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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跨境争议难题,助力企业出海行稳致远

来源: 日期:2026-05-2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主题:破解跨境争议难题,助力企业出海行稳致远
访谈时间:2026年5月27日14:00
本期嘉宾: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廖诗评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碧宇 深圳国际仲裁院国际合作与发展处副处长迟文卉 招商局海通贸易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副总经理梁源远 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驻深圳代表处国际法律顾问马天宇
主办单位:市司法局
实录内容:

在线访谈活动现场.jpg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深圳市司法局在线访谈活动。在全球地缘政治博弈加剧、单边制裁与长臂管辖日益频繁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面临的法律风险已从被动合规升级为主动法律对抗与权益救济。如何破解跨境争议难题,助力企业出海行稳致远呢?接下来,请我们的嘉宾为我们答疑解惑吧。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廖诗评.jpg

  【网友提问】《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嘉宾】《条例》的核心内容包括三方面:第一,规定了有权识别中国企业在海外遇到的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部门;第二,在识别的基础上,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会进一步出具禁止执行的禁令,即禁止中国境内的主体协助执行外国的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第三,《条例》授予因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受到损失的中国企业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要求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主体予以赔偿。

  【网友提问】若是企业遭受外国制裁,应当如何运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嘉宾】在遭受外国制裁的情况下,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及时向主管部门就已经遭受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进行报告,便于政府部门掌握情况并开展后续工作。第二步,在政府有关部门将这一措施识别为域外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之后,企业可以凭借识别的决定同供货的上下游公司或者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沟通,要求他们遵守中国政府的决定。第三步,在第二步不能全弥补企业所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企业就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网友提问】哪些类型的商事纠纷,符合跨境仲裁的受理与申请条件?

  【嘉宾】符合跨境仲裁受理条件的商事纠纷共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包括企业间商事合同纠纷,以及政府作为商事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商业类合同纠纷。第二类是新兴的国际投资仲裁,受理的是一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纠纷,近些年已有越来越多出海的中国企业采用该方式解决纠纷。

  【网友提问】若对仲裁中“一裁终局” 的结果不满意,还有其他救济手段吗?

  【嘉宾】一裁终局是中国仲裁法下的原则,指仲裁作出的裁决具备终局效力与强制执行力,它并非国际仲裁通行的唯一原则,部分境外法域并不将其作为天然原则,还设置了仲裁申诉机制。对出海企业而言,一裁终局的优势是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增强结果可预期性,弊端是若争议较大的案件裁决存在实体问题,当事人难以获得救济。为解决企业对“一裁终局”难以救济的顾虑,深圳国际仲裁院在2012年探索推出了选择性复裁制度,企业可以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不禁止复裁的仲裁地,同时约定选择性复裁条款。若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可按照规则向复裁庭申请复裁,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选项。

  【网友提问】企业出海过程中,最易遭遇的合规风险有哪些?

  【嘉宾】企业出海第一步通常是境外投资,大多会面临对当地投资环境不熟悉的问题,当前国际摩擦较多,企业很容易遭遇境外国家安全审查、外资审查、反垄断调查等风险,需要提前熟悉当地相关法律环境并做好准备。

  【网友提问】出海企业的涉外合规要求,和国内常规合规相比,主要存在哪些区别?

  【嘉宾】境内合规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合规,有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明确的指引和管理办法可遵循,境外大多没有这类逻辑清晰的统一合规制度,企业一般是参考国际合规成熟企业的制度搭建自身境外合规体系,同时还要参照国内相关部门的指引,整合境外相关资源。

  【网友提问】境外商事活动中的默示条款是什么,这类条款是否会加重企业的法律责任?

  【嘉宾】有关默示条款的内容,需看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普通法地区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般很难推定合同存在双方未预先达成的默示条款,大陆法系国家则会依据民法原则推定当事人存在未约定的默示义务。

  【网友提问】新加坡处理商事矛盾时,更偏向调解还是诉讼、仲裁?企业该如何结合当地特点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碧宇.jpg

  【嘉宾】新加坡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新加坡政府长期推动争议各方在进入法定程序前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若争议无法通过该方式解决,仲裁和诉讼可作为兜底解决方式。

  【网友提问】中国仲裁在境外承认与执行的主要的依据是什么?

  【嘉宾】中国仲裁在境外承认与执行的主要依据分为两个层面,国际法层面主要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三条与第四条,公约规定仲裁裁决在所有公约国都可以被承认履行,国内法层面则依各国国内法有所不同。

  【网友提问】以开曼群岛为例,因开曼公司的股权不对外开放,中国债权人如何能够合法的获取债务人的公司债权银行账户、信托文件等信息?

  【嘉宾】针对开曼公司,中国债权人合法获取债务人相关资产信息分为法律路径与非法律路径,非法律路径主要是委托海外调查公司通过查册、社交媒体、对应数据库调查,法律路径则是委托离岸律师向开曼法院申请第三方披露。

  【主持人】非常感谢本次嘉宾的解答,也感谢广大网民朋友!同时欢迎大家通过来信、留言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本期节目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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