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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商事调解制度机制,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来源: 日期:2021-09-2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主题:完善商事调解制度机制,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访谈时间:2021年9月24日15:00-16:00
本期嘉宾:市司法局党委委员 曹海雷
主办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实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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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商事调解组织代表、网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政企通”在线访谈活动。“政企通”是深圳市政府搭建的政府与企业沟通联系的在线交流工作平台。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安排和要求,本期活动由深圳市司法局承办,主题是“完善商事调解制度机制,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我是深圳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刘天德,担任本期活动的主持人,感谢大家的支持和积极参与!

  近年来,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深圳市司法局积极探索建立商事调解工作机制,加强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队伍建设,促进商事调解组织之间的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商事调解国际合作,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本期我们主要针对一些有关完善商事调解制度机制的举措和亮点与商事调解组织代表进行交流,同时希望通过这个平台在线听取网友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深圳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书记曹海雷和大家进行交流,并为大家答疑;同时,我们也邀请了三位商事调解组织代表,他们分别是: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理事李茁英,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执行主席兼秘书长朱虹,深圳市坪山区商事调解院院长陈锐锋。非常感谢三位代表在百忙之中参加今天的活动。

  下面,有请曹书记给大家做一个开场介绍。

  【曹海雷】:谢谢主持人,各位商事调解组织代表,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首先非常感谢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提供给我们市司法局这样一个直播访谈活动的机会,可以与商事调解的机构代表和广大网友沟通交流。

  今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会议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而其中的商事调解是最有活力、最有挑战、最有魅力的机制之一,这与中央2015年发布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一脉相承。

  近年来,深圳市委、市政府围绕“法治城市示范”战略定位,用足用好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全面构建和推进商事调解组织的发展,促进商事纠纷化解,助力我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示范。市司法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结合起来,聚焦党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期盼的重点任务,强化“双区”建设、支持深圳实施综合改革试点、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等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积极推进法治领域试点改革和制度创新,推出一批成效显著、可复制可推广的亮点项目,推行好经验好做法的双向复制、多向复制,坚持串珠成链,打造更多法治建设的特色品牌。发展商事调解组织,推动商事调解活动规范化、市场化,搭建高效便捷、亲商友商的商事领域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平台,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这是市司法局重要的法治建设目标。

  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司法局一直以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为我们的首要任务,始终致力于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营造更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完善商事调解制度和机制,积极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在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做好调解的“后半篇文章”,完善矛盾纠纷化解后的综合分析评估机制,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制度规范,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今年5月21日,由市司法局为业务主管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业务指导单位的全国首个商事调解协会,就是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揭牌成立,这是我们在全国的首创。协会的成立让全市商事调解组织有了交流的平台,也为我们未来制定和规范商事调解规则提供了探索的平台。

  希望各位参与深圳商事调解的专业人士和广大网友围绕推动完善商事调解制度和机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给我们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感谢曹书记。下面我们开始嘉宾提问环节,首先有请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理事李茁英就您关心的问题提问。

  【蓝海商事调解中心】:谢谢主持人、曹书记,各位网友们,大家下午好!我是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理事李茁英。我想向曹书记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创新的问题。

  深圳的商事调解有许多特色和创新,今年3月,在市司法局等单位的支持下,前海成立了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基地,而中立评估作为一项国际化的创新制度,在今年7月15日深圳人大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是作为一个亮点被写进了地方立法。我想请问曹书记,您怎么评价中立评估机制?未来市司法局会在哪些方面继续鼓励商事调解领域的探索与创新?谢谢。

  【曹海雷】:谢谢李茁英女士,这个问题非常好,也是一个非常创新的新型的话题。中立评估也叫做早期中立评估,是国际通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通过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就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进行评估预测。当事人通过中立评估可以对案件的走向形成合理预期,从而帮助当事人理性地考虑纠纷的解决方案,促进纠纷的早期化解。这个制度在商事调解中的应用完全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提出的“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指导思想,属于“引导和疏导端”的创新。

  深圳市人大在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把中立评估制度写进了地方立法,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中立评估制度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也体现了市委和立法专家对我们这项工作的认可,以及未来对这项制度在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的期待。

