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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立法在线访谈

来源: 日期:2018-04-1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主题:《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立法在线访谈
访谈时间:2018-04-10 14:30
本期嘉宾:市法制办副主任崔为民,市法制办环资法规处负责人金闻秀
主办单位:深圳市法制办
实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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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立法关乎我和你”,欢迎您参加此次立法在线访谈!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举行立法在线访谈,是我们多渠道听取民意、增强公众互动效果、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尝试。本次立法在线访谈由深圳市法制办组织召开。此次在线访谈主要就4个议题听取大家的意见,《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原文、相关起草说明及听证会主要议题我们事先已在媒体上公布了,现再次重述一下4个听证议题:

  (一)如何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合法建筑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安全责任人有何不同?

  (二)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以及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各应承担哪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三)如何管理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是否合适?

  (四)如何加强和完善对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监管?

  以上是指引性的议题,各位可以不受这些议题的限制,在这些议题之外,只要是跟《规定》有关的都可以发表意见。希望今天参加在线访谈的人都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为我们的立法提供宝贵的意见。下面,先请住建部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立法背景。

  【深圳市住建局】:近年来,国内多个城市发生了十数起老旧房屋坍塌伤人事件,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加强我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借鉴国内先进城市成熟做法,在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响应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需要。2015年12月,时隔37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再次召开,会议指出在“建设”与“管理”两端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2016年2月6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加强建筑安全监管”方面明确提出:“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上意见对如何做好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近年来,北京、上海、广州以及南京、杭州等一、二线城市均已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法规、规章,规范和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深圳目前需要尽快完善该领域立法工作。

  (二)解决我市当前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问题的需要。一是我市建成投入使用房屋数量巨大。据市房屋电子地图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底,深圳既有房屋建筑共计约59.95万栋,总建筑面积约10.15亿平方米。据市网格办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6年底,深圳实际管理人口总数近2100万人,房屋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对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影响。二是老旧房屋和违法建筑安全问题十分突出。特区设立至今近40年,考虑早期房屋建设标准偏低,后期因产权人安全意识淡薄擅自破坏主体承重结构,或因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缺失等诸多原因造成长期养护不足,大量老旧房屋的结构可靠性和安全性面临重大考验。此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规划建设过程未实施全过程监管,房屋建造质量难以保障。2014年罗湖人才市场房屋部分坍塌、2015年龙岗爱义学校楼房坍塌 、2016年民治 “楼歪歪”以及福田平安金融大厦幕墙玻璃坠落等安全事故无疑给我市既有房屋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2016、2017年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既有房屋安全工作高度关注,两会期间事关既有房屋安全(含建筑幕墙)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多达十数件。三是居民房屋使用安全观念比较落后。长期住房福利制度下培养出来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观念,已经不再适应住房私有化、多产权条件下的管理规律。所有权人、使用人缺乏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的意识,安全责任未落实,权利义务也不明确。另外,社会普遍缺乏房屋使用安全的一般常识。“重建设、轻维护”仍在现阶段城市建设管理中占据主导。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也基本停留在“重治危、轻防危”的被动管理阶段。城市由建设发展期向建成维护期逐步转变过程,保障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是深圳目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三)弥补当前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依据不足的需要。一是国家层面的规定较简单且分散。目前仅有1989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2004年修正)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进行规范,内容比较简单,与当前全国城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迫切需求是不匹配的。经梳理,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内容零散分布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物业管理等专项法规、规章,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当前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面临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困境。一方面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涉及检查养护、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和危房治理等多个环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另一方面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几乎涉及全体市民群众,产权主体多样分散,利益关系纷繁复杂,都亟待出台专门法规、规章进行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推动和实现依法管理。二是我市既有房屋安全立法工作相对落后。近年各地迫于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立法进展迅速,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武汉、成都、东莞等城市都已出台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深圳与国内同类城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目前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即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也没有建立常态监管机制,一定程度上反映深圳城市建设管理和社会基层治理的不足。三是我市房屋安全监管职能规定不清。2005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深府办〔2005〕19号文)规定:“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对城市危险房屋进行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2009年我市政府大部制改革“三定”方案,市住房和建设局明确增加“房屋修缮、改造及安全使用的监管”职责。2016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深办〔2016〕18号)则明确为“负责房屋修缮、改造和使用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2017年住房和建设局成立了“房屋安全监管处”(未增加编制),专职负责既有房屋安全监管工作。全市除宝安区设立“危房科”外,其他九个区均未设立专职科室。市、区两级政府也未设立对应的事务性机构承担日常工作。面对如此大体量的监管对象,几乎为零的监管力量,远远无法满足当前工作的需要。纵观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等城市,均设置专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构建起了完整的市、区、街道三级监管体系。

