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在线解读
访谈时间:2023年9月13日15:00-16:00
本期嘉宾: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曹海雷
主办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实录内容:
【主持人】各位嘉宾、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本期“政民通”在线访谈直播间。本期活动由深圳市司法局承办,主题是“出台《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完善人民调解激励机制”。我是深圳新闻网主持人蓝云,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参与!
人民调解根植于我国悠久绵长的传统文化土壤,所包含的“息讼”“和谐”以及“德化”等精神,在解决纠纷、缓解社会冲突、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不容低估的作用,体现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最高价值导向,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的指示批示。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深圳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曹海雷做客访谈间,解读《管理规定》,与大家现场互动交流。首先欢迎曹局,也请曹局跟大家打个招呼。
【曹海雷】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市政数局给我们提供这么一个在线访谈的机会,可以和广大网友、市民朋友进行沟通交流,让大家更好的了解《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借此机会,向各位网友一直以来支持、关心市司法局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主持人】好的,欢迎曹局。首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本次《管理规定》制定出台的背景。
【曹海雷】深圳市出台《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是我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他强调要把非诉讼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因此,我们出台《管理规定》的目的,就是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社会治理格局,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实现矛盾纠纷分层分类管理,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主持人】这个《规定》的必要性,这方面可以给大家介绍一下。
【曹海雷】好的。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市司法局作为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单位,采取积极举措大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筑牢平安深圳建设的根基。因此,《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的制定与出台,有利于保障人民调解员队伍稳定,激发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也是落实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管理规定》的出台,尤其对基层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有极大的激励作用。有个数据,2022年全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占比25.24%,2023年上半年上升为27.98%,可见,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社区。
这几年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构建了横到边、纵到底,遍布全市各个街道的大调解网络。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了1072个,全面覆盖了街道,包括深汕合作区的各个镇,还有村、居委会、社区;从类别来说,还覆盖医疗、物业管理、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旅游、物流、展会等行业或者领域。今年上半年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5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全市配备专兼职结合的人民调解员达到了6013人,其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配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是906个,占比17.11%。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使命职责。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对推进平安深圳、法治深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感谢曹局,现在我们了解了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接下来给大家讲解一些细节方面的。首先我们了解一下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哪些方面呢?
【曹海雷】《调解管理规定》中,调解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三是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总共包括三项。
【主持人】接下来看看网民的提问,他们也是聚焦在细节的地方比较多。第一位网友名叫“陌生花开”,他问:请问曹局,新出台的政策经费补贴标准有哪些变化?
【曹海雷】谢谢这位网友,你的这个问题提到点子上了。这次经费的《管理规定》与上次比较,做了比较大的一个调整,其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经费补贴标准的变化。新出台的政策将经费补贴标准从简易纠纷案件、疑难复杂纠纷案件、重特大纠纷案件三类,调整为简易纠纷案件、普通纠纷案件、重大纠纷案件、特别重大纠纷案件四类。从三类调整到四类。具体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个案件补贴200元到2000元,调整到400元到4000元不等,整个标准在原来基础上翻了一番,这是最大的变化。
【主持人】进一步细化调解补贴,也是有利于应对多种情况下的纠纷案件。下面这位网友的问题是接着上面的问题,“岁月静好”的网友提问,如何理解案件类型中的“重大纠纷案件”?他可能是想问这些案件的分类是怎么划分的,在这些案件当中,调解员需要做什么工作,相应的个案补贴,刚才您已经给大家大概剧透过了。
【曹海雷】重大纠纷案件,我们是这么分类的,主要是两类,一类是跨区域的影响较大的纠纷,第二类是涉案的复杂程度,一般涉案当事人是11-31人,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达到50-100万元,同时一般这种案件经过8次以上调解方才达成协议并且履行,这类情况我们把它定义为“重大纠纷案件”。
在处理这种案件时,调解员需要填报纠纷登记表,按涉案当事人人数出具详细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建立详实的卷宗,配合做好工伤认定、司法鉴定等工作,还要督促当事人进行履行调解协议,协助办理司法确认,调解过程中还需要同人社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必要时还要协助当事人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工作。从工作量来说,大家可以看得到这个工作量是比较大的,按照我们的经验来说,一个调解员要对重大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完成办结,耗时一般要30至40小时。
这类案件,个案补贴,最高补贴可达到2000元。
【主持人】网友“心向朝阳”提问:《管理规定》的出台,为提升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了怎样的帮助呢?
【曹海雷】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管理规定》出台后,为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经费保障,并建立了科学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解决了困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极大地提升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鼓励更多热心于调解工作的人士加入到人民调解员的队伍中来。实际上我们在制定这项规定时,事先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大家对《调解规定》提供了非常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这个规定吸收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基层的从事调解工作的这些人员的意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出台之后,越来越多的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到社会调解工作中,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作用。
【主持人】相信今天的题目也会吸纳一批新的热心于此的市民来加入到这个队伍中。下一位网友,他看起来是做过功课的,区财政部门给予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不低于3万元的工作补助,请问这些补助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曹海雷】谢谢这位网友,调解经费补助是有专门的规定的,主要是用在几个方面,第一是区财政部门给予的工作补助可以用于开展法治宣传、业务培训,主要是对调解员的培训。第二是可以购买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使用费,我们可以用来购买法律服务,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第三是可以用来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第四是这类经费也可以列支派驻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经费。
【主持人】下一位网友问的是,补贴经费多久发放一次?看来大家对经费补贴确实比较关注,发放过程中相关流程是怎样的?
