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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援故事(第114期):周某工伤待遇赔偿案

来源: 日期:2018-09-2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法律援助申请人周某,于2015年5月4日开始入职位于深圳市某装卸公司,任职的职务为装卸工人。

  在2015年8月4日,申请人在进行日常搬运工作的时候,由于货物过重,导致申请人脚部受伤骨折,受伤之后,疼痛难忍,故马上被送往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就医。由于伤势严重,申请人于2015年8月4日住院治疗,经过手术治疗后,于2015年9月16日出院。

  病情稳定后,申请人找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申请人受伤的相关医疗费用,但公司不承认申请人于2015年8月4日在进行日常搬运工作的受伤情形是属于因工受伤,更称是申请人自己错误操作所导致的,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以此为由不予支付申请人任何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工资以及其他工伤赔偿费用。

  申请人对公司不予承认其属于因工受伤感到非常气愤,同时也十分无助,经过了解和咨询工伤认定的程序,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属于工伤,申请人领取工伤认定书之后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出具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等级为十级伤残。

  领取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申请人试图再次与公司进行沟通,希望公司能够承认申请人是属于工伤,同时也希望能够双方达成一致工伤待遇赔偿意见。但公司不愿意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也再次拒绝赔付申请人任何费用。

  由于申请人与公司双方均对各自的意见非常坚持,纠纷的解决陷入了僵局。申请人周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打算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由于申请人之前有从普法宣传小册子上了解过法律援助制度,对法律援助制度有所了解,认为法律援助能够帮助群众维护其合法权益,便来到深圳市盐田区法律援助办公室申请法律援助。

  深圳市盐田区法律援助办公室主任接待了申请人,经过认真听取其陈述后,准予批准周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广东言朋律师事务所顾永祥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代理律师接受指派之后,认真听取了申请人的案情陈述,以及其具体情况,经过沟通了解其背景,申请人从老家来深圳务工,本来想通过努力辛苦劳动,能够赚取微薄的生活费支撑其老家的开支,但是,好景不长,不幸发生了此工伤事故,导致了受伤,虽然受伤之后经过及时治疗,但是手术之后,脚掌部分仍然是疼痛发肿,走路困难,再也无法从事同类工作,失去了生活来源,经济十分困难。

  面对这位遭遇不幸的劳动者,代理律师一方面鼓励应该对生活抱有希望,给予安慰;另一方面为其积极代理案件,制定符合申请人个人情况的代理思路及策略,尽最大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帮助其追讨工伤待遇纠纷赔偿。

  深圳市盐田区法律援助办公室为申请人的劳动仲裁案件提供了全程援助。对于案件承办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书以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等一系列证据,确定工伤待遇赔偿金额。

  代理律师接受指派后,仔细研究分析申请人对于本案所收集的证据,由于申请人有较好的证据意识,对于本案的相关票据以及书面证据,都进行了妥善保存。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以证明,申请人是属于工伤,公司应该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赔偿。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如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而本案中,存在比较特殊的情况,在申请人受伤之前,公司停止了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无法进行支付,对此,由于公司的原因导致断缴社保,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均由公司进行承担赔付。

  而对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认定部分,申请人的工资通常是一般是通过现金进行发放,只有一次发放是通过银行转账发放,银行转账金额为3500元,需要收集其他证据进行辅助的。对此,代理律师建议申请人去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打印申请人自己的社会保险清单。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社保清单证据,该证据显示社保清单的“缴费工资”一栏,申请人2015年5、6、7月份工资为5218元人民币。可以以社保清单此作为证据,以5218元每月的工资标准作为工伤待遇的工资标准予以核算。

  除了上述的金额以外,本案申请人还涉及到医疗费,医疗期工资、交通费、护理费等相关赔偿,最后,代理律师与申请人多次交换意见,确定了工伤待遇赔偿金额。

  二、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公司不愿意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赔偿,申请人选择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代理律师辅助申请人书写了申请劳动仲裁所需要的所有文书,整理了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中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主要涉及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残疾就业金、医疗费,医疗期工资、交通费、护理费等仲裁请求。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材料后的第三天受理了本案。

  三、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本案于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申请人与代理律师共同出庭,公司负责人本人也到庭进行应诉。

  庭审中,代理律师向公司向仲裁员详细阐述了案件的事发经过,还原具体案情,且要求公司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赔偿,但公司不予承认申请人是属于工伤,称是申请人是故意受伤。

  仲裁员总结了本案的焦点为:1、申请人是否属于工伤,2、工伤待遇赔偿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对于申请人是否属于工伤,代理律师向仲裁庭说明了《工伤认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形作出了工伤认定,认定申请人是属于工伤的情况,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也证明了申请人是由于因工受伤导致的十级伤残。对此,公司应该支付申请人应有的工伤待遇赔偿。

  对于工伤待遇赔偿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公司主张申请人的工资是现金发放的,每月的工资为2030元。代理律师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其社保清单“缴费工资”一栏中的5218元。因为社保清单的缴费金额是根据员工的工资标准进行缴纳,是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的。

  对于医疗费,申请人当庭出示了医疗费用清单原件,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医疗费用相互对应,公司当庭予以认可也愿意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用。最终,申请人与公司作最后陈述后,由于公司不同意调解,仲裁庭审程序结束。

  四、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经过仲裁庭开庭审理,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等多项仲裁请求共计十一万八千元人民币。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工伤待遇纠纷案件,而且属于容易激发社会矛盾的案件。本案承办律师认真细致全面分析本案证据以及深入了解案情,所提出的事实和请求均有依据,特别是对于工伤案件,涉及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代理律师对法律的适用把握准确。

  在遇到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举证困难之时,运用证据思维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指导申请人通过收集社保清单,以公司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的工资标准作为辅助证据,提高申请人仲裁请求的证据支撑力。同时,也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更有利于切实解决申请人的工伤待遇赔偿问题。

  本案虽然是法律援助中的一个小个案,但是法律无小事,援助律师以高效且有利于受援人切身情况的方式进行代理,成功有效的维护了受援人的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受援人权益、化解基层矛盾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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