  【主持人】:以上是《规定》修订背景情况的简单介绍。现在,我们请各位市民代表发表意见,您可以就某一个听证议题发言,也可以就全部听证议题发言。现在开始第一个议题,(一)如何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合法建筑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安全责任人有何不同?

  【王海军】:租户算不算使用人?因为大量楼宇在出租,因为真正使用的是租户,比如幕墙和门窗,台风来临时租户不关窗,就可能造成窗扇坠落伤人。

  【吴涛】: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深圳市住建局】:房屋承租人属于房屋使用人。使用人、 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依规定或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区国雄】:我认为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应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应动态管理,表扬好的,批评差的,曝光违规的,供用户选择。

  【王海军】:我赞成此规定,希望在幕墙和门窗安全方面增加内容。

  【吴涛】:如因租户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租户应承担相应责任。

  【深圳市住建局】:按照《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23条:鉴定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列入鉴定机构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法制办】:《办法》第23条规定了鉴定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相比备案制度,您认为哪项制度更合适?@区国雄

  【深圳市恒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赞同23条的规定。

  【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赞成名录管理制度。

  【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我们认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是合理的。

  【深圳市华美检测有限公司】: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比较好,但是,应该有进入和退出机制,公开进入条件和退出的情况。

  【吴涛】:鉴定机构实行名录管理是否有名额限制?

  【区国雄】:名录管理制度好!更重要的是动态管理!

  【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华美检测有限公司 我们正在研究制定鉴定机构名录管理办法,《规定》中也有相应的说明。

  【深圳市住建局】:@吴涛 名录管理原则上没有名额限制!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将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列入鉴定机构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建议第一个议题中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表述能否进一步划分层次,如: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 我们会认真研究,谢谢你的合理建议。

  【深圳市法制办】:有道理 @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美检测有限公司】:是的,确实有相应说明。如果能明确进入条件、过程监管办法、退出机制,就比较好了。

  【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关于名录管理办法,可参考省检测鉴定协会的细则。

  【深圳市法制办】:有具体建议吗?

  【陈孟辉】:对于小区房屋公共场所和部位,安全责任人好像不明确。

  【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 我们正在研究鉴定机构名录管理办法,届时也将参考相关的细则,欢迎提出具体建议。

  【深圳市华美检测有限公司】:省鉴定协会的办法不一定适合深圳市,我认为应多一点考虑技术因素。

  【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华美检测有限公司 我们会结合实际,综合考虑。

  【深圳市法制办】:@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 按照《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小区公共部分应当由全体业主承担管理职责,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职责。

  【深圳市恒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一栋建筑分租给多个客户,如何确认责任人?

  【深圳市华美检测有限公司】:最好参考广东省或国家认证的相关公司资质。

  【区国雄】:目前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不明确,建议考虑。

  【深圳市法制办】:@深圳市恒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第4条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使用人(包括租户)依规依约承担安全使用责任。

  【主持人】:大家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安全责任人有没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陈孟辉】:建议加强对备案鉴定机构的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的予以退出。

  【曹丽芳】:老旧房屋等没有使用人没有产权人的怎么确定责任人?

