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涂某某、马某某系同事关系,2019年1月6日下午,两人在工作中一起搬动座椅过程中,因双方用力不均致座椅落地,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并约定下班打架斗殴。当日下班后涂某某纠集同事王某某、严某某、李某某三人准备与马某某斗殴,马某某在工厂内携带一根铁棍、一个玻璃瓶单独前往,双方在坪山区某社区某店西南侧人行道处见面后,马某某持铁棍、玻璃瓶,涂某某等四人徒手互殴。后马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几人送往坪山区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涂某某、马某某、严某某三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涂某某、王某某、严某某、李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涂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李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随后,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坪山区人民法院开具的为涂某某等5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公函。经审查,中心分别指派了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钟铭、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黄月琴、广东百盈律师事务所钟概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张雅琴、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王立波为5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联系法院进行阅卷,摘抄和复制了案件相关卷宗材料,了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会见了被告人涂某某等5人,听取其辩解意见,做好会见笔录。同时梳理案情,逐条列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形成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最大限度地为被告人涂某某等5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承办律师了解到在案发后马某某主动报警,没有逃离现场,且马某某等5人归案后始终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案情。其中王某某虽作为聚众斗殴中的参加者,但实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仅是因为义气参与斗殴导致轻伤二级。
随后,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承办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及涂某某等4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分别提出了被告人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马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且马某某是因家境困难,为了赚取学费而来深打工,家庭情况较为特殊,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二、被告人涂某某在本次纠纷中也受了伤,同时对方当事人也表示不再追究责任。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严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给予缓刑。
四、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且王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兼顾其伤情继续治疗的需要对其适用缓刑。
五、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本案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询问下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承办律师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采纳。其中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其脸部遭受伤害,目前尚在恢复之中,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坪山区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二、被告人涂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三、被告人严某某、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缓刑两年。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到聚众斗殴罪,该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该案五位受援人为初高中学历,早早步入社会来深务工,并未接受过多教育学习,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事物的客观判断与全面分析能力,面对冲突的解决方式往往倾向选择较为激烈的方式而非沟通和协商。因此很容易因一时冲动,将一件小事酿成大错,导致牢狱之灾,为此付出沉痛的代价。
该类群体受教育程度导致法律意识淡薄,加之掌握的法律知识较为局限,除了要采取刑罚措施外,还要采取预防措施,也要全面普法,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力度,避免司法缺位,以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生活、就业、维权、劳动等多方面的法律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在遇事时能以恰当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从源头阻控违法犯罪行为。
而此案也是刑事全覆盖试点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尽心尽力为受援人争取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并让受援人接受公平、公正的量刑,这正是刑事全覆盖试点律师辩护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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