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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曾怀光(4416**********443X)

来源: 日期:2022-11-2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曾怀光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曾怀光

  (二)案号:(2022)粤03破493号(个40)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2年11月18日

  二、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00层

  负责人:杨龙广

  联系人:杨龙广、陈健威;联系电话:13928407423、1576690636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2年11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493号(个4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曾怀光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2年11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493号(个40)《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批准曾怀光重整计划,并终结相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曾怀光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为:(一)债权调整方案。有财产担保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在清偿总额为 420000 元内,分五年清偿完毕,其余债务免除。(二)债权清偿方案。1.有财产担保债权按月清偿。2.普通债权每 12 个月为一个清偿周期。(三)重整计划的执行。1.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于曾怀光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债务人曾怀光将偿债资金按月支付至管理人账户。2.偿债资金的分配。管