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访谈时间:2020-11-17 (周二)11:00
本期嘉宾:蒋溪林 陈辉煌
主办单位: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二处
实录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深圳市司法局在线访谈活动。今年上半年,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3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今天,深圳市司法局就《办法》中网友或者市民朋友提出的一些问题开展在线答疑活动。本次在线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与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二处副处长陈辉煌为我们就《办法》相关问题进行解读。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的提问。
【网友提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蒋溪林】:2013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在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已难以适应现行的管理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一是吸取“12.20”事故教训,需要落实部门职能调整。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12.20”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调整了《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因此,需要结合“12.20”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机构职能调整修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的管理。
二是现有建筑废弃物管理模式无法满足中央环保督察的要求。中央环保督察和省固体废物管理专项工作明确“每一吨固体废弃物处理去向都要有迹可查”,要求彻底解决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多少、谁来运、排到哪”的问题;而《管理办法》实行排放端向建设部门备案,受纳端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审批,并依托纸质联单进行串联的管理机制,未能有效实现全链条闭合管理。为了落实中央环保督察要求,需要修改《管理办法》。
三是加快建筑废弃物处理减量化、资源化的需要。目前,我市仍处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开发建设体量巨大,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较大。为了避免“垃圾围城”,有必要修改《管理办法》,加强建筑废弃物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实现五种消纳途径闭合管理。
【网友提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蒋溪林】:《办法》加强了建筑废弃物的全流程监管,从源头工程减量排放、中间车辆运输规范、末端综合消纳等实现对建筑废弃物处理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同时通过电子联单的串联作用,将上述三个独立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实现建筑废弃物处理全流程监管。
【网友提问】:建立建筑废弃物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主要作用是什么?如何运转?
【蒋溪林】:市建设部门会同规资、交通运输、水务、公安交警、城管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废弃物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流程监管。通过采集排放、运输、消纳等基础信息,实现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运输、消纳的信息化闭环管理。二是数据统计。通过平台信息实时掌握我市建筑废弃物的源头产生量、末端消纳量、趋势及分布情况,为我市建筑废弃物科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三是安全预警。对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堆填体和边坡坝体进行数字化、全方位、全天时、全天候的监控,确实保障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安全。
市建设部门通过信息平台统筹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等相关事项的审批、备案和处罚等监管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并将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通知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实现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即时共享。
【网友提问】: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有哪些具体要求?
【陈辉煌】:《办法》根据412号国务院令、135号和139号建设部令规定,结合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确立了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制度:一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拆除、装修工程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前向建设工程监管部门申请排放核准。二是要求提供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和经备案的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文件等材料。三是申请核准时需明确提供建筑废弃物种类、数量和承运车辆的号牌、运输合同等信息。四是存在限制或者禁止消纳情形的消纳场所开具的相关证明将不被接受,从而形成管理的闭环,避免建筑废弃物的偷排乱倒及违规消纳产生的安全隐患。
【网友提问】: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陈辉煌】: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泥安管〔2013〕6号)和《深圳市泥头车运输企业达标及档案号牌发放办事指南》的规定,泥头车运输建筑废弃物必须具备车辆号牌、档案号牌、车辆驾驶证和备案合格证,即“两牌两证”。
此外,《办法》结合管理实际对建筑废弃物的运输单位和运输行为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对单位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提出了驾驶人员资格、企业管理培训和运输行为规范等具体要求。
【网友提问】:建筑废弃物消纳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陈辉煌】:《办法》将所有消纳渠道纳入监管体系:首先,明确规定固定消纳场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同时明确了建设和运营规范。其次,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的消纳实行备案管理,并对消纳行为予以了规范。最后,对于通过陆路运输至外地的建筑废弃物,在排放核准时需提交外地消纳场所同意接纳的证明等材料。
此外,《办法》对消纳场所的管理规范、限制和禁止消纳的情形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加强消纳管控。
【网友提问】:如何推进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蒋溪林】为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列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并在政府投资等相关工程中应用。另一方面,通过财政补贴、用地安排、租金减免、税费和信贷优惠、政府采购等鼓励措施,推动综合利用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
【网友提问】:为什么要实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制度?
【蒋溪林】:目前实际工作中,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使用单位、监管单位难以准确判断某个产品是否为综合利用产品,相关综合利用产品推广政策在执行和监管上存在很大的困难。二是综合利用产品缺乏明确标准,市场竞争混乱、产品良莠不齐,容易出现质量问题,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是难以判断综合利用产品是否使用了足够的建筑废弃物作为原料,政府对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和应用进行补贴缺乏依据。为解决以上问题,《办法》确立了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制度,以加快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
【网友提问】:如何进行综合利用产品认定?
【陈辉煌】:综合利用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见证生产、送检等流程进行认定。目前市建设部门正在制定相关的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以规范认定流程。
【网友提问】:家庭或者门店装修产生的装修废弃物如何管理?
【陈辉煌】:根据《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家庭或者门店内部装饰装修、修缮维护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装修活动产生的装修废弃物,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单位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收集,无需申请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
【主持人】:通过蒋溪林局长和陈辉煌副处长的讲解,相信大家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活动到此为止,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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