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其他

《广东省实施办法》规定在什么情形下要终止调解?

来源: 日期:2018-09-2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广东省实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调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查明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

  (二)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退出调解的;

  (三)超过调解期限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发生特定事由使调解不能进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