  【袁务勤】:建议设立宽限期,宽限期前整改,宽限期后不整改需要承担责任。

  【深圳市法制办】:@陈孟辉 罚则第56条作了相关规定。

  【宋咏谦】: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土地使用权来区分安全责任人,建筑物的权属随土地使用权走。

  【区国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安全责任人也应是所有权人。

  【深圳市住建局】:@曹丽芳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谢庆静】: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谁加建谁就作为安全责任主体责任人;找不到加建行为主体,则有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深圳市法制办】:@宋咏谦 历史违法建筑在处理前,其土地使用权是不确定的。

  【麦华健】: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建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现有规定,并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

  【谢庆静】:如果接到查违部门拆除违法建筑不力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则查违部门相关人员承担渎职责任。违法建筑本来不应该有合法全属性,但是有明确的违建行为主体。由该实施主体承担责任。

  【袁务勤】:没有产权人、没有使用人,也没有管理人的,应可直接拆除。

  【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同意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或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因为前提就是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深圳市住建局】:@麦华健 正在研究制定《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维护管理办法》,其中会有所规定。

  【袁务勤】:同意谢庆静的提议。

  【宋咏谦】:@深圳市法制办 安全方面的管理归根结底还是管理权,管理权是以产权为基础,所以安全责任应该是权利人负责。

  【谢庆静】:没有产权人没有使用人没有管理人,则应是社区或街道应当拆除的建筑,行政部门就是责任人。

  【区国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土地使用权不确定,但房屋是有所有权人的,如果没有所有权人,就是无主建筑物,可由国家收回处理。

  【谢庆静】:产权的存在必须具有合法性,不合法不应认定产权。但是责任是附属在行为上的,有行为实施则应有责任。

  【主持人】:谢谢大家!

  【宋咏谦】:没有权利人,就是该政府负责,土地使用人不确定时也该政府负责。

  【深圳市法制办】:@宋咏谦 《规定》首先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界定为房屋产权人,只有在产权不明晰等特殊情况下,才将实际使用人等作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

  【余文景】: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主持人】:我们会认真研究大家的意见!

  【吴静】:可以按照受益原则,谁受益谁承担管理责任。

  【主持人】:现在我们准备讨论第二个议题,(二)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以及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各应承担哪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谢庆静】:预防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直接行为人负直接责任,其他人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市住建局】:@余文景 很专业,很全面的建议,谢谢!

  【谢庆静】:可以划分独立区域范围内导致的安全事故,则由房屋使用人承担责任;不能区分的公共区域,则由管理人负责;房屋重要主体结构发生的致损行为,则由建设者承担责任。

  【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这些年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问题获社会广泛关注,其安全检查及安全鉴定应请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因为建筑幕墙技术是非常专业的,跟传统建筑技术比是一门新技术。

  【谢庆静】:各人自扫门前雪,找不到人的,就连带责任。

  【袁务勤】:@余文景 同意。

  【深圳市法制办】:房屋安全责任划分方面,还需进一步细化、明确。

  【深圳市法制办】:@谢庆静 房屋使用安全旨在关注并解决房屋的结构安全问题,兹事体大,故而《规定》将其责任主体首先界定给产权人。

  【余文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该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包括以下几条:即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房屋装修活动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宋咏谦】:对于社区来看,是否应该是由业委会与使用者、管理者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深圳市法制办】:@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建筑幕墙安全鉴定方面,有具体建议吗?

  【深圳市恒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谁造成的事故谁负主要责任,在哪个阶段发生的事故由相关主体负主要责任。

  【吴静】:产权人是最大受益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纪雨】:房屋使用人自行装修房屋造成房屋结构损坏应如何追究责任人?

  【区国雄】:所有权人按规定检测、鉴定房屋安全性,使用人按规定使用房屋,管理人按规定做日常安全检查,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袁务勤】:请考虑房屋使用人涉及高空抛物(包括建筑物剥落和非建筑物)的承担责任,近期房屋使用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已到达了频发的程度。

  【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建议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参与!

