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11号(个45)《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个人破产案件公告》,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何如红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11号(个45)《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11号(个4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11号(个45)《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间:2022年11月16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五路汇通大厦18楼
(三)负责人:吴波
(四)联系人:蔡深兴、蓝冬雪;联系电话:13425123896、13510920934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2年11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511号(个4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何如红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法院裁定
何兴富、何如红明确表示无法形成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何兴富、何如红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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