  商事调解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服务模式,近年来备受关注,而深圳作为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先行示范区,无论在推动成立全国第一个商事调解协会、建立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基地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国前列。深圳市多元纠纷化解条例,目前市人大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和即将出台,市司法局作为商事调解的行业主管部门,我们将通过一系列的举措进一步鼓励商事调解的探索与创新。谢谢。

  【蓝海商事调解中心】:我们也很受鼓舞,商事调解是最具活力也最具魅力的机制,刚才我们也谈到今年5月深圳市司法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商事调解协会,具备怎么样的条件才可以加入商事调解协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您对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的定位是怎样的,对商事调解协会未来的工作有什么希望和要求?

  【曹海雷】:首先要感谢李茁英女士,全国第一家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的成立,得到了蓝海法律查明的大力支持,蓝海是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的发起单位之一,承担了很多工作,非常感谢。根据商事调解协会的规定,只要是依法批准成立并开展商事调解服务的民非企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都可以向协会提出入会的申请,个人会员一般要求有法律专业背景和调解工作经验,具体可以向商调协会沟通入会的申请。

  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我们市司法局高度关注商调协会及其人员构成、制度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商事调解在中国还刚刚起步,存在一些规则缺失,人才短缺等薄弱问题。我们对商调协会的定位是希望协会可以为广大商事调解机构、商事调解员建立沟通交流的平台,为未来制定和规范行业规则提供探索平台,为政府依靠社会力量推动行业治理促进行业发展提供鲜活的案例。总的来说,就是两个平台,一个是商事调解结构和调解员沟通的平台,第二个是这个平台要为商事调解制定行业规则,为全国商事调解制度建设提供深圳经验,这是我们成立这个的初衷。在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希望看到商事调解协会在商事调解的市场化发展、调解规则的制定、调解员的培训等方面继续推出深圳样本,为中国的商事调解事业贡献地方经验。

  【蓝海商事调解中心】:谢谢曹书记,我们作为商事调解从业机构,也希望在协会的带领下,按照局里的要求,一步一步为商事调解事业贡献我们的力量。第三个问题是相对宏观的问题,最近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改革方案中谈到要推动前海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请曹书记和我们谈谈这个新部署、新定位对未来商事调解服务的发展有什么影响?

  【曹海雷】:前海是国家重要战略平台,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谋划,亲自推动的改革开放的平台,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是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战略部署之下,前海需要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的衔接,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我们认为这个新部署对于商事调解的发展是一次非常重大的发展机遇。在国际争议解决中,诉讼、仲裁、调解是三驾马车。与诉讼和仲裁相比,国际商事调解可以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作为更为灵活的纠纷化解方式,可以节省成本,提高效率,还可以维护商事主体之间友好的合作关系。

  今年3月市司法局和市商务局、前海管理局等单位在前海设立了以蓝海中心为落实单位的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基地。就是我们在前海探索国际化创新型法律服务的“深圳样本”,据我们了解目前很多走出去的企业在评估是否进行海外诉讼、金融企业在评估与消费者就理财产品纠纷是否进行和解的过程中都应用了中立评估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在涉外法律服务的多元性和国际化方面,我们将进一步鼓励创新,为打造深圳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而做出更多的努力。

  【主持人】:下面有请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执行主席兼秘书长朱虹提问。

  【前海国际商调中心】:谢谢主持人,谢谢书记,各位网友好,我是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执行主席兼秘书长朱虹。我们调解中心是去年6月份成立的,到现在刚刚一年零三个月,据我们了解,国内诸多商事调解事业处于起步阶段,商事调解机构的发展面临很多困难。我们作为一个刚成立不久的调解机构,想请问一下书记,市司法局和政法部门对调解机构的发展有什么指导性意见吗?