  【深圳市住建局】:@纪雨 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依规定或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杨江华】:第四条 应对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在不同条件下承担安全责任人进行细化,便于执行。

  【宋咏谦】:是的,应该按照不同的类别考虑,日常维修、还是大修、还是属于建造时的安全责任。

  【深圳市住建局】:@纪雨 《规定》第49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深圳市法制办】: @袁务勤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在《民法总则》等法律中有相应规定,它不属于《规定》调整的范围。

  【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非常重要。我们正在研究梳理各方面已出台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确有必要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包括建筑幕墙检测鉴定出台办法进行规范。谢谢。

  【谢庆静】:幕墙工程施工也应设置准入门槛。住建局,你们质监站应该开展行业指导。

  【深圳市住建局】:@谢庆静 按相关规定,建筑幕墙工程施工有相应的工程资质要求。

  【宋咏谦】:最好是建议由人大立法解决,安全责任是个非常专业化的问题,然后各地制定细则比较好。

  【谢庆静】:提前做好预工作,加强行业指导、提高准入门槛,长验保质期限,强化施工监督,加大处罚力度。最好特殊时期、恶劣天气下幕墙安全的应对方案。

  【深圳市住建局】:@谢庆静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施工监管问题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深圳市法制办】:@宋咏谦 目前拟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来规范。审议通过后,经实践检验,如有必要再上升为法规。

  【主持人】:谢谢大家,现在讨论第三个议题,(三)如何管理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是否合适?刚刚大家也已经讨论到了这个问题,看看大家还有没有新的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恒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幕墙要在源头上适当限制建设;审批幕墙时要适当提高建造标准,后期使用要强制周期安全检查。

  【吴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618-2011)中第20页续表A 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已经对结构鉴定的各项要求做了详细规定。对于已经有具体国家标准的事项,不应在《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中再授权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此行为可能造成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标准之间的冲突。而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做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实施的所有审批事项必须有合法依据,并按权责清单规范要求进行规范实施,不允许在权责清单外设置审批事项。如果《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中授权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将可能造成隐形审批,成为权力寻租的土壤。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618-2011)要求的鉴定机构经市主管部门备案后均可列入鉴定机构名录,由市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恒义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规定》第44条,对“严格控制建筑幕墙使用”做了相应说明。

  【杨江华】:第十三条 是不是指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房屋使用人应承担的责任。

  【纪雨】:该《规定》关于鉴定机构名录管理制度是否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内容相冲突,请考虑。

  【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前检测单位对幕墙技术人才奇缺,应有幕墙技术专业人才要求,光职称要求是不够的。

  【深圳市法制办】:@杨江华 首先,要根据《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确定谁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之后,才适用《规定》第十三条。

  【主持人】:感谢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大家积极发言!

  【陈孟辉】:鉴定机构不同于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机构的要求进行管理。

  【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所以建立名录管理制度可以看作是对国家标准和部里的法规的合理补充。

  【深圳市住建局】:@吴静 你的意见也认为应该按照《标准》要求对鉴定机构准入进行管理,但该《标准》只对机构的部分条件进行了规定,鉴定工作还涉及鉴定的人员的经验能力,鉴定行为的客观科学,鉴定结果的准确,因此在设立鉴定机构名录时会结合该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

  【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现在依据的是住建部的141号令,其中不包含鉴定机构,GB50618-2011也只针对检测机构,而并不是鉴定机构,所以鉴定机构管理存在空白区域。

  【深圳市法制办】:@纪雨 按照国务院、省有关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主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鉴定机构名录管理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设置。

  【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 你说的有道理!

