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报送事项符合律师事务所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章程(协议)的规定;
2.申报材料不得存在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3份,1份市司法局留档、1份抄送协会、1份报送省司法厅);
2.有效的合伙人决议,分所变更负责人则需总所出具同意变更(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律师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4.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自相对人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人可以向广东省司法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2.自知道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相对人在三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