜品及储值卡,并由被申请人直接获利,该提成金额已由被申请人处法人签字确认,故应属劳动报酬类,被申请人应依上述规定支付上述受援人菜品提成费4427元。
3、关于受援人的第三项仲裁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在受援人赵某某等32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违法将申请人辞退,依法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双倍经济赔偿金,但申请人自愿只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认可。
【庭审裁决】
介入该案后,向律师多次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受援人赵某某等32人积极沟通,其中通过一个与被申请人法人关系密切的受援人联系,得知了法人的相关行程,在被申请人法人武某回到深圳后,立即告知受援人的三个代表该信息,受援人代表前往福田劳仲委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该集体案件,福田劳仲委领导调动相关资源,为受援人积极推动案件,于2018年6月12日将被申请人川菜坊公司法人武某约至福田劳仲委处进行调解。承办律师接到消息后,当即推掉其他工作,于当日下午赶往福田劳仲委处协助调解。
调解过程中,向律师了解到被申请人川菜坊公司因经营不善,早已资不抵债,现已欠房东房租及水电费等多种费用,公司面临倒闭的风险,而对于受援人的工资现已缺乏支付能力,但仍可想法兑付。在立案后,被申请人方还支付了部分员工的工资,但未足额支付所有人工资。本案若拖延时间过长,则用人单位很有可能无力支付工资,受援人等32人将面临即使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的不良局面。
为此,仲裁员及承办律师均充分分析利弊,为受援人做思想工作,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宜对仲裁结果期望过高,且为受援人分析调解能早日拿钱结案的有益之处,及若不调解则日后将可能面临的失利结局。
而对于被申请人川菜坊公司方面,仲裁员及承办律师则向其法人充分阐述拖欠员工工资的相关民事、刑事法律责任,若由仲裁员出裁决则裁决结果则将大大超出调解范围,公司将面临支付更大代价的风险,届时若不积极清偿,则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的会影响法人的日后出行及长远发展。
在对双方充分进行法律风险阐明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终于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川菜坊公司愿意在十天内即2018年6月24日前足额支付受援人赵某某等32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21日在职期间的工资,并愿意补偿工资至2018年5月31日,同时支付相关受援人菜品提成费等共计224137元,而受援人则放弃其他的仲裁请求,该群体案件圆满调解结案。
【案件点评】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提成及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明显存在违法之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在现有实体经济形势不好,用人单位接连倒闭的现实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日益激增,本案被申请人所涉的餐饮行业亦日益衰竭,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实属正常社会现象。
劳动者应分清形势,尽快解决问题,及时拿回工资才是王道,若对案件结果期望过高,则不利于调解形成,即使日后拿到仲裁裁决,亦如同一纸空文,无法兑现。而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亦应妥善处理劳资纠纷,若避而不见,则极有可能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届时将不利于社会稳定。
承办律师及办案单位在此过程中,应对各方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积极疏导各方不良情绪,将有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掐灭在摇篮里,即使在调解过程中,各方唇枪舌剑、暗流汹涌,亦应把控事件往和谐的方向发展,给各方当事人一个可承受的满意结果。
承办律师始终认为:一个懂得解决社会矛盾的律师才是一个好律师,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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