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9日13:05,王某刚从南山医院做完血液透析出来,乘坐女儿王某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回家,在学府路的十字路口,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王某因反应不及,摔倒在地上,肇事者停下电动三轮车,想扶起王某,发现年迈的王某完全不能自行站立,肇事者知道事情严重,借口有要事处理,慌忙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女儿王某松因要照顾倒地的父亲王某,未能追抓正在逃逸的肇事者。
女儿王某松求助无门,辗转来到驻南山区信访局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好遇到值班律师陈传杰。陈律师耐心听完她的哭诉后,及时向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汇报了此交通事故案件:因肇事者逃逸,主要证据缺失,需要先行介入取证。南山区法律援助处经过案件分析、探讨之后,考虑到涉访案件的特殊性和具体本案的复杂性,当即作出决定:值班律师先行介入调查取证,法律援助申请资料后补。
陈律师在仔细听取王某松的案件陈述后,就如何抓捕肇事者以及调查取证,向王某松提出了三点建议:1、寻找事故现场目击证人;2、循肇事者逃离的方向或路线,留意沿路所有的监控摄像头;3、在事故发生地及附近尝试寻找肇事者,甚至可以考虑尝试蹲点守候。
王某松回到事故现场,沿着肇事者逃离的方向,挨家挨户地询问附近的居民和商铺,并观察沿路的监控摄像头,看到了有一家店铺的监控摄像头可以拍摄到肇事者拐弯逃离后的去向,于是,王某松向店主说明需要查看摄像的缘由,在王某松的苦苦请求下,店主让她查看了交通事故发生时候的监控视频录像,王某松发现了肇事者拐弯逃离后的新去向。
沿着新发现的肇事者逃离线索继续追踪,王某松又挨家挨户地询问附近的居民和商铺,并观察沿路的摄像头,发现有一处监控摄像头可能会追踪到肇事者,打听后,知道属于公安部门的,向公安部门申请查看该监控,又让她发现了肇事者接下去的逃离路线。
最后,在离事故现场不远的一处停车场上安装的摄像监控,王某松看到肇事者逃到一家快递公司的派送门店停下电动三轮车,终于,查出了肇事者原来是这家快递公司门店的快递员。
于是,王某松在该快递公司派送门店附近悄悄地蹲点守候,终于认出了肇事者,马上通知交警将肇事者陈某抓获,陈某看了事故发生的监控视频以及自己逃离的监控视频后,不得不承认自己就是该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抓获肇事者陈某后,交警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松及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王某松拿着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票据等向陈某以及陈某的快递公司索赔,陈某称家境贫困,确实无力赔偿。
而快递公司及其门店(南山营业部)则表示:事故是陈某造成的;电动三轮车又是陈某自己购买的;发生事故后,陈某自己逃逸,所以,事故责任应由陈某承担,与本单位无关。后来,快递公司南山营业部干脆解雇陈某。
陈律师认为既然索赔遭拒,就只好起诉快递公司和肇事者陈某,而在起诉前,须先收集肇事者陈某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肇事者陈某是在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但是,向快递公司索取该相关证据,无异于与虎谋皮,所以,调查取证的突破口应该在陈某身上。于是,陈律师向肇事者陈某解释本案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是在送快递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理应由快递公司承担,不应由你陈某一人承担,希望能向我方提供相关证据,并在法庭上如实回答我方及审判员的发问,实事求是地还原案件事实,否则,赔偿责任就只能由你陈某独自承担。
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陈某承诺会尽量配合,如实还原案件事实。随后,陈某向陈律师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社保明细、派件单据等证明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材料。
开庭前,陈律师向肇事者陈某还了解到:原来,陈某与某快递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并进而发现:第一,用人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将陈某派遣到用工单位(某快递公司南山营业部)从事派送快递的主营业务工作,时间超过半年,故所派遣的工作岗位不符合辅助性或临时性的法定要求;第二,劳务派遣期间,除了为陈某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之外,用人单位未对陈某进行任何安全培训;第三,陈某没有驾驶证,其电动三轮车也没有行驶证,用人单位显然未督促用工单位为陈某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条件。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第八条第(二)项:“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第(五)项:“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所以,本案的劳务派遣不合法,本案的用人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明显存在过错。
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案的用人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就陈某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查清事实以明晰事故责任,同时,为促成调解以尽快取得赔偿,陈律师将某快递公司南山营业部、某快递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深圳分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肇事者陈某列为被告,诉请五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四万余元。
在法庭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开始企图否认交通事故是因派件发生的,以推脱赔偿责任,在陈律师详细询问快递员陈某的工作时间、派件路线、派件规律等情况之后,单位不得不承认这是职务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但提出:原告方女儿王某松在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过错,同时,如果陈某没有逃逸,陈某就不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相应地,单位也就不会负全责,所以,希望能适当减轻单位责任。
因原告王某家境贫困且急需钱治病,只要能及时偿付,也愿意做出适当让步,于是,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一个月内,快递公司赔偿九万元,陈某赔偿一万元。
第一,网购时代下的快递业竞争激烈,快递员每天为完成繁重的派件任务,匆忙赶路,穿街走巷,有时会麻痹大意,忽视交通安全,所以,快递员是交通事故的高发群体,但为了生活,快递员每天还是不得不争分夺秒、汗流浃背地去送货,他们确实是需要社会与快递企业共同关爱的基层群体。
本案的快递公司为降低运营成本,将人力资源部门外包,甚至还让快递员自行购买运输工具,又没有对快递员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培训,漠视快递员的工作安全,所以,快递公司缺乏对快递员人性化的关怀和管理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基层群众的重要代步工具。本案原告王某家境贫困,年老多病,每周还要到医院做两次血液透析,廉价便捷的电动自行车就成了重要的交通工具。虽然本次事故原告王某有幸得到赔偿,但是,原告女儿王某松一直悔恨自责:假如没有贪图方便,没有在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事故就不会发生,父亲王某也不会落下残疾。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保护现场、救治伤员是第一要务,谁逃逸,谁担全责。本案快递员陈某本可适当减轻其事故责任,却因逃逸,不仅承担事故全责,还因此丢了工作,其教训何其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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