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矫正的期限与其刑期、考验期和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一致,矫正期满即应依法解除矫正。解除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后一个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标志着社区矫正人员身份的变化,他们将成为普通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不再受到限制。
《实施办法》第29条、第30条对解除矫正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做好解除矫正前的准备工作。在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根据其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告知其国家关于安置帮教的政策,并对下一步的安置帮教提出建议。二是应当公开进行解除宣告。解除宣告应当庄重、严肃,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参加人员包括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三是解除宣告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除了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依法解除矫正外,管制、缓刑和假释人员各有不同的宣告事项: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告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四是要依法办理解除矫正的法律手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向解除矫正的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监狱(看守所)要依法为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办理刑满释放手续。五是通知有关部门。社区矫正人员期满解除矫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书面通知决定机关,送达《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六是做好与安置帮教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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