【曹海雷】谢谢这位网友,补贴经费一般是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季度发放。人民调解委员会申领补贴经费,需在区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和《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个案登记表》,如实填报纠纷类型、简况、调解结果、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并由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并且要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每宗纠纷案件,我们都是按类别填报,比如简易纠纷案件只需填写《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登记表包含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纠纷的简要情况、是否达成协议、调解结果等;其他三类纠纷案件必须制作要素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用以备案。
【主持人】下一位网友提问,是所有提供调解服务的人员都可以领取人民调解补贴经费吗?
【曹海雷】不是的,调解经费,有一类是不能领取的,就是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提供调解服务的人员,他们是不能领取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的。
【主持人】下一位网友问到,同一纠纷案件可以同时申领人民调解补贴、诉前补贴和劳动争议调解补贴吗?
【曹海雷】这个是不能同时申领的。同一纠纷案件不得同时申领人民调解补贴、诉前调解补贴和劳动争议调解补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照规定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经费。对骗取、截留、挪用经费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经费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同一宗纠纷受理的调解员可能有交叉重复,但是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申领补贴。
【主持人】细化的和精细的管理规定维护了整个机制稳定的运行下去。下一位网友提问说:人民调解员化解的纠纷是不是都以邻里鸡毛蒜皮的纠纷为主呢?
【曹海雷】调解的类型的问题,这个问题也问的很好。我先说一个数据给大家。今年上半年全市受理人民调解案件的类别比例看,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排在前三位,这三类纠纷今年上半年合计全市达到了27300多宗,占调解纠纷总数的53.72%,超过各类调解纠纷总数的一半。从这三类大家可以看出,邻里纠纷、家庭家事、劳动争议是比较多的。人民调解工作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它的类型也发生变化,原来人民调解是最基层一线,调解的都是邻里的纠纷为主,现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个类别也发生了变化。从数据可以看得出来,基层劳动争议纠纷比较多,还有现在出现的物业管理纠纷以及网约车、直播等新业态的新型矛盾纠纷,还有一类是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这类案件也越来越多。从人民调解受理纠纷的类型可以看到,已经不是原来传统的家长里短的邻里纠纷了。
【主持人】其实也对咱们调解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曹海雷】是的,类型变化了,对调解员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员不光要懂得调解的技巧,还要懂法、懂一些新的业态,包括经济,都要懂,要求越来越高。
【主持人】下面一位网友提问,如果没有调解成功,是否还给予补贴呢?为什么?
【曹海雷】没有调解成功的有些案件,调解员也是做了大量的工作,还是要给予一定的补贴的。《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明确,针对调解不成功的重大纠纷案件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最高可以按相应补贴金额的50% 给予调解员调解案件的补贴。
在人民调解工作中,重大纠纷案件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调处难度非常大,群体性特征非常明显,虽然纠纷最终没有调解成功,但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开展大量的普法宣传,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纷争,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卓越成效的工作。对调解不成功的重大纠纷案件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最高可以按相应补贴金额的50%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这样做有几个考虑,一是鼓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纠纷的调处工作中,并及时巩固调解成果,因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工作量大,需要调解员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做工作,所以我们想让更多的调解员积极参与进来。二是有利于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尽量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主持人】最后一个问题,前面讲了各种情形下补贴的额度,申领调解案件补贴,由哪个部门审核呢?
【曹海雷】谢谢这位网友。这个问题也是广大人民调解员会比较关心的,主要是这么一个程序: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申请后,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抽查卷宗、走访当事人等方法,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经过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补贴经费;对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不规范的,区司法局应当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合格以后,由区司法局予以发放。补贴经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发到各人民调解员的银行账户上。
【主持人】感谢曹局,我们感受到今天的网友非常热情,提出了很多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提问解答环节到此先告一段落,大家更多的问题,我们也会持续关注和解答。接下来请曹局对今天的活动进行一个总结。
【曹海雷】谢谢主持人,特别感谢各位网友的提问。这次活动,时间很短,但是特别有意义。通过这次短暂的与市民朋友、广大网友进行互动交流,让我们有机会向市民朋友们和广大网友宣传《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的重要意义,介绍各项经费的范围、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等重要内容,让广大网友更好地、更全面地了解《管理规定》的各项细则。
接下来,我们市司法局将继续努力,全面贯彻好、落实好《管理规定》,通过发挥《管理规定》的作用,建立全市统一的、规范的、长效的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独特的职能优势、更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我们构建一流法治城市、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应有的努力。再次感谢广大市民和广大网友的关心、支持!
【主持人】感谢曹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一流法治城市,需要我们从方方面面持续不断的努力,让我们也一起贡献自己的力量。感谢大家的收看,今天节目到此结束,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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