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开始接触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直至今天,才第一次接触需要聘请翻译的境外人士,会见境外人士,需要提前预约有资质的翻译老师,及提供由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制定的翻译老师进入看守所的会见函。本次案件的嫌疑犯是越南国籍的,涉嫌的罪名是偷越国边境罪,男,已婚,生于1992年。
进入看守所的会见室,第一眼看见这名犯罪嫌疑人时,我感觉其个头矮小,皮肤黝黑,性格内向且感到胆怯,当翻译老师向其介绍我们的到来时,尽管语言不通,我可以感受到犯罪嫌疑人明显害怕接受法律援助,并且有些抗拒,理由在于第一其文化水平不高,第二其不懂法,更不懂中国的法律。为了让他明白法律援助的意思,翻译老师极力地与其沟通,向其解释,最终犯罪嫌疑人明白了我们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并且愿意接受法律援助的服务。
接着,我们开始了会见交谈,我们的交谈都是由翻译老师进行翻译,必要时翻译老师还会用纸笔翻译,更加便于犯罪嫌疑人理解我的法律意见,而我用中文进行会见笔录的记录,通过会见,我们初步了解到了这名越南籍人士来我们国家的目的是务工,家中有父母,妻子及小孩,因为家中贫困,亦没有良好的劳动条件,所以才想来中国打工的,他没有办理护照,也不知道需要办理护照,就是身边的朋友有过来中国打工的经历,而且得到了不错的收入,因此,为了生计,为了改善家庭生活,他才跟着朋友一起来中国。这次已经是他第三次来中国了,前面两次都是在越南与中国的交界处广西打工,后来了解到了来深圳打工的工资更好,因此这次才打算来深圳打工的,目前还没有找到工作,因为刚来的第二天就被抓了,而且是在来深圳的大巴车上被抓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上内容已经记录在公安的询问笔录里了。基本案情了解完毕后,我便问及其有无问题需要向律师咨询,犯罪嫌疑人很急切的希望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可以回家,因此我告知其,现在他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国家法律规定,涉嫌的罪名是偷越国边境罪,此罪名在中国法律规定,刑罚的刑期是一年以下,听到我的回复后,犯罪嫌疑人的表情突然由木讷变成了震惊,眼眶红了并且伴有泪水,他称自己这次是从拘留所转送过来看守所的,在拘留所里有很多他的朋友一个月就能出去了,为什么他要那么久,而且他到我们国家来并没有干任何坏事,只是家里贫困,过来打工赚钱的。对此,我向其解释到,由于其已经偷越边境达三次,已经触犯了我们国家的刑法,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我国法律对此项罪名的刑罚是一年以下,你的其他朋友可以一个月就放出去是因为他们只被抓获了一次或者两次,没有达到三次及以上,他们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只是违法,没有达到犯罪,因此他们接受的是行政处罚并不是刑事处罚,所以处罚的力度也是不一样的,至此,犯罪嫌疑人沉默了,一语不发的坐在凳子上了,可以想象,在这一刻,犯罪嫌疑人是很思念自己亲人,甚至担心自己亲人的经济来源。会见完毕后,我让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翻译老师让犯罪嫌疑人签上越南文,同时其在笔录上签署以上内容均向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翻译。
从看守所出来后,听翻译老师介绍,越南与中国的边境是非常容易跨越的,越南与中国广西的边境只要从越南翻过一座山就可以到达广西了,而且偷越的途径非常的多,越南人都很喜欢到中国务工,大多是从广西偷渡进入我国,然后再去其他发达城市寻找工作机会,这是越南的一股不良社会风气,而愿意来中国务工的原因是第一中国的工资比越南高,就业条件及环境也优于越南,第二中越往返非常方便,有些务工者甚至当天往返,第三大多数的越南人并不知悉偷越边境的行为是触犯中国法律的。因此,很多越南人为了改善自己的家庭生活都会到中国来打工,而且还有很多越南人是有人组织过来的,一来就是十几人甚至几十人,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被组织偷越国边境的。
【涉案罪名解释】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所谓国境,是指中国与向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等地区的分界。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来加强出入国(边)境的管理。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达到刑事犯罪年龄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国(边)境线依然决心偷越,偷越国(边)境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对于不同的动机可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为偷越国(边)境,一般表现为在国边境地带不准通过的地点而秘密通过,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立案标准如下:(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国(边)境地区人民为探访亲友、赶集、边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听信他人唆使,不知悉偷越国(边)境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误入误出等情况的,一般不应作为犯罪论处。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明白该行为的违法性,使其知悉错误,予以改正。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第三次偷渡进入中国时被抓获,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承认了自己存有三次偷渡进入中国的行为,符合此项罪名的立案标准。另本案中涉及的偷越国(边)境人数较多,跨越地域较广,因此尽管案情简单,但本案的侦查时间有可能相对较长。
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进入中国的目的单纯,就是为了务工赚钱养家,选择偷渡来中国务工的原因如下:1、越南籍人士家中贫困,其所居住的经济环境、就业环境及条件远远不及我国;2、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薄弱,不知悉其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3、中越交界处仅为大山或者小河流,跨越边境极其容易及方便;4、部分企业老板需要廉价劳动力。
本律师认为,针对这一类型的犯罪现象,我国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式,教育与惩罚并济,1、初次抓获时向其释明我国法律后从宽处理,再次抓获时则应加重处罚,使其感受到我国法律的威慑力,不能随意触犯我国的法律;2、加强中越国(边)境的边防管理,在中越国边境交界地带设立相关的法律条文碑体,上面应有中国以及越南的文字,使中国公民及越南公民都能读懂,从而达到预防、减少此类犯罪发生的目的;3、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工厂的劳动人员管理,加大处罚企业工厂聘请非法劳工的力度,达到减少甚至杜绝企业工厂雇用非法劳工的现象。综上,一来可以减轻我国看守所的看管压力,减免因语言、环境、生活习惯等因素激化看守所在押嫌疑犯的矛盾,有利于加强监区安全;二来有利于优化我国的劳动环境及社会稳定,能够优先保障我国人民的劳动力,避免出现劳动力过剩的情况;再来管理妥善边境地区,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更有利于促进边境地带的和谐稳定,从而更有利于两国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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