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监狱强戒所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监狱、深圳市司法局第一、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监所)警察职工及监管对象的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规范监所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深圳市消防工作的要求,结合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所消防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监企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管业务必须管消防安全”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是监所管理工作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保障消防安全投入是监所及监所企业的基本责任。监所及监所企业应逐年申报财政经费或自筹资金保障本监所的消防安全设施投入。
二、消防管理组织领导
第四条 深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局)对监所消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的要求,对监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领导管理职责。
第五条 深圳市监狱戒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戒办),依职能对监所消防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掌握监所的消防情况,促进消防规章制度的落实和隐患的整改,并向市局提交监所年度消防检查考评报告。
第六条 监所及监所企业承担消防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按照监戒办的部署和整改意见,负责组织落实监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各项消防工作任务。监所及其企业的警察、职工和监管对象要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实行市局、监所、监区或大队三层级的消防工作责任制,逐渐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敏捷、防控效果良好的监所消防工作网络。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七条 市局对监所消防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监所的局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履行市局对监所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监戒办依据市局的部署和本办职能对监所消防工作进行部署和督查,对监所及其企业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督导,并掌握监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监所及其企业应履行消防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监所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监所主要负责人是本监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监所及其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生产的监所领导及监所企业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监所领导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条 监所机关各业务科室(主要是承担生产管理职能的劳动安全办或生产科负责)和监所的企业,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或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具体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及要求,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相关的规定。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等的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其完好,保障消防设施完好及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二)建立“监所——监区(大队)”二级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制订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品使用管理规定等,并检查督促落实;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警察职工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宣传和培训;
(六)结合监所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发生火险时启动消防应急预案,指挥扑救及人员疏散,并做好事后调查处理工作;
(八)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申办或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监区、大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监区、大队主要负责人是本监区、大队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监区、大队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生产的监区、大队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监区、大队领导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责任。车间值班、带班民警为当日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监区、大队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落实值班民警日巡查制度,发现消防隐患及时上报并整改;
(二)检查并保障本部门辖区内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消防指示标志清晰,应急照明、应急通讯设备及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对以上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或定期查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科室申请维护和更换;
(三)在监管对象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消防技能,并组建兼职消防应急小组;
(四)生产车间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危险品使用管理规定、高温高压设备操作规程等,保障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落实,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自查自检台帐登记;
(五)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并作好小结和记录;
(六)发生火险时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及人员撤离。
四、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监戒办根据上级要求,指导、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防护期,异常天气等敏感时期,应指导、组织消防安全抽检,年度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 监所及监所企业应当实行逐级消防安全巡检查制度,监所领导每月检查,科室领导每周检查,监区、大队领导每日巡查,岗位干警每日自查。
检查时要编制相应的检查表,制定检查内容要点、记录检查结果。月、周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每日消防安全巡查应当由巡查人填写巡查记录。对于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检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应急通讯设备的配置及有效情况;
(三)高温、高压设备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用电、用气、用火有无违章情况;
(五)监管对象的消防知识、灭火技能掌握情况;
(六)消防应急小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七)消防应急预案的演练及记录情况;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与巡查过程中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无法当场整改的,巡检人员应按照本单位管理分工,及时上报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实施。
整改方案应报监戒办备案。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监所机关应做好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如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完毕后再投入使用。
五、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八条 监所应当充分利用板报、有线广播、视频资料、宣传手册、标语、安全标志牌、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十九条 监所应组织本单位警察职工和监管对象进行至少每年一次的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
(二)生产车间高温、高压设备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扑救初起火灾和火险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消防应急预案内容。
第二十条 新入职警察职工应当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新接收监管对象应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完成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生产劳动;消防应急小组成员还应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与消防应急预案培训。对特殊工种应当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消防应急预案与消防演练
第二十一条 监所及监所企业应根据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演练。
消防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报警、接警处置,应急疏散的程序和措施,处置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通讯联络方式、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所及监所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备齐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监所及监所企业至少每半年,监区及大队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各部门应做到反应迅速、分工明确、服从指挥、相互协调,能够及时安全地疏散相关人员和有效地处置消防安全事故。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监所应当设立消防控制室,配备操作人员,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暂无条件的可依托总值班室);
(二)消防系统的操作维护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专门培训,熟练掌握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维护人员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密切注意各设备的动态;
(四)消防控制室操作维护人员对本建筑物内的各种消防设备进行监视和应用,作好日常的技术管理;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作好各种情况记录,及时提供有关信息,给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协助有关领导做好消防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六)完成上级机关、领导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接受上级机关、领导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引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监所必须严格执行生产项目准入规定,严禁引进有毒有害、环境污染以及需要大量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原材料的生产项目。
在项目引进时应由监所生产管理部门先作安全与环保评估。
第二十六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监所必须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和其他应急疏散设施;
(二)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堵塞。
(三)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必须按规定进行检修,保证其完整、好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不得处于开启状态,闭门器必须完整。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一)监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二)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三)灭火药剂失效后应当及时更换新药剂;
(四)消火栓不得埋压,消防通道应当畅通无阻;
(五)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应当由专人负责,配置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等。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一)监所应当针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二)按要求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整改内容不清楚的,应及时向专业消防机构进行咨询;
(三)对历史遗留的消防安全隐患,无法按时整改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拿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一)监所应当确定本单位的用火管理区域范围;
(二)对于储存或处理可燃气体、液体、粉尘的设备,检修前应当进行清洗、置换等安全处理;
(三)规定生产车间、危险品仓库和监管对象宿舍的具体防火要求。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监所应当规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类别、品种和防火防爆场所;
(二)规定收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进入防火防爆场所手续;
(三)制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和灭火措施;
(四)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收发人员和防火防爆场所的看管人员。
第三十一条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一)监所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燃气、电气设备,必须由正式参加过工种培训的人员承担;
(二)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监管,离开时通常要求切断电源;
(三)能够产生静电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必须安装消除静电的装置和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四)遭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应当安装避雷装置;并应在雷雨季节来临前,进行接地电阻检测;
(五)爆炸危险场所应当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安装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六)对于燃气管线、电气线路和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监管,定期检查;
(七)监所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燃气管线、避雷装置等特殊项目的安装、检测和维护可委托专门的社会机构进行。
八、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局、监所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列入考核计划。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或预防、处置消防安全事故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或干警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给予优先评优评先等;有突出贡献的罪犯或强戒人员,按照《监狱法》《禁毒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后果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由监戒办负责检查考评,各监所为被考评单位,每年年终被考评单位应自评执行情况,报送监戒办,由监戒办将考评情况汇总并分析后,向市局提交执行落实的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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