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建考点考试工作办公室,设立监考、技术、电力、安保、医疗、后勤、应急处置等工作组;
(二)在考点设置明显标识;
(三)在考点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
(四)在考点规划警戒区域并安排警戒人员;
(五)在每个考场门外张贴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六)将座位号及对应的桌贴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或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
(七)检测计时钟表、播音设备、计算机、防作弊设备和监控设施;
(八)对清理完毕的考场张贴封条;
(九)调试运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
(十)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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