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解读《深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访谈时间:2021年11月18日(周四)14:30
本期嘉宾:蒋小文 朱晓曼
主办单位: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一处
实录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深圳市司法局在线访谈活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经市政府同意,市司法局2021年10月8日印发了《深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深司〔2021〕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今天,深圳市司法局就《实施方案》中网友或者市民朋友提出的一些问题开展在线答疑活动。本次在线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市司法局副局长蒋小文与市司法局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一处副处长朱晓曼为我们就《实施方案》相关问题进行解读。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的提问。
【网友提问】: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和依据有哪些?
【蒋小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持续推进“减证便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提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2020年12月29日,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因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政府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网友提问】: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标是什么?
【蒋小文】: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网友提问】:《实施方案》中提及的证明有哪些?
【蒋小文】:《实施方案》中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网友提问】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蒋小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网友提问】:哪些证明事项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
【蒋小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实施方案》对于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严格按照国办发〔2020〕42号文的要求确定。
【网友提问】:《实施方案》适用对象是什么?
【朱晓曼】: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网友提问】:《实施方案》对办事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朱晓曼】:《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各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相关文书,并对书面告知和承诺应当包括哪些内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的更新要求,《实施方案》规定各部门应当在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之前,及时对线上、线下的办事指南、格式文书等进行调整和更新。
【网友提问】: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加强信息核查?
【朱晓曼】: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重点,是行政机关在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更要抓好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对此,《实施方案》规定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并对各部门在线核查、数据共享进行了规定。
【网友提问】:如何强化风险防范?
【朱晓曼】:《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的要求,一是规定各部门应当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特点,梳理工作环节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应防控措施;二是规定可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加强事前风险防控;三是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网友提问】:为确保《实施方案》落实到位,有什么保障措施?
【朱晓曼】:下一步,我市将围绕《实施方案》落实,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谋划部署,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统筹协调,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积极配合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
(三)加强信用监管。积极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开展“信用+大数据”精准监管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实施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四)加强督促检查。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行政机关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出具错误决定,系因申请人不实承诺、核查环节信息错误等情形导致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处理。
【主持人】:通过蒋小文副局长和朱晓曼副处长的讲解,相信大家对《深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活动到此为止,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我们下期再会。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