  【曹海雷】:虽然成立时间不是很久,一年多一点,但是这一年多来,我们也看到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成长和发展,为深圳市多元化解纠纷化解机制探索了不少的经验和做法。刚才你提的问题,商事调解是一个新生事物,机构的发展也刚刚起步。可以说深圳市商事调解在全国走在比较前面的。在对待商事调解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认清它的发展规律和成长特性,我们市司法局要做新事物的促进派,促进商事调解的健康发展。主要应当着眼于以下三个层面:

  从人才层面看,调解机构除了要扩充、整合自身的调解人才资源,还可以联合律师团体,在律师队伍中吸纳一批优秀律师人才成为调解员。同时不断培养调解员的专业技能、品德素养,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这几年,律师已经成为商事调解的主力,但是我们在这块还要进一步发展。

  从宣传层面看,我们也给予支持,司法行政部门也会在社会各界中不断加大宣传和推广调解机制,助力调解事业发展。调解机构本身也要主动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商事调解机制的优势,让更多的商事主体了解和关注深圳市各类商事调解组织,让更多商事主体在发生商事纠纷的时候更多地能选择商事调解这种途径。

  从调解机构自身看,应当支持机构的发展。我们将规范商事调解组织的管理,特别是要完善内部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与法院、仲裁院等机构建立业务对接合作机制,将调解协议转化成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提升调解协议的可执行力,要把调解赋能,让司法确认、仲裁确认,把调解结果具有司法的强制执行力,这样也提高调解的公信力,让更多的社会主体能够接受、信任调解机制。谢谢。

  【前海国际商调中心】:我们要让更多的社会主体了解调解,选择调解,但是现在我们调解中心在发展一年多的感受是,目前我们国家商事主体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普遍的社会商事主体最主要的选择方式,这种情况下,大家说,我选择诉讼也很方便,为什么还要选择调解?我们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商事调解?这是很多人的疑惑,我想听听您的意见。

  【曹海雷】:随着国家的发展,商事调解越来越多,法院诉讼、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件大幅增加,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堪重负,商事调解已经成为我们国家,也成为世界性的解决商事纠纷的渠道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从法院来说,它减少了诉讼的司法成本,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通过这种方式,大家不伤感情,把问题解决了,对社会来说,也节省了社会成本。我们非常鼓励当事人在发现纠纷后首要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比如在深圳已经成立并实际运作的多家非盈利性商事调解机构,当事人可以直接在这类商事调解机构中申请调解,案件办理费用比法院的诉讼立案费用低很多,这不是一般的低,是低相当多。这个标准是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且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后,可以通过法院、仲裁、公正等机构给调解协议赋能,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前海国际商调中心】:这让我们看到大力发展商事调解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在国家前前后后也对商事调解发布了很多支持性的政策,在这里您可不可以向广大网友介绍一下国家对于发展商事调解有哪些支持政策?

  【曹海雷】:最高法在2016年6月份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2016年就有了,目的是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也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改革方案的具体举措。特别是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进行了系统规范,拓展了纠纷解决渠道,就是要让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商事调解最后到底有没有公信力?商事主体愿意不愿意选择这种方式?法院是关键。法院给司法赋能,赋予司法确认,给予执行的强制力,这是最关键的。法院发布了这样的意见和规定,对于落实推动商事调解制度有重要作用。

  中央在2019年出台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深圳要“构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联动香港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同时,推动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和管理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这个条例,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两次审议通过,预计今年底能出台。这个条例率先就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组织主体资格登记备案,以及商事调解的收费等事项作出规定,将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这个条例也是在全国第一个就商事调解的系统性推进、整体性推进的法律规定。

  在今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要求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开展国际投资仲裁和调解,逐步成为重要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国家对发展商事调解的支持力度是非常大的,市司法局也在研究出台如何落实即将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实施方案,就商事调解的发展提出更多的具体的措施,来推动行业的发展。谢谢。

  【主持人】:最后有请深圳市坪山区商事调解院院长陈锐锋就您关心的问题提问。

  【坪山商调院】:主持人,各位代表,各位网友们大家下午好,我是深圳市坪山区商事调解院院长陈锐锋。

  2020年9月12日,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的重量级文件——《新加坡调解公约》已经正式生效,中国是缔约国之一,请问一下曹书记,深圳作为法治先行示范区,在落实这个重量级文件上有无相关举措?

