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某系来深务工的农民工,在深圳做保洁工作,女,生于1966年5月5日,到2016年5月4日年满50岁。吴某某于2004年4月26日入职深圳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大酒楼(以下简称用人单位),2015年3月,吴某某用人单位人事口头告知因工人身份女职工年满50岁后无法缴纳社保,需要将双方的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
吴某某查询打印了自己的社保清单才发现,吴某某于2004年4月26日入职,但单位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直到2006年11月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2006年11月至2008年4月期间也未为吴某某缴纳养老保险。
于是吴某某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但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双方在欠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吴某某又向社保机构投诉要求社保机构为其向用人单位追缴欠缴的养老保险,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答复无法向用人单位为吴某某追缴2004年5月到2008年4月期间应当为吴某某缴纳的四年的养老保险费。吴某某要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只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自行向后延缴四年。
这意味着吴某某今后既要自己承担延缴养老保险的费用,也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
吴某某去过几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表示此类案件目前广泛存在,处理起来不但程序繁杂,案件难度极大,需要不匪的律师费,吴某某作为清洁工,根本无力负担。在求告无门时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请求法律援助。该处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吴某某陈述并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后,依据《法律市法律援助条例》,指派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杨福荣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杨律师接受指派后,感觉案件具有普遍性、典型性,但经过查询相关法律,感觉案件难度极大,深圳市范围内基本没有相关劳动者胜诉的案例。
根据吴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吴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于2004年5月到2008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
用人单位于2004年5月到2008年4月期间欠缴养老保险的事实,通过社保单即可证明。
但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的事实虽然确定了,但该事实给吴某某造成的损失到底是哪些呢?损失金额如何确定?向谁主张权利呢? 杨律师提出:吴某某损失有二:一是吴某某延缴4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承担的部分现在只能由其个人缴纳;二是吴某某延迟四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针对吴某某的两项损失,杨律师提出:本案既可以对社保机构为被告行政诉讼,也可以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以社保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只能要求社保机构为吴某吴追缴之前四年的养老保险费,但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吴某某却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费及养老保险待遇的两项损失,比较两种诉讼策略,提起民事诉讼明显优于提起行政诉讼,于是,杨律师在与吴某某多次交流后,最后吴某某决定提起民事诉讼。
在确定提起民事诉讼后,杨律师在代理拟定起诉状时发现,确定诉讼请求金额难度很大,第一,向后延缴四年养老保险的费用损失,但养老保险费率年年调整,无法具体确定损失金额。第二,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起诉时是无法预知吴某某达到领取养老金时的养老金发放标准的。根据此情况,经过反复研究,杨律师提出,依据起诉当月吴某某延缴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承担的部分计算向后延缴四年养老保险的费用损失34476元,依据起诉前一年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每月领取养老金的平均额计算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173520元。两项合计:207996元。因用人单位是深圳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起诉时一并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算是把确定诉讼请求项目及金额的难题解决了。
但以什么案由立案呢?经过认真研究,以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立案时,该院立案庭提出,没有立过相关案件,需要立案庭研究后决定,杨律师经过与立案庭长当面多次沟通,该院认为本案应以劳动争议为案由立案。因此,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于是,2016年11月17日,杨律师代理吴某某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16年12月1日做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吴某某未能在劳动争议起一年内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仲裁时效已过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吴某某见到案件受理失败,产生了放弃的想法,不想再起诉到法院了。期间,吴某某丈夫钟某某有继续将官司打下去的想法,两夫妻多次还为此事发生口角。此时,杨律师多次与两夫妻沟通,将类案件在深圳确实没有相关判例的情况充分告知给他们,同时也提出,案件具有普遍性、典型性,是很难,但该类案件从法律上讲,还是有胜诉的可能,虽然在深圳目前还没有看到类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判例,但作为律师,杨律师从法律上分析,判断案件劳动仲裁虽然不予受理,但法院还是有受理及胜诉的可能性存在的,经过多次沟通,吴某某最后还是决定继续委托杨律师作为援助律师代理,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时,经过杨律师多次与立案庭包括庭长在内的法官沟通,及提交书面材料,最终该院于2016年12月9日同意对案件以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的案由立案受理。
案件于2014年4月14日首次开庭审理,用人单位辩称:一、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二、社保机关已同意为吴某某向后延缴,吴某某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延缴养老保险的费用无法律依据;三、用人单位即使从吴某某入职起即为其缴纳社保,吴某某到50岁法定退休年龄时也未缴满15年,不能领取养老金;四、案件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和补缴期限。
