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起诉书意见书:犯罪嫌疑人刘群标,男,2000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刘群标涉嫌盗窃一案,由被害人郑展鹏于2017年6月17日报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群标于8月8日抓获归案。当日取保候审。依法查明:2017年6月10日犯罪嫌疑人刘群标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合欢商务广场三楼“壹东方网咖”找以前的同事郑展鹏要债(150元),郑展鹏称未发工资一直就拖着了。6月17日犯罪嫌疑人刘群标和被害人郑展鹏一起去“壹东方网咖”包厢010房上网,当日8时许,刘群标见被害人郑鹏展睡着了,其一部苹果7plus手机放在电脑桌上,便想把郑展鹏微信中的钱转出,之后刘群标将该手机偷走回宿舍,将郑展鹏一个棕色单肩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地铁卡)偷走,并于当日9时许将郑展鹏微信中的760元转走。当日12时,郑展鹏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民警侦查后于8月8日将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刘群标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刘群标对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物价部门鉴定,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460元。
2017年8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嫌疑人刘群标取保候审。2017年9月25日该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10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通知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刘群标提供辩护。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冯正东律师承办此案。
冯正东律师接受指派后,当日到检察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嫌疑人刘群标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和起诉意见书内容基本一致。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有三情节引起冯正东律师的重视:
1、嫌疑人刘群标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上签字,表示愿意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在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在程序上依法从简、从快处理。本案有可能适用速裁程序,检察院受理后一般10日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因此本案必须抓紧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及时交换意见,争取对嫌疑人刘群标从轻从快处理。
2、案发后嫌疑人刘群标联系了被害人郑鹏展,向被害人表示道歉,愿意赔偿损失(手机已经卖掉),退还单肩包和身份证、银行卡。2017年8月3日嫌疑人刘群标打工领取工资后向被害人郑鹏展的银行卡转账3500元。说明嫌疑人刘群标事后幡然悔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证明嫌疑人刘群标主观恶性小,知错就改,利于案件从轻处罚。
3、被害人郑鹏展出具了一份谅解书,确认收到嫌疑人银行转账3500元,2017年8月8日收到单肩包、身份证、银行卡及微信余额760元。考虑到嫌疑人刘群标和自己之前是舍友,属朋友关系,且尚未成年,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刘群标的法律责任,同时希望公安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嫌疑人刘群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依法可以不予起诉。
2017年10月27日在律师所办公室约见了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刘群标,了解其家庭情况,父亲在老家,母亲在外打工,自己辍学后在理发店打工挣钱。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刘群标对本案表示非常后悔,当时缺钱花,一时糊涂偷了同事的手机,拿走单肩包,现在已经卖掉了手机。希望律师帮帮自己,争取不再进去,自己一定好好做人,学一门技术,孝敬父母。
冯正东律师经过阅卷和嫌疑人刘群标的沟通,认为刘群标认罪悔罪,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不予起诉,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刘群标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刘群标和被害人郑鹏展原是同事,关系要好,一起居住的室友。嫌疑人刘群标一时冲动,盗走同事物品,犯罪数额不大,鉴定价格3460元,刚刚达到刑事立案的起点,即“数额较大”的标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因此,根据此条规定,对于刘群标可以不予起诉。
第二,嫌疑人刘群标2000年5月18日出生,参与盗窃时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嫌疑人刘群标赔偿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嫌疑人刘群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四,嫌疑人刘群标到案后如实坦白了犯罪事实,没有给侦查机关设置障碍,认罪态度好。刘群标积极筹钱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明显悔罪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嫌疑人刘群标自愿选择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
第六,嫌疑人刘群标案发前表现良好,心地善良。无任何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综上所述,嫌疑人刘群标于2000年5月18日出生,属于未成年人。现刘群标涉嫌参与了盗窃,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坦白事实,真诚认罪悔罪,同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参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对于刘群标不予起诉。
上述意见书于10月27日当日交付给了承办检察官,并和检察官交换了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2017年10月30日对嫌疑人刘群标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件点评】
1、法援律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跟进案件。2017年10月26日冯正东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宝安区检察院检务大厅查询,发现本案的审查起诉期限已经一个月了。事不宜迟,抓经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要求当日阅卷,并及时约见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在10月27日当日形成了法律意见书转交给了承办检察官。10月30日检察院就做出了决定。本案稍有怠慢,可能就错过了递交法律意见书的机会,不能尽到辩护律师的职责。作为辩护律师,虽然受理的是法援援助案件,但也一定尽职尽责,及时查询案件进度信息,及时跟进案件的每一个法律程序。
2、仔细阅卷,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案卷是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直接证据,作为辩护律师,应当仔细阅读每一页,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具体到本案,通过阅卷不仅了解到嫌疑人供认不讳,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但对于盗窃侵财案件,还必须弄清楚盗窃的赃物在何处?鉴定价值多少?是否发还?是否退赔?是否谅解?带着这些问题阅卷,了解案件每一细节。令人欣喜的是阅读证据案卷第49页时,看到了被害人提交的谅解书。嫌疑人刘群标赔偿被害人郑鹏展经济损失4260元,被害人对刘群标表示谅解,要求不再追究责任。嫌疑人刘群标案发后没有归案的期间,诚恳向被害人道歉,能主动到理发店打工筹钱,领到工资后立即赔偿被害人3500元。这是认罪、悔罪最好的表现。辩护律师马上意识到,本案数额小,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起点。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应当不予起诉。因此,迅速形成书面的法律意见,及时转交给了承办的检察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同意对嫌疑人刘群标不予起诉。
3、案后回访,关爱未成年人。冯正东办理完本案后抽出时间对刘群标进行了回访。2017年11月20日见到了刘群标,他已经在理发店找到了工作。冯正东律师特别叮嘱刘群标,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特殊保护政策,案卷档案要一律进行封存,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卷,不会有违法犯罪记录。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到将来的上学、就业等。不要有后顾之忧,不要有自卑情绪,要好好学习理发技术,将来做个优秀的美发师、美容师。刘群标,一个阳光的男孩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他表示一定多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守法的人。关爱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作为法援律师结案后虽然完成了本案指派工作,但作为一位法律工作者,应当继续关注当事人,做好跟踪回访工作,发挥专业优势,为未成年人多一份关爱,同样是职责所在。
本案虽是法律援助中的一个小个案,但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采纳,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充分体现了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促进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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