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听证时间的,应当在听证举行3日前提出申请,是否允许,由市司法局决定。
听证人员在正式举行听证前的准备阶段应完成下列工作:(l)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2)宣读听证纪律;(3)宣讲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4)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和书记员回避。
听证举行的步骤包括:
(l)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并举证;
(3)案件调查人员援引、阐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作为依据,并作出行政处罚建议;
(4)当事人陈述、举证、申辩;
(5)双方就事实、证据、处罚建议相互辩论;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8)听证参加人阅读听证笔录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