  【曹海雷】:我先跟各位网友推荐一下坪山区商事调解院,它是去年成立的,成立以来为坪山区商事调解做出了很多努力,特别是在旧改项目、征地拆迁方面形成了一些自己的经验做法,为坪山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从这个角度来说,商事调解组织是大有可为,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自己的作用。

  你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中国作为缔约国,这个问题很前沿,很好。我们都知道,目前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仲裁和诉讼两种,在国际上调解也是主要之一,比如说就我们了解,美国的商事调解有90%是通过先调解来解决的。香港都有强制诉前调解要求。对我们国家来说,过去我们主要是仲裁和诉讼,这也造成了诉讼和仲裁,法院和仲裁机构压力非常大。新加坡公约的签署则标志着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的诞生与完善,也说明我们的调解在国际上形成了共识,通过商事调解解决商事纠纷是国际上通用的纠纷解决机制,符合国内商事纠纷解决的迫切需求,也标志着商事调解工作走向专业化、国际化,标志着我们国家商事调解与国际接轨。

  深圳作为法治先行示范区,从2020年起就开始着手并部署相关落实举措,比如说我们在2020年以来全市先后成立了多家商事调解机构,致力于通过非诉形式妥善解决商事纠纷,为积累商事调解深圳经验先行先试;还比如在今年五月我们成立了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这为国家商事调解制定行业规则,商事调节规则和标准,提供了深圳经验。我们积极参与立法工作,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这都是深圳在落实《新加坡公约》的具体做法。谢谢。

  【坪山商调院】:这两年,我们不时能够看到,一方面深圳在大力推动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也如曹书记所言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商事调解相关工作也在向纵深推进,请问商事调解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优势有何体现?

  【曹海雷】:你讲的这个问题,我前面也有简单讲到,刚才朱虹秘书长也有讲到为什么选择这个。《新加坡调解公约》为什么得到世界充分认同,说明商事调解具有自身的优势。它有哪些优势呢?我认为有几方面:商调具有高效、和气、专业、价优、灵活、保密、国际互认、国内赋强等特点。

  一是商事调解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解决商事纠纷,让企业避免诉累,促进社会资源高效运转;二是商事调解可以降低企业的争议解决成本,不光是企业,包括其他的市场主体,让企业和市场主体一方面既能得到专业的服务,另一方面又能尽可能的减少支出,这是价优,低成本;三是商事调解的形式非常灵活,也非常和气,整个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都不对外公开,符合市场主体在商事纠纷解决时的核心需求,即保密要求。诉讼公开审理,审理结果也是公开,大家可以上网查询,但是我们这个商事调解是保密的,有些市场主体不愿意让社会都知道,所以要保密,同时过程中大家心平气和,面对面地进行协商。

  总而言之,商事调解对促进商事纠纷化解,优化营商环境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也是深圳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坪山商事调解院作为我们市商事调解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三位嘉宾也一样,蓝海的调解也走在前面,调解了大量的商事纠纷案件,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刚才也介绍过,今天来的蓝海、前海以及坪山调解院,都是深圳市商事调解领域的排头兵。成立以来牢记使命,攻坚克难,解决了很多问题,为深圳市企业矛盾纠纷的化解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谢谢。

  【坪山商调院】: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除了前面提到的举措和措施之外,接下来市里是否还有促进商事调解发展的新的创新举措?

  【曹海雷】:商事调解是我们市司法局的职责所在。一方面我们与市人大一起加快深圳经济特区多元化解条例的出台,出台以后对涉及到条例有关的各种举措,需要市政府落实推动的,特别是市司法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推动的,我们会制定相应的方案,特别是在推动行业调解组织的发展方面,我们会探索一些新的做法。

  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接下来要与协会一起制定商事调解的标准和规则,为中国的商事调解提供我们的经验。商事调解与诉讼机制方面,我们将引入杠杆机制,针对在商事调解中的恶意拒绝调解或者拖延调解,在诉讼败诉的,败诉方要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通过这种杠杆的作用,实际上这块,前海法院已经在探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做法。我们会会同法院一起推动,利用诉讼法院的判决,进一步鼓励商事主题选择商事调解制度的途径。谢谢。

  【主持人】:谢谢曹书记,也感谢三位商事调解组织代表,因为时间关系,我们今天面对面的提问交流环节就告一段落,活动结束之后我们还可以做进一步的沟通和交流。接下来我们关注一下广大网友们的问题,网友们对完善商事调解制度机制工作非常支持和关心,提出了很多有针对性的问题和建议,下面我们带着大家的问题,请曹书记进行解答。

  下面来回答第一位网友的提问。网友明天你好问:商事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书法律效力如何保障?

