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人民监督员改革工作
访谈时间:2018-12-5 15:00
本期嘉宾:蒋溪林 孙桢晶
主办单位:基层处
实录内容:
[主持人]:今天市司法局开展关于“人民监督员改革工作”在线访谈活动,之前我们已经在网上征集了一些问题,现在请市司法局蒋溪林局长和基层处孙桢晶副处长为我们一一解答。
[主持人]:网友陈星星问人民监督员一般可以当多长时间?
孙桢晶:2016年7月5日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主持人]:那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的步骤是怎样的?
孙桢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案件监督评议工作应当依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向人民监督员提交拟处理意见(决定)书及有关材料,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纪律规定和保密要求;
(二)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和当事人、辩护人意见,说明拟处理意见(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三)案件承办人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
(四)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
[主持人]:评议一个案件一般需要几位人民监督员?这个是由谁来决定?
孙桢晶: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人民检察院会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然后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检察机关。监督评议案件有三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有五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工作。
[主持人]:人民监督员是怎样进行评议和表决的?
蒋溪林:在案件监督评议中,先由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向人民监督员提交拟处理意见(决定)书及有关材料,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纪律规定和保密要求;再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和当事人、辩护人意见,说明拟处理意见(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回避。人民监督员推举一人主持评议和表决工作。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时,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办案程序、是否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决定)及案件的社会反映等充分发表意见。人民监督员在评议后,应当形成书面表决意见,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书面表决意见应当由人民监督员署名。
[主持人]:对于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检察机关会怎么处理?
孙桢晶: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人民监督员评议情况和表决意见移送本院案件承办部门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决定。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在本院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以内,将决定告知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案件承办部门向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主持人]:如果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决定还是不满意的话,那该怎么办呢?
蒋溪林: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经反馈后,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在反馈之日起三日以内向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复议要求,交由本院相关部门重新审查。负责审查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及时、全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复议要求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于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内反馈要求复议的人民监督员和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原处理决定与复议决定不一致的,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复议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仍不一致的,负责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提出复议的人民监督员说明理由。
[主持人]:孙处,我们都知道改革以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那除了选任外,还做了哪些工作呢?
孙桢晶:司法行政机关除了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外,还负责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了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利用全国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选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活动。司法行政机关还要做好人民监督员的履职保障等工作,并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及任期考核。
[主持人]:据我了解,新一届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内,有没有出台什么新的法律规定,能够促进人民监督员改革工作的逐步完善呢?
蒋溪林: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既是对公民权利的贯彻,又是司法民主的需要,其制度的立法依据得到了宪法的保障。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了修订,该法第27条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规定没有将监督范围限定在办理刑事案件,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等领域进一步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留下空间。人民监督员工作将对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产生更大作用。
[主持人]:人民监督员一般是监督什么样的案件?
孙桢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三)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四)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五)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七)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八)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下列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一)拟撤销案件的;
(二)拟不起诉的;
(三)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主持人]:对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有没有什么纪律性的要求?
孙桢晶: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列入监督范围的案件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二)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主持人]:好的,通过蒋溪林局长和孙桢晶副处长的讲解,相信大家对人民监督员改革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今天的访谈告一段落,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我们下期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