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法律援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五十一、五十二和五十三条

来源: 日期:2025-01-1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第五十一条 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