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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知识咨询

来源: 日期:2016-07-2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主题:人民调解知识咨询
访谈时间:2016-07-21 15:00
本期嘉宾:骆希玲 张仕安
主办单位:基层处
实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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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感谢大家今天来参与“人民调解知识咨询”在线访谈活动,欢迎大家踊跃提问、咨询。

蓝天:我看过一些报道,有些纠纷是在派出所调解的有些是在社区调解的,还有些在法院调解的,为什么呢?

骆希玲:这位网友的问题有意思!感谢你关注人民调解工作。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一般是设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以及居委会,但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以及纠纷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延伸,包括大型企业、医疗机构以及纠纷集中地,例如派出所,法院,法庭,交警这些部门,人民调解通过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可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同时我们还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在大型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建立调解组织,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就地及时解决。所以这位网友看到的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得到解决了。

蓝天:哦,怪不得,我还以为只是在街道办呢。谢谢你的回答。

骆希玲:再补充一点,人民调解与仲裁一样有衔接机制,以后在公证方面也会加强衔接,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

茶叶蛋:在大力推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人民调解作为“和稀泥”方式,还有必要存在吗?

张仕安:这位网友的问题是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人民调解作为“东方一枝花”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蕴含着很多传统文化,全世界的很多国家都重视调解,事实证明调解在处理不同的纠纷中可以发挥与审判、仲裁不同的独立优势。我国的人民调解与其他国家的调解不尽相同,但是在推动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今天,人民调解作为最基础的解决方式,它快捷、免费、形式灵活多样得到很多纠纷当事人的认可,因为它不伤和气,往往达到的是双赢的局面,而且履行快速。同时人民调解也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的范围以及工作原则的,依法调解也是我们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准则,人民调解员是在法律规定受理范围和程序下进行。再说,调解组织在无法继续调解或者接到不符合调解范围的申请,调解员有义务引导当事人走诉讼或者其他解决途径的。

张仕安:此外,8月1日即将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也明确了人民调解的范围、调解员工作准则、政府机关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程序。

北方的鸟:可是,人民调解不收费,调解员又不是国家公职人员,有约束力吗?

骆希玲:是的,这是很多当事人也是感到疑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以前,我国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主要通过人民法院来确认,只有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才具备法律效力。人民调解法出台后,首次确认了审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组织负有监督履行的义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调解贴合当下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调解作为一种相对个性化和人情味更浓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满足每个个体不同的司法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也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以及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引导,不符合人民调解范围的,会引导当事人走诉讼或者仲裁的渠道,避免纠纷扩大。

苍茫岁月:是啊,如果当事人不想调解,调解员应该要给当事人说清楚,否则就会“憋”死人了,反而导致事情闹大呢。

张仕安:是的,所以疏导、告知也是调解员的重要工作职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  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对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调解员有义务向当事人讲明其他解决方式。

侯爷:司法所也调解纠纷吗?

骆希玲:司法所具有法律服务、法律宣传、法律保障三大职能以及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开展社区矫正以及安置帮教等九项任务。在这里,我也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司法所的职能,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基层的组织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的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基层司法所作为基层的政法组织之一,它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成了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是我国基层司法行政运行机制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这个基层的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个体系当中,司法所也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重要的成员单位,它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的矛盾纠纷和预防、减少犯罪的一线。是的,从去年开始,为了整合司法所的服务职能,更方便群众,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实体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力量为居民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居民可以就近在司法所以及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司法所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同时也要参与化解疑难纠纷。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大家还可以咨询人民调解之外的司法行政工作,例如公证、鉴定等业务,大家有需要可以前去咨询。

侯爷:哦,这样子,明白了。

骆希玲:非常感谢你的理解和支持。时间过得很快,一个小时的访谈马上结束了。希望大家能够继续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理解我们广大调解员,大部分调解员都是兼职的,是在利用工作之余帮助纠纷当事人解决问题,凭着一份奉献的精神,服务当事人。为了更好的提供专业的人民调解服务,这几年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了一批具有更高专业知识的调解员派驻到纠纷易发地,如前面所说的,派出所、交警、医院、法庭等,能够利用人民调解机制来解决的民间纠纷,比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理赔等,发生交通事故在民事赔偿方面有争议就可以提出人民调解申请,派驻在交警部门的调解员就能在短时间内提供解决的方案,并且监督现场履行,这样双方当事人就能在短时间内化解纠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的亮点,我们认为一是从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包括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以及专职调解员的定义与管理,有了明确的规定;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使用和管理都有了明细的条款,人民调解员的公职人员数量不能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三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有了保障,并且对基层政府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详细的内容,希望各位网友从网上或其他媒体查阅,或者关注我们下一步的宣传工作。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活动到此结束。直播结束后我们将把本次的直播实录公布在网站的“交流互动”的“在线访谈”栏目中,以供大家查询。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感谢广大市民对此次开展“人民调解知识咨询”在线访谈节目的关注和支持。谢谢嘉宾的参与。再见!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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