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法律援助管理

深圳法援故事(第144期):宋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来源: 日期:2018-11-0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宋某通过招商证券公司业务员葛某的介绍认识了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宜信深圳分公司”)的员工李某,经李某的强烈推荐,76岁高龄的宋某于2013年8月2日在宜信分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4层的办公地点,签订了一份《华融银安北京房山区芽菜项目信托推荐协议书》,协议书加盖了“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4)”,合同约定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信北京公司”)向宋某推荐销售其代理的“华融银安-北京房山区芽菜项目产品”,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当天,宋某将100万元汇入华融银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的账户。第二天,宜信深圳分公司员工李某向宋某送来《合伙协议》、《华融银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投资确认函》和《协议履约担保函》,载明宋某投资的产品为“华融银安新发地基金-豆芽菜项目”,投资期限为12个月,年化收益率为11%。但是,《华融银安北京房山区芽菜项目信托推荐协议书》约定的基金名称与《华融银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投资确认函》载明的基金名称不一致。

  基金投资期限到期后,宋某依约要求办理收回投资和利息等手续,但宜信深圳分公司以该产品并非由其销售,而是其员工李某“飞单”行为等理由拒绝宋某的要求;李某却在该投资产品兑付期限前3天(2014年7月30日)以“个人发展方面,职业生涯规划”的原因,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宋某经多方了解才获知华融公司已经出现问题,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背景】

  1、2014年10月21日,宋某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宜信深圳分公司和宜信北京公司发出《律师函》,两公司回函“宋某投资行为与其公司无关”。

  2、2015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宋某控告被合同诈骗一事,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审查认为该案无犯罪事实存在。

  3、2015年5月13日宋某向深圳市公安局信访,深圳市公安局作出《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4、2015年5月29日宋某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居间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宜信北京公司和宜信深圳分公司;但宜信北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5、2015年7月15日宋某向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6、2015年8月26日宋某因南山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向南山区信访局信访,王春山局长亲自接访。

  【法援指派】

  在投诉、信访均无果的情况下,宋某来到南山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当天值班律师陈蓉接待了他。陈律师耐心听完宋某诉说的情况后,告知其《合伙协议》、《华融银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投资确认函》和《协议履约担保函》签订的主体均为宋某和华融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上述材料,到期后,华融公司应退回宋某的投资款;并且宋某的投资款100万元也是直接汇入华融公司的账户;故而,最佳的诉讼方案应是起诉华融公司,但宋某当场表示其年近八旬,不可能到北京去起诉,华融公司可能已经被立案侦查,根本没有钱,不同意起诉华融公司,要求起诉宜信北京公司和宜信深圳分公司。

  因宋某多次到南山区公安分局、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南山区信访局等多个单位进行投诉和信访,均没有结果。南山区法律援助处了解到他的身体状况以及生活困难等情况后,经讨论研究,批准了宋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法援处指派陈律师为该案的代理律师。

  【案件难点】

  1、诉讼费:宋某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法院诉讼费用,需要减免诉讼费。

  2、管辖权:需要将本案留在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3、诉求:需要让宜信北京公司和宜信深圳分公司承担责任。

  【代理思路】

  陈律师详细研究了案情后,确定以下代理思路:

  1、确定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将宜信深圳分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宜信北京公司列为第二被告。理由:宋某实际是受宜信深圳分公司员工李某的推荐,购买了投资产品,签订《华融银安北京房山区芽菜项目信托推荐协议书》的地点也是在宜信深圳分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而将宜信深圳分公司列为第一被告。

  3、与介绍宋某认识宜信深圳分公司员工李某的介绍人葛某联系,希望其能出庭作证,得到葛某的允许。

  4、因之前宜信深圳分公司和宜信北京公司均不认可《华融银安北京房山区芽菜项目信托推荐协议书》上的章的真实性,故而陈律师联系了原宜信深圳分公司的李某,向其确认此份协议书签章的真实性,得到了李某的确认,此章确实是公司的内部章。

  【代理过程】

  1、根据宋某的口述以及提交的相关材料,制作了起诉书。

  2、指导宋某开具《经济困难证明》,并制作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书,最终南山区人民法院全额免除了案件受理费。

  3、南山法院一直无法联系到宜信深圳分公司,甚至助理亲自去到宜信深圳分公司的办公地点送达,但依然无法送达。陈律师通过登报公告送达。

  4、宜信北京公司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应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我方提供的被告宜信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信息显示其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故而南山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驳回了宜信北京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之后,宜信北京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深圳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5、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历经近1年,终于于2016年11月29日开庭。

  【庭审观点】

  1、宋某是基于宜信深圳分公司和宜信北京公司对外宣称的“完美兑付神话”和宜信深圳分公司员工李某的推荐下,购买理财产品。

  2、提供了盖有宜信北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推荐协议书》、宜信深圳分公司员工李某向宋某垫付分红的转款记录、李某向宋某邮寄合同材料的邮单等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等,可以证实宋某确有理由相信李某是宜信深圳分公司的员工身份及相信李某所推荐的产品系由宜信深圳分公司和宜信北京公司所代为销售。故而宋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李某的上述代理行为有效。

  3、宜信深圳分公司和宜信北京公司在未有代理“华融银安-北京房山区芽菜项目产品”项目的权限下,未经考察,向宋某推荐此理财产品;并且宋某实际签订的《合伙协议》所涉项目与《推荐协议书》名称不符。

  4、宜信深圳分公司和宜信北京公司所推荐的保本保息项目,宋某至今未能按照约定收回本金和部分红利。

  5、宜信深圳分公司和宜信北京公司对于宋某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1、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宜信北京公司作为《推荐协议书》的签订方,宜信深圳分公司作为推荐人李某的实际雇佣方,两公司未能尽诚实守信原则履行推荐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案情综合考虑,酌定两公司赔偿宋某15万元财产损失。至于宋某与华融银安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的投资款及部分红利未能收回的损失,宋某在未能确认华融银安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可以另循法律途径向华融银安公司及相关担保人等予以追偿《合伙协议》的违约责任。”

  2、宜信深圳分公司与宜信北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上诉。因陈律师怀孕,临近预产期,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了赵广浩律师代理宋某二审案件,陈律师与赵律师就案件情况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就案件一审代理思路进行了详细介绍,最终深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历时2年,受援人宋某终于拿回了15万元的血汗钱,对于已经失去希望的宋某来说,是莫大的安慰,也让他再次相信司法的公平正义,以及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

  【案件点评】

  部分违规理财产品往往许诺高收益,利用投资者贪婪的心理和期待高收益的人性来谋其本金,大家在进行投资理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风险,谨记天下永远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你觉得一个投资产品可以躺着挣钱的时候,你的钱袋子可能已经被人打开了。对于我们法援律师来说,我们将持之以恒的提升援助质量,强化援助保障,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和专业的法律帮助。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