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法律援助管理

深圳法援故事(第151期):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来源: 日期:2018-12-0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陆某某的哥哥陆某校因2008年底故意伤害他人,而于2009年底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经过减刑,于2016年初刑满释放。也参与该起故意伤害犯罪的陆某某,在其哥哥入狱的这些年,则因逃过了警方的抓捕,而一直隐姓埋名在外打零工。

  2017年春节,想着因哥哥入狱多年、自己又长年在外躲藏,父母已多年未曾过个团圆年,陆某某便偷偷跑回了老家过年。

  陆某某所在的乡村很偏僻,乡亲们对陆某某兄弟在外面犯的事并不了解,况且又过了这么多年,且看到哥哥陆某校也坐了牢回来,都认为陆家兄弟在外面犯的事已了结,并无人去举报陆某某。

  陆某某开心地在家过了个团圆年,并在年初十骑着摩托车去刚相亲成功的女友家吃饭,中午和未来岳丈、大舅哥喝酒喝得开心,吃了饭又休息了一会后就载女友到县城去逛街看电影,想着要逗女友开心。一时间,真是春风得意马蹄急啊。

  谁知,下午二、三点左右县里交警大队正在查酒驾,一下就把陆某某拦了下来。陆某某虽然中午喝了酒,但是想着已过了一个多小时了,肯定不会有问题。但是在交警检测时,却显示陆某某的酒精含量已超过20mg/100ml,达到了45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将被“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此交警准备带陆某某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

  在交警大队,交警询问姓名等信息时,陆某某一下害怕起来,想起自己八九年前犯的事,支支吾吾地报上了哥哥陆某校的姓名。但是在交警录指纹时,却发现,陆某某并不是陆某校。最终,陆某某抗不过心理压力,承认自己就是陆某某。交警队的干警上网一查,发现陆某某正是涉嫌故意伤害的网上追逃人员,便通知深圳警方前来抓捕陆某某。

  归案后,陆某某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2008年11月11日中午,陆某某与陆某校两兄弟正在深圳宝安固戍的一个溜冰场玩,刘某东(同伙)过来通知陆某某和陆某校下午三点到陆某飞(同伙)租住在固戍的出租屋内集合。下午三时许,陆某某和陆某校到达出租屋时,屋内已有十多人正在商量事情,而大部分人,陆某某并不认识。见陆某某两兄弟过来,陆某飞就说让陆某某跟着其他人走、自己带陆某校走,陆某某问陆某飞去干什么,陆某飞说去了就知道了,然后独自带上陆某校往其他方向走了。陆某某跟着其他十余人来到宝安107国道上的一座人行天桥上,等了半个小时左右,陆某飞和陆某校过来了,他们把一袋刀具扔在地上,陆某飞叫一人拿一样刀具。陆某某便上去拿了一把三十四公分的砍刀,除了陆某校外,其余人也分别拿了一样刀具。接着,陆某飞让大家跟着自己去打人,但陆某校说自己胆小,就在天桥上等着大家。陆某飞同意了,让陆某校等在天桥上,等会收拾大家的刀具。接着陆某飞便带着大家走到附近一个快餐店门口,然后陆某飞拿着刀一下冲进去追砍店主。陆某某看到是一个快餐店,人很多,而自己又不认识店家,便只是拿着刀站在门口看着。大概过了两三分钟,陆某某自己回到天桥上,将刀扔在了陆某校脚下。不久,其他参与打架的人也陆续回来了,并都把刀具交给陆某校收着,接着各自走各自的,就散了。

  晚上陆某飞把当天帮他打架的十多个人都叫到一个酒吧喝酒,说起打架的原委:陆某飞头一天在该快餐店吃饭,看见有一个食客的手机放在衣袋里,露出了一截,很容易就能偷到,便坐到了食客的旁边。正在店里服务的店主王某某可能认为经常在附近作案的陆某飞,看出陆某飞想要偷食客的手机,便拿手里的长柄汤勺敲了陆某飞的头一下,并叫陆某飞到其他地方去坐。食客经这一扰,意识到陆某飞的想法,便将自己的财物收拾好了。陆某飞看到店主王某某破坏了自己的好事,十分生气,便和同行的刘某东一起去打王某某,因王某某身高体壮、加上店里其他伙计一起过来了,陆某飞见讨不了什么好,便和刘某东跑了。跑了后,陆某飞觉得这样下去会导致自己在这一片不好混,便寻思着纠集众人去打店主王某某一顿,以树自己权威。接着,陆某某听到刘某东说他捅了店主王某某肚子两刀,陆某飞说他用刀背打了老板后脑、后背几下。接着陆某飞又指责陆某某和另两个人胆小,没打一下、就在旁边干看着。

  第二天一早,陆某某到快餐店旁边打听情况,看到快餐店已关门,听到周围的群众说这家店的老板昨天被打死了。意识到闯了大祸后,陆某某便与哥哥陆某校逃到了东莞。谁知不久,哥哥因为用实名坐车被抓了,陆某某便一直借用一亲戚的身份证在东莞打零工。

  被抓时,陆某某忍不住感叹:没想到,过了这么多年提心吊胆的日子,还是被抓了。早知道终究是要被抓的,还不如像哥哥一样,早早被抓、早早坐完牢,现在已经可以过安心的日子了。

  2017年12月,陆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案件点评】

  本案中,陆某某行为涉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犯罪行为。下面对其行为分述之:

  一、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醉酒驾车的测试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将醉酒驾车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于或等于80(含)毫克。

  因此,陆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于酒后驾驶,尚未达到醉酒驾驶的刑事处罚标准,当时仅被交警大队处以暂扣了C1驾照6个月并被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犯罪行为

  陆某某根据陆某飞的安排、参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在律师会见陆某某的时候,他一直强调自己只是在旁边观看,并未参与打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承办律师在阅卷后也发现,现场并无录音录像,且所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均未能证明陆某某是站在旁边看还是有过打斗行为。在无明确证据证明陆某某有殴打他人行为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决定以“犯罪中止”为主要辩护意见,并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1、陆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在本案中应当减轻处罚;

  2、陆某某系听从陆某飞、刘某东等人的指使、安排参与打架,属于从犯,在本案中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陆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和同伙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非常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陆某某当庭请法庭联系被害人家属、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足见其具有很深的悔罪意思。

  但最终,法庭仅采纳了除“犯罪中止”以外的辩护意见,认为虽然无证据证明陆某某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但陆某某一直拿着刀具在现场,这使得围观的群众、被害人王某某的亲朋因陆某某等人众多,而不敢上前施救、阻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本案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未认定陆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从而判决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