  【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也制定了省一级的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能力评价办法。

  【主持人】:我们会认真研究大家的意见,鉴定机构名录管理是一种尝试。名录管理尽量公开公正公平,也会继续探索其他的更合理的管理方式。

  【闭思廉】:对于幕墙项目,使用安全的检查、鉴定工作应由幕墙工程师执行或参考执行更为合适。

  【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所以我们认为建立名录管理制度并不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

  【深圳市住建局】:@闭思廉 相应办法正在研究中。

  【区国雄】: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说得对!

  【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关于幕墙鉴定,国家实验室认可中的检验机构已设有既有幕墙鉴定专项检验项目认可,对机构的管理、人员能力、都有明确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实施。

  【区国雄】:@太科检测有限公司 请问有什么具体规定?

  【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 会结合深圳实际及幕墙行业具体情况,酌情考虑。

  【王海军】:经常要做的是幕墙专项检查,而不是鉴定。或是定期检查。这个由幕墙专业人员比较合适。

  【杨江华】:幕墙鉴定谁委托很关键,应有相应规定。

  【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住建局 支持!

  【深圳市住建局】:@王海军 《规定》中对幕墙检查有明确规定。

  【主持人】:谢谢大家!现在我们讨论第四个议题,(四)如何加强和完善对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监管?这是本次在线访谈的最后一个议题,欢迎大家继续积极发言!

  【王海军】:幕墙鉴定是一个悬而未定的事,比如如何判定结构胶失效?

  【深圳市住建局】:@王海军 这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个技术难题。

  【王海军】:所以说,平常要做的是专项和定期检查。

  【深圳市住建局】: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王海军

  【主持人】:如何加强和完善对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监管?

  【区国雄】: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立即消除隐患。

  【闭思廉】:对于既有建筑物管理,引入保险制(保险公司拥有专业评估鉴定师),业主方投保。

  【余文景】:(四)如何加强和完善对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监管?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查询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其拆除、变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

  【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第三十一条【鉴定报告的异议救济制度】:(四)争议双方不能共同选定鉴定机构的,由区主管部门抽取一家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是否仍在名录中抽取?可否扩大为省内或国家级机构?

  【深圳市住建局】:@余文景 本规定要求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通过房屋使用安全信息与公安、社区网格、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管理系统信息实时对接、交换,协同实现全市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治理。

  【主持人】:谢谢大家!大家提出的每一条意见和建议我们都会认真研究。

  【马雍桀】:如何加强和完善对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监管?1、街道办或工作站应该进行隐患房屋的排查,做到信息入库。2、对有隐患的房屋应该评级。3、评级达到一定级别的,应该禁止出租或者居住。

  【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 国家层面上没有鉴定机构的定义,如果省或国家的单位进入深圳市的鉴定机构名录,也在抽取的范围之内。

  【主持人】:大家的意见有的是从立法的思路上提出建议,有的结合现实中的情况,还有的把我们的稿子看得非常细致,从文字表述上提出修改的意见。非常感谢大家的意见。

  【深圳市法制办】:@闭思廉 关于房屋保险这个事,美国911之后在国内学界热过一阵儿,但似乎影响不大。这个与我们国民的保险意识,保险市场,尤其是房屋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有很大关联。我们《规定》的出台,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界定,在某种意义上说,为房屋保险市场的发育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您的提议,我们会结合国内,尤其是深圳的保险市场、市民的房屋安全责任意识的发育、发达情况综合加以考虑。感谢您的宝贵建议。

  【深圳市住建局】:@马雍桀 你说的有道理,我们已开展相关工作。

  【深圳市住建局】:鉴定机构管理国家尚未出台专门法规,仅制定发布了检测及鉴定领域的技术规范。经调研,鉴定机构管理是各地方政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目前都以备案、目录等形式进行管理,并对进退机制、惩处措施等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主持人】:本次在线访谈到此就结束啦。感谢您的参与,感谢你们对我们这个立法项目以及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天大家提了很多非常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我们将认真研究,认真修改《规定》,从而更好地做好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大家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期待您再次参与我们其他的立法访谈活动。再次谢谢各位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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