结合案件事实、法律及诉讼请求及用人单位的答辩,杨律师提出如下的代理意见:
一、本案属于法院案件受理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同时,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系其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劳动者的损失显然是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如果劳动者对该损失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则劳动者权利受侵害而无救济途径,这显然违背了司法的公平正义理念。
因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本案未过仲裁及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履行按月将缴纳社保的情况告知吴某某,直至2015年5月25日离职时,吴某某通过查询打印自己的社保清单,才首次知道单位为其欠缴养老保险的事实,所以仲裁时效应当从2015年5月25日起算。
吴某某曾于2015年6月24日,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并因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提起劳动仲裁,该案直至2016年3月22日才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因此,吴某某的申请仲裁时效因其向有关部门投诉、主张权利而中断,仲裁时效应自2016年3月23日始重新计算,至2016年11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时,未过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
三、原告的损失包括原告以个人名义继续延缴四年养老保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原告延迟四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延缴费用,原告提交了证据《社保清单》证明起诉时已发生的延缴费用,并以此为标准计算了延缴四年必需的费用。
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基于养老保险管理的特殊性,社保争议中,劳动者的举证极限只能证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确切发生,至于损失的具体金额,目前社会保险管理机关尚无法进行核算,原告无法精确举证,原告只能以深圳市2015年企业退休职工每月平均养老金3615元/月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当不能确定具体数额时,劳动者只能依据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请求赔偿,原告的请求均属合理请求。
正是由于本案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复杂性,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组成由资深法官主审的合议庭,适用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以王平法官为主审的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庭审调查中,针对诉讼请求吴某某的损失金额合议庭无法查明的情况,庭后,杨律师代理吴某某申请由法院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取证,合议庭对本案也高度重视,以极强的责任心,同意了杨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立即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调查函》,该局于2017年6月12日《回函》:1、2004年4月26日到2008年4月30日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不能追缴;2、2016年7月至今的缴费工资为5525元/月(单位为*13%);3、无法计算吴某某其因延迟领取养老金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合议庭收到《回函》并送达给当事人后,再次开庭组织当事人对该《回函》进行了当庭质证。再次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质证意见。
2017年9月27日,吴某某收到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用人单位赔偿吴某某多延缴四年养老保险单位应承担的保险费34405.93元;二、用人单位应赔偿吴某某延迟四年领取养老金的保险待遇损失173520元。三、用人单位的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至此,清洁工吴某某终于迎来了胜诉的判决,吴某某的胜诉,在单位欠缴社保案中,具有破冰意义,从此,劳动者的权益终于得到了保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员工被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的案件,劳动者被欠缴社保费时,要求社保机构为员工向用人单位追缴两年之前的社保,通常社保机构无法追缴,但劳动者损失却是显而易见的,用人单位欠缴的违法也是不容辩驳的,但劳动者遇到此问题,往往是求告无门,由此引发的信访案件屡见不鲜。
正是本案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复杂性,案件的难度极大。
援助律师遇到的困难:
本案在深圳鲜有相关劳动者胜诉的相关判例可以援引,同时,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认识、法律适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如何适用法律等等法律问题存在广泛争议。
同时,受援人吴某某是个文化水平不高的清洁工,根本无法自行搜集证据,更是对法律一窍不通,即使是援助律师与其沟通案情,也很困难。
针对上述重重难题,作为本案的援助律师,只能通过无数次耐心沟通,通过深入查询法律法规,代理案件的全程全部举证及拟定所有法律文书。
面对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争议,援助律师只能多次找承办法官沟通,多次提交书面材料,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为本案指派的资深法官,不但本身法律素养极高,对本案也极为负责,为查明事实,由法院向社保机构调取证据,案件庭审中,用人单位代理人提出,此类案件广泛存在,如果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给承办法官施加压力,但合议庭最终顶住了压力,最终依据案件独立审判的原则,判决受援人胜诉。
本案劳动者吴某某的胜诉,是吴某某、援助律师共同努力的结果,也离不开主审法官的清正廉洁、践行正义,此份判决在深圳关于社保赔偿案具有破冰意义。
受援人吴某某对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极为满意,表示不再提起上诉。
本案的胜诉,无疑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里程碑意义,司法的介入,终于可以使劳动者不再求告无门,必然也会减少此类案件引发的信访事件,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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