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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如何确定?

来源: 日期:2018-09-2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这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各地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经验作出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市、区、旗)。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社区矫正人员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2、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

  以居住地为执行地主要有以下三个考虑:一是符合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特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要求严格监管,预防再次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社区安宁。同时,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上接受监管、教育和帮扶,需要具备基本的生活、工作、学习条件。不管是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本地人口还是人户分离流动人口,其生活基础与居住地密切相关。如果以户籍地作为执行地,对于大量流动人口来说,由于没有生计来源,仍然要外出就业。目前,部分地区采取异地委托的办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执法权与执法责任分离,执行机关与实际开展矫正工作的机关分离,存在脱管失控的隐患,一旦出现问题也难以分清责任。以居住地为执行地有利于有效监管,也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二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户分离的情况日趋普遍。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我国已经提出按照居住地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目标,将公共服务与人口居住地挂钩。部分地区已经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统一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提上日程。以居住地作为执行地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根据《监狱法》第27条规定,由居住地执行机关执行。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法明确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经执行机关批准。以居住地为执行地符合有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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