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3月,张云杰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未得到相关回应;之后便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以无证据为由不予确认。张云杰就在走投无路之时,广东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加山表示愿意提供法律服务。于是,在2013年2月20日张云杰与该律所签订《劳动争议服务合同》,并与李加山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约定“若代理费条件成就,张云杰无条件支付法律服务费一万元整,逾期原价支付一万二千元。”李加山声称其为张云杰提供法律服务后,张云杰一直未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遂一纸诉状将张云杰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劳动争议服务合同》及《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张云杰已知该律所将《劳动争议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了李加山,并向李加山出具了《承诺书》,故张云杰应向李加山支付代理费及其相关费用。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张云杰向李某支付代理费1万元及诉讼违约金4000元。
由于张云杰未参与一审诉讼,法院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进行缺席判决”。后一审法院因无法联系张某某本人,遂通过公告送达形式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由于公告送达期限已至,张云杰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18年1月16日,张云杰以李某虚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且本人未收到相关判决书为由申请再审。由于张云杰经济困难,遂申请法律援助,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贺敬律师接到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书后,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原生效法律文书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贺敬律师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仅凭再审被申请人李某的单方陈述,即认为再审申请人领取了相关赔偿款项并据此认定李某主张的代理费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鉴于李某在原审程序中未提供证明代理费付费的成就条件,仅凭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为李某所在律所将《劳动争议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李某,从而张某某与李某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张某某应向李某支付代理费。但代理人认为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承办案件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事务所将权利转让给李某,实质上是使得张某某和李某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合同。
经过贺敬律师不断争取和努力。2018年4月12日,再审法院裁定由本院提审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件点评】
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而为有需要的公民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对维护当事人张云杰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试想一下,如果本案没有法律援助律师的及时介入,受援人张云杰在完全不知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不仅违反了民事诉讼当中的辩论原则,也损害了张云杰本人的基本权利,而且还会致使法庭在未能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有损司法的公正权威。
法律援助虽然免费,但免费并不会导致法律服务质量的下降。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及有关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系每一位执业律师的法定义务,亦是律师服务发展大局、回馈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当受援人获得法律援助时,应当主动、积极配合法援律师妥善办理案件,与法援律师共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贺敬律师此次成功启动再审程序,对于维护授援人张云杰的权益起到推动作用。所谓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而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想要成功启动再审申请的可能性并不是很高,很多情况下会出现法院驳回的情况。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
本次法援案件,贺敬律师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延伸,尤其是对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概括和总结,分两点阐述:(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当事人以行为虚假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证明的要件事实是: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就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或者其他部门法中的禁止性规范等事实负举证责任。比如证明对方通过订立合同,从事诈骗、行贿受贿等触犯刑律的行为,或者有偷税、漏税、逃汇、套汇等违反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情形。(二)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尚未履仃,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上的义务,而对方则抗辩说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或者认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如果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透视的话,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债权人的请求履行权是否消灭。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就他人所主张的合同权利,认为有消灭权利的事实的,由主张消灭事实的人负责证明。因此,主张他人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已归于消灭的一方应就消灭他人权利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合同权利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两种。其中,绝对消灭的法律事实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有解除合同、履行期届至等。
附:法律要件分类说是由罗森伯格提出来的,他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举证。
鉴于这个案件,贺敬律师在此对合同中常见的纠纷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当事人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不管是现金支付还是银行转账,不管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建议都让对方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并标明该收据是针对哪一笔款项;(二)对于收款收据,不管时间长短,建议先保存起来,若日后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如果担心收款收据丢失,可以提前对收据进行拍照保存。(三)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尤其对于合同款项金额和违约金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进行明确,否则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很可能会被对方钻牛角尖,损害己方的利益;另外,签合同时应当就一些疑问和律师商谈清楚,包括出现纠纷怎么解决,如果认为合同条款不能充分保障自己权益,可以把另外约定的条款作为补充条款写在合同后面。
最后,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本案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细致、精心尽责,最大限度协助受援人查明了案件事实,分清各方具体责任,正是体现了法律援助“无偿、依法、公正”的基本宗旨,有力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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