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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仇恨情绪,心理矫治见实效

来源: 日期:2022-11-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矫正期由2021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2021年11月23日,王某正式纳入龙华区社区矫正对象,由龙华街道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司法社工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开展日常面谈、家访、集中教育等服务,逐步建立了良好的专业关系,后来矫正对象叙述入矫前因承包工程一事与被害人之间发生纠纷,对判决结果不服,并且对公安和法院工作人员带有强烈不满情绪。王某对该事件感到无比气愤,并坦露想请假回老家找对方“算账”,如果最终解决不了会不惜一切代价把对方一家三口杀死。当司法社工发现矫正对象存在强烈的怨恨和报复心理,便立刻报告龙华区司法局矫正科科长。经过个案的风险分析和研判,矫正科科长赵磊认为矫正对象王某情绪易激惹、遇事冲动,存在伤害他人的风险,需立刻采取介入措施,遂联系心理咨询师,与司法社工一起对矫正对象王某进行现场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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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面谈引导下,矫正对象王某现场表达了对自身遭遇感到委屈和不平,自述经常晚上做噩梦、失眠,没有胃口吃饭,每当想起该事件就感到痛苦不堪,甚至想“与仇恨对象同归于尽”。矫正科科长与心理咨询师引导其舒缓负面情绪,通过倾听同理并耐心引导王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非理性观念,强化其对家庭的责任感,加强其对妻子、子女的情感联结,共同探讨采取过激行为而导致的后果,鼓励其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矫正对象感受到了司法局领导和司法社工对自己真诚的关心,意识到自己考虑问题比较偏面,最终改变了认知的偏差,并承诺在矫正期内不会做“傻事”。虽然矫正对象目前已度过心理困境,暂无自伤及伤害他人的风险,为预防解矫后再犯罪,矫正科科长建议持续为矫正对象王某开展心理辅导和支持,加强司法教育感化,巩固心理矫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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