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组织建设是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依法设立的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根据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情况和特点,指导人民调解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于本地相关行业、专业领域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总结借鉴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关系、家事关系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积极推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二是对已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巩固提高,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员选聘等,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方便群众调解为目的选择办公地点,办公场所应包括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调委会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综治组织和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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