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05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确定有效期分为三种情况:
(一)一般来说,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
(二)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需要长期执行的,可以不规定有效期,例如废止或宣布失效某一件或若干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或公告等。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修改的,按照305号令规定制定并重新发布实施;
(二)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没有修改的,制作规范性文件续期通知,并向社会公布。需要注意的是,制定机关应当在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制作并发布续期通知。如果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制定机关想要继续执行该文件,那么即使对内容没有修改,也视为新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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