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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援故事(第174期):代某加班工资案

来源: 日期:2019-07-0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3日,代某(以下统称为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公司提起了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直至2019年3月1日,申请人才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驻点在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援助窗口提出了法律援助的申请,2019年3月4日,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将该案指派给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黄静雯律师承办,承办律师在3月5日领取了案子并即时与申请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

  与申请人进行首次谈话时,承办律师告知申请人我是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给其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免费的,仲裁是存有一定的风险,在仲裁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通过微信或者电话与我沟通,接着,承办律师请申请人陈述提起仲裁的原因及依据,申请人称其就职在A公司,因其所在部门没有新项目开发,因此A公司与其签署了《协议书》,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双方确认不存在其他劳动纠纷。与此同时,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离职证明》。申请人取得了A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后,认为A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要求B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申请。

  承办律师了解了案情后,针对申请人提起的请求向申请人提出了以下疑问:1、证明加班的证据;2、实际的用工单位?申请人表示,A公司的考勤方式为钉钉打卡,现在已经被A公司移除钉钉,采集的证据都是钉钉考勤截屏,申请人的实际用工单位为A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发放工资的主体为A公司。

  针对上述事实,承办律师向申请人提起了以下法律建议:1、钉钉截屏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需经公证方能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比较不利的是申请人已经无法进入钉钉程序,仅凭钉钉考勤截图确实证明力度薄弱,难以证明其加班的事实;2、申请人的实际用工单位为A公司,但申请人目前提起仲裁的主体却为B公司,在仲裁主体方面存有一定瑕疵;3、申请人在离职时已与A公司签署了《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再无劳动以及其他任何纠纷,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给申请人,综上,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的要求B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可以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申请人听取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后,表示理解,其再次陈述,有其他同事亦提起了仲裁且得到了支持,因此其也希望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承办律师对此表示理解,同时提出了疑问,其他同事得到支持的法律及事实依据是什么呢?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作为参考吗?对此,申请人表示了无法提供。

  2019年3月23日,本案在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B公司答辩强调其与申请人没有用工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仲裁主体,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则认为在《离职证明》上盖有了B公司的公章,即可认定B公司为适格的仲裁主体。经过庭审调查,申请人在庭审中确认了其用工主体为A公司,同时,双方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协议书》中明确了双方再无任何劳动纠纷。

  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再次向申请人释明,本案的关键为申请人已与A公司签署了《协议书》,确认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本案胜诉的可能性较小,申请人对此表示了认可。

  2019年3月29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代某发出了深劳人仲案【2019】1670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收到裁决书后并没有对驳回仲裁请求的裁决感到不满,并且表示感谢承办律师的援助,不仅不另行向A公司提起仲裁亦不再对B公司向基层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至此,本案的办理圆满结束。

  【案件点评】

  虽然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但却有许多细节的部分值得劳动者借鉴,具体剖析如下:

  1、申请人在立案以后应当及时申请法律援助,这时能最大发挥援助律师的作用,因为在立案后十日内,申请人的举证期限将会届满,在此之前援助律师可以及时地为申请人分析案情,完善仲裁请求及证据链,否则错过了举证期限,承办律师就无法为申请人变更、增加劳动仲裁请求。本案中若申请人及时申请了援助律师,那么援助律师亦能尽早地申请将A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即不存在仲裁主体不适格的问题,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及司法资源;

  2、申请人假若不想放弃自己应得的权益,那么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就不应当签署公司所提供的任何资料,本案中,公司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是违法的,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但由于申请人自愿签署了离职的《协议书》,接受了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且确认了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因此申请人再去申请加班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关于加班工资,首先申请人仅有钉钉考勤截屏的记录,此项为电子证据,证明力度较弱,其次光有打卡记录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加班的事实,申请人很有可能只是过去打卡,但并没有实际提供劳动,而且请求加班工资的跨度比较长,长期加班为何从未向公司主张加班费,因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想要申请加班工资的事实依据比较薄弱。

  那么劳动者对于加班工资这一块应当如何维权呢?承办律师给予以下建议:(1)加班时应记录当天加班的工作内容;(2)加班时应由上级主管签署加班审批表;(3)每月工资发放时,应当发放加班工资而未发放的,应向公司提起书面情况说明。

  本案中,受援人代某的仲裁请求最终虽然被全部驳回,但是通过本案,代某学习了很多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其将来就业还是有很大的帮助,在此,承办律师希望每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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