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通过追查措施司法行政机关未能在1个月内查找到社区矫正人员下落的,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25、26条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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