  【曹海雷】:谢谢,这个问题很好,前面讲到调解组织的调解法律效力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调解组织生命力所在。调解书一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自觉遵守。即将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遴选和邀请商事调解组织成为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书可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司法确认以及确认后的赋予申请强制的执行力,是我们对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师的最大保障。谢谢。

  【主持人】:网友天天向上问:商事调解调解费用怎么规定?

  【曹海雷】:这是各大商事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深圳市推动的商事调解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蓝海、前海以及坪山商事调解院都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盈利社会组织。所以它的非盈利性这个属性决定了它是一个公益属性。它也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调解服务费用根据调解员报酬、机构运作成本等来确定,并实行市场调节。为规范其发展,政府部门将要求依法登记的商事调解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在特殊情况下,调解组织也可以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调解费用,最终由委托人权衡是否选择商事调解。这个费用一个是组织的非盈利性决定了它收取的费用是比较低的,第二是就案件收取具体费用,双方可以协商,但是你可以选择,你觉得成本高还是低,可以选择的。它比诉讼以及仲裁更灵活,法律诉讼费用和仲裁费用是确定的,不能讨价还价。据我所知,各大商事调解组织自己都有一套收费标准,但是都比诉讼和仲裁低得多。

  【主持人】:网友晨曦问:商事调解有什么优势?

  【曹海雷】:前面已经讲到调解有什么优势,具有高效、和气、专业、价优、灵活、保密、国际互认的优势,特别是讲到商事调解的一大优势就是保密,对大公司而言,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纠纷往往会对公司市值和形象带来巨大影响,特别是对上市公司影响很大,所以秘密化解纠纷就成了国际商事调解吸引当事人的一大秘密武器。

  国际互认,加入《新加坡公约》以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国际上是互认的,在中国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国外也具有互调的作用。

  高效和灵活,我认为比法院更有优势,法院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现在法院案件又多,立案容易,但是要等法院判下来,时间要非常久,但是我们的调解,当事人可以非常灵活地、高效地、面对面地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法院还可以进行司法确认,司法确认以后,马上又赋予强制执行力。从诉讼的时间效率和经济效益来说,都有非常好的优势。

  【主持人】:谢谢曹书记,时间过得真快,今天的提问解答环节暂时进行到这里,感谢曹书记对各位嘉宾和网友的提问做出的精彩解答,非常感谢各位热情网友的参与和提问。有些问题可能没有办法现在一一回复,活动后,我们会把问题带回去研究,继续解答大家的问题,也欢迎大家关注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官方微信、官方微博,通过留言、邮件等方式,给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安排专人跟进和回复。下面请曹书记对今天的活动进行一个简单的总结。

  【曹海雷】:谢谢主持人,也感谢到现场参加活动的三位商事调解组织的代表,也感谢在线上观看直播的网友,非常荣幸可以参与“政企通”在线访谈活动,能与大家互动交流。线上直播的活动形式新颖,内容丰富有针对性,希望在未来可以更多参与这类关心民众需求,答疑解惑的活动。行政机关与行业机构代表面对面沟通交流,就是要主动听取商事调解行业和机构对完善商事调解机制和制度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和意见,为把深圳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高地出谋划策。也希望商事调解组织和各位调解员,积极参与到完善商事调解机制和制度的工作中,为把深圳建设成为全国乃至国际上争议解决中心贡献我们的力量。

  下一步,深圳市司法局将加强商事调解行业的管理,特别是人才培养,建立诉讼调解对接、仲裁调解对接、公证与调解对接、线上线下对接等工作模式。积极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到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中。指导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完善相关机制。进一步完善专业化、国际化的诉调对接平台,拓展资深、专业的调解员队伍,加强国际调解力量。

  总之,我们将与各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一起,把握时代机遇,大胆创新、积极开拓、不断进取,让更多国际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全面提升深圳市商事调解的服务水平和能力,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应有努力。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曹书记,今天的在线访谈活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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