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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援故事(第104期):员工集体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援助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来源: 日期:2018-09-2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法律援助申请人郭祖惠等20名劳动者(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2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5日陆续入职钟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顺公司),其在职期间一直兢兢业业,认真工作。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这种和谐的劳动关系并没有一直维持下去,到2016年初,钟顺公司因多种原因拟搬迁至外市,但又不愿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于是不断调整压缩生产,企图让劳动者自行辞职。因为自行辞职会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也不愿自行辞职。在多次协商未果后,申请人于2016年6月1日,以钟顺公司存在“社会保险没有从进厂日期缴费、不按劳动法规定给予年休假、不按劳动法规定超时加班、不按劳动法购买住房公积金、2月份克扣工资、10月份克扣工资”等违法情形为由,书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钟顺公司收到《被迫辞工通知书》后,也发出书面通知,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申请人限期离厂,但未依法支付相关费用。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6年6月20日,申请人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钟顺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度重视本案,工作人员立即与钟顺公司联系,希望尽快协商解决此次纠纷,但钟顺公司态度强硬,不愿协商处理,坚持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在确认无法协商处理后,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引导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宥于自身法律专业知识欠缺,申请人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公明法律服务中心也高度重视本案,第一时间听取其陈述并审核其材料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便批准了其法律申请,指派广东启通律师事务所张桂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张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申请人对案件的陈述以及各自的诉请。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张律师首先说明本案为集体案件,需要推举员工代表,并协助其经民主程序推举出郭祖惠、陈定道和李小金三人为员工代表。确定员工代表后,张律师又对案件进行分析,指出本案核心焦点在于钟顺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解释用人单位只有存在法律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才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非只要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在详细询问案件细节后,张律师认为申请人向钟顺公司递交的《被迫辞工通知书》中第一点至第四点都不足以成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于是重点询问第五点2月份工资、10月份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回复该差额主要是指春节和国庆期间,用人单位没有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但也并没有充分证据。在此情形下,申请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会很大。但大家都不甘心放弃,张律师一方面先让申请人准备社保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另一方面进一步询问案件细节,寻找突破点。就在整理银行转账记录的过程中,其中一名劳动者提到,钟顺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工资,但每月都要扣2元。张律师认为这个细节很重要,立即跟申请人询问相关事实,最后确认了两点事实:1、该2元是银行转账时收取的手续费,该费用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用人单位直接在劳动者工资中予以扣除;2、该2元手续费,在工资表中是以扣款项目存在的。在确认上述事实后,张律师立即着手整理立案证据材料,并起草《仲裁申请书》与《仲裁请求明细表》,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提交至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请求了2016年5月份工资、6月份工资、2015年5月至10月高温补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4日年休假工资、2008年11月至2016年5月克扣的手续费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941805.09元。

  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本案,案件于2016年8月18日下午2点30分准时开庭。庭审中,钟顺公司当庭提交了《工资支付表》、《离职申请表》等证据材料,并主张2016年5月份、6月份工资已在庭前转账支付,其他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均不予确认,无需支付。张律师在与申请人一一核对了证据,并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方面对证据一一进行质证,重点指出钟顺公司提交的《工资支付表》没有申请人的签字确认,并且该证据恰好证明钟顺公司每月以手续费为由克扣2元工资,同时也指出钟顺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表》并没有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等问题。此后,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就是否已享受年休假工资、是否存在每月克扣工资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等几个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张律师依据自身提交的证据,以及钟顺公司提交的证据自身存在的矛盾之处,据理力争,指出钟顺公司提交的《工资支付表》中并没有显示年休假工资项目,并且其扣款项目明确显示扣款2元,恰好证明钟顺公司未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并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申请人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钟顺公司也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应当依法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庭在调查清楚事实、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确认无法调解后,就休庭。

  庭审结束后,张律师结合庭审情况,再一次对案件进行分析,指出虽然钟顺公司每月克扣的工资只有2元,金额小,有一定的争议及风险,但案件整体上依然对我方有利,原因在于钟顺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不足和矛盾之处,不足以其证明已履行全部举证义务,无法证明已足额支付2月份、10月份工资,也无法证明申请人为自动辞职。因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申请人已提交证据证明自身主张的前提下,钟顺公司无法完成自身全部举证义务的,将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也相信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于是静待裁决结果。

  2016年9月21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了深光劳人仲(公明)案1584-16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钟顺公司支付2015年5月份至10月份高温补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4日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2008年11月至2016年5月每月克扣的手续费,共计742161.09元。该仲裁裁决结果有力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中,劳动者在律师介入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宥于自身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还是存在不足。所幸经律师与劳动者的共同努力,还是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从每月扣除的2元手续费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以此作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最终也采纳了劳动者的主张,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该仲裁裁决结果,劳动者也很认可,感谢政府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因为涉及的劳动者比较多,又涉及到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劳动者的情绪会比较激动,容易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各部门领导及律师耐心沟通,引导劳动者进入法律程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通过各方的努力,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公正的裁决,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深圳市的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对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击。同时,劳动力成本和租金成本等成本上涨,各种因素结合在一起,导致企业经营确实困难。大多数企业都在寻求产业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但也有部分企业企图通过让劳动者辞职来减少企业负担。利益冲突导致此类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不可避免地仍将发生,对此,我们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希望能以实际行动来承担一个法律人应有的社会责任。当然,我们相信通过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等多方努力,在企业转型升级的同时,也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共享改革开放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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