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接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通知后,一如往常的前往领取案件,与以往最大的区别是,这次援助案件的卷宗封面上记载的是“癌症患者”,当时这四个字就深深的印入了我的脑海,也是我办理法援案件以来第一次与癌症患者接触。
燕燕是广西人,今年32岁,大专毕业后一直从事护士工作,是一名专业人士。2014年30岁的燕燕怀上了自己第一个宝宝,因为自己是妇产科护士,不仅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产检,而且孕期一直严格要求自己在特定的时间进行孕妇操、胎教,更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孕期营养。谁都可以想象这么一个认真、细心的准妈妈,一定是满心期待的迎接自己的宝宝,哪知道,老天爷给了这个准妈妈一个如此之大的考验。
燕燕怀孕八个月的时候,感觉到自己脖子上有硬硬的小块块,根据多年的医护经验,她判断出了自己脖子上有血栓,这对于一个孕妇来说是非常危险的症状,极有可能威胁其与胎儿的性命,然而此时这位伟大的母亲并不知道后面有更大的难关在等着她。意志顽强的燕燕一直怀着宝宝到孕38周,临盆前的阵痛来了才前往医院生产,生产过程中她还坚持想要顺产,但是主治医生考虑到了血栓的严重性,认为一旦血栓流动了起来,很有可能两条性命都保不住了,因此燕燕最终还是剖腹生产了一名男婴。生产过后,因为麻药的作用,燕燕在完全昏迷的情况下被送到了ICU病房,也就在此时,她和她的家人迎来了一个巨大的噩耗,燕燕已经肺癌三期了,主治医生告诉燕燕家人的话只有一句:“这几个月让她吃好穿好。”
燕燕苏醒后得知了自己的病情,她深知癌症的治疗花费是非常大的,大部分的治疗药物都是进口药物,是不可以通过医保报销的,为了不给家里增加负担,她希望放弃治疗,但是她的所有家人都不同意她这个想法,家人的话也只有一句:“只要有一线希望都不会放弃。”于是,燕燕开始了漫长且艰难的治疗生涯。燕燕进行的是靶向治疗,每月固定要去医院住院一周,进行全身检查及注射点滴,靶向治疗的药物每月是16000元人民币,这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非常庞大的开销。
燕燕入职公司的时间是2010年3月,休产假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其于2015年6月10日起休产假,在产假期间发现自己罹患了癌症,因此在产假结束后,其又向公司申请病假,而在她产假、医疗期间,公司每月均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发放工资,产假工资每月两千元左右,医疗期工资则更低,每月仅有880元,尽管如此,燕燕认为自己还很年轻,还是很想重返岗位,所以一直领着公司的不合理工资。
2016年7月,公司要求与燕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燕燕认为这份工作很可能就是她人生的最后一份工作了,只要身体允许,她是很想再重新返回岗位的,但是公司很明确的告诉她,没有办法再和她继续劳动合同关系了,燕燕只好向公司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补偿,结果公司的人事部主任回复,公司是不需要给你任何补偿的。
【律师承办】
无奈之下,燕燕唯有拖着病重的身体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立案初时,燕燕的仲裁请求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产期工资差额、医疗期工资差额及抚慰金,案件受理后,仲裁委曾与公司沟通,而燕燕当时只要求公司支付其六万元,但是公司的态度是消极的。承办人接触了案件以后,经与燕燕沟通并且查阅了所有案件材料后,为其变更了部分仲裁请求,变更了产期、医疗期工资差额,增加了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补助的请求。
【庭审裁决】
开庭当天,承办律师认为1、燕燕系从2015年10月31日起休病假的,2016年7月13日,公司向燕燕发出《通知》,要求其恢复上班,7月22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规定,公司解除燕燕劳动合同关系的时候,燕燕仍在医疗期内,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燕燕支付经济赔偿;2、燕燕为政策内第一胎,剖腹产,且晚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燕燕应享有产假98+15+30=143天,公司给燕燕的产假不足,仅有98天,另燕燕休产假期间,公司未足额支付燕燕工资,因此,公司应补足产假差额工资;3、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燕燕的医疗期内,公司每月仅支付884元工资给燕燕,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4、燕燕确诊为肺癌三期,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了,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向燕燕支付十二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承办律师的上述意见,公司代理人仍持消极态度,认为不该补偿的地方有很多,对于仲裁员提议调解的建议亦不正面回应,然而实际上燕燕当庭所提的调解方案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如此冷漠的回应对于一个兢兢业业干了五年多的职工来说,确实心寒。面对公司的回应,燕燕压抑了一年多的泪水终于忍不住了,她说:“我在这个医院这么多年了,对医院是很有感情的,如果不是逼不得已,我也不想走到这一步。我一生完小孩就被告知我得了癌症,我的小孩甚至连一口母乳都没吃上。当时我整个人生都黑暗了,我人生还有很多计划的,但是这些计划已经都变得不可能了……”做了法援案件这些年,我也是第一次看见仲裁员在庭上流泪。由于对方律师的消极态度,仲裁员当庭就主动联系了公司领导,在仲裁员的积极促进下,承办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又陪伴了燕燕前往公司,与公司领导进行了协商,公司领导表示前面人事部主任处理此事,确实不妥,公司愿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给燕燕进行补偿,同时,也希望燕燕能够理解,近年来公司业绩大不如前,实在无力支付燕燕多余的补偿,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向燕燕支付了应得的补偿并额外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
【案件点评】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包括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产假期间及工资,医疗期间及工资,以及医疗补助费等。
燕燕向公司申请病假时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七个月,医疗期为六个月,公司确实系在其医疗期结束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但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其产假假期,且未足额支付产假、医疗期工资及医疗补助费。
燕燕在未能与公司协商一致后,及时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了法律援助,自立案之日起不到三个月的时间,燕燕顺利地实现了自己的权益,这对于一个劳动者,一个罹患重大疾病的劳动者来说,尤其宝贵,快速的实现自己的权益,节省了诉讼的时间,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更为重要的治疗、生活,并且保持良好的心态,让燕燕的利益实现了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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