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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援故事(第117期):李某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来源: 日期:2018-09-2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6日上午7点左右,广西建工公司在龙岗第五人民医院承包的洗衣房维修改造工程正在施工,黄某某是挂靠在广西建工公司的个人施工队队长,其雇佣的工作人员杨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拆除医院洗衣房大门时,叫来相识的李某帮忙,就在此时不幸发生了,大门突然倒塌,砸在李某的腰上,经鉴定造成李某一级伤残。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倒塌,一个幸福的家庭瞬间陷入混乱。

  因此次事故造成了李某身体严重受伤,杨某某负有直接责任,警方也介入调查,刑事立案。后杨某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虽然刑事判决给李某一家人带来了一丝安慰,但是无法解决李某一家的实际问题,高额的医药费每天都在发生,李某随时面临生死难关,李某的妻子张某某也为了照顾李某无法上班工作,一家人对医药费及生活费的来源一筹莫展,而直接责任人杨某某已经锒铛入狱,工程施工方广西建工公司、挂靠的个人老板黄某某以及工程发包方龙岗区第五人民医院均对此事表示不负责任。龙岗区第五人民医院及施工方广西建工工程公司表示涉案的工程在案发时还没有实际施工,杨某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李某的帮忙自己也没有获得收益,事故的后果应该由杨某某和李某自己承担。李某的妻子张某某多次找几方沟通,商议能不能承担一些责任,能够保障李某的基本治疗,但这几方都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无奈之下李某只能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帮助。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李某受伤后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24393.04元。拆除洗衣房铁门的工作均非李某、杨某某、黄某某的工作,杨某某超越职责范围,擅自拆除铁门,且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有帮杨某某扶门的行为属于自愿行为,李某作为清洁组长仅限于对清洁工作的管理,并不涉及对洗衣房的改造工程管理,其疏于判断,置自身于危险的境地,导致受到伤害,应当对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某并非改造工程的负责人,已经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到注意义务,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广西建工承建工程的时间是2016年1月29日,但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5年12月26日,案发时公司还没有施工,故不承担责任;龙岗区第五人民法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在杨某某拆除铁门的时候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承担20%的责任,杨某某承担60%的责任,龙岗区第五人民医院承担20%的责任。

  判决下达后,虽然李某赢得了官司,但是一家人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看似判决了200多万元,李某以后的医疗费和一家人的生活总算是暂时有了着落,但实际上,这份判决也相当于一纸空文。杨某某和李某一样,都是一个普通打工者,杨某某已经被判刑,他一个自然人哪有能力支付高达120多万的赔偿费用?而龙岗区第五人民医院也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无奈之下,李某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同时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申请了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处指派了律师代理李某的案子,但由于指派律师的个人原因,无法代理李某出庭,临近开庭只有几天的时间了,法律援助处临时改派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雷霆、杨帆两位律师代理本案。两位律师临危受命,瞬时感觉到办案的压力,该案涉及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且给两位律师办案的时间过短。接到案件后,两位律师马上约见了受援人李某的妻子张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的大致过程有了了解,会见完毕后马上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阅卷。两位律师多年来处理上百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时担任中国铁建、深圳路桥等多家施工建设单位的法律顾问,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法律法规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除此之外对于工程施工的专业知识也有涉及。通过阅卷,两位律师多年办案经验形成的直觉告诉他们,案件并没有一审法院查明的那么简单:从黄某某提供的受伤经过中可以看出,黄某某实际上是挂靠在广西建工下面的一个实际施工人,且在龙岗第五人民医院与广西建工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黄某某是涉案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涉案工程实际上在2015年12月19日就开始施工了,而杨某某是黄某某的亲戚,工作之余一直给黄某某打零工。这样整个法律关系就一下子清晰起来,龙岗区第五人民医院将涉案工程洗衣房改造工程分包给广西建工公司,广西建工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自然人黄某某,杨某某是黄某某雇佣的施工人员,李某帮杨某某做事受伤,两位律师的头脑中逻辑链条一下子清晰起来,本案的关键人物黄某某的身份十分重要,如果能够从证据上支撑其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话,那么黄某某和广西建工公司的责任就十分明确了。结合黄某某提供的受伤经过以及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黄某某的地位说明,黄某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已经是比较清楚的了。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依然将工程发包、分包的,就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对于雇员受到的伤害与雇主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广西建工作为分包方,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黄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对自己雇佣的人员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两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此,两位律师对案件的处理进行充分的讨论,结合案件的证据,形成了一套案件的处理方案。

  开庭时因李某的妻子要代理出庭,故杨帆律师参与了庭审。有了充分的准备,杨律师成竹在胸,在庭审工程中,紧抓黄某某的陈述和施工合同的约定,采用诉讼技巧让几个被告互相指认,证明了黄某某的实际施工人的地位。整个工程分包关系一下子清晰起来,而黄某某的代理人也承认涉案工程在招标和实际施工前,已经开始了前期的施工准备,而杨某某正是接受了黄某某的安排,对大门进行了拆除,方便后续施工。2017年11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杨某某、黄某某、广西建工承担60%的连带责任,这样判决金额的80%都有公司资产可供执行,李某的治疗费和一家人的后续生活终于有了着落!

  【案件点评】

  判决生效后,几个被告很快履行了判决书,李毅的妻子非常感激两位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称赞两个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改变了判决,也改变了他们一家人的生活。其实他们对于案件的改判并没有抱有希望,是因为龙岗区第五医院提起了上诉,他们才迫于无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也提起了上诉,没想到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么理想。为表感谢,李某的妻子代表李某及一家人特别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送了一面锦旗。

  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的人才办理,建筑施工领域由于专业性强,法律法规繁多,其中涉及的当事方众多,发生争议后厘清法律关系,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尤其重要。这次两位律师就抓住了黄某某作为个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作为突破点,利用现有证据和法律上对于违法分包的规定,理清了整个案件的分包关系,直接将广西建工和黄某某列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受援人的判决执行得到了有效保证。

  法律援助律师处理本案的过程,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妥善处理了法律纠纷,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司法公正,同时也突显了法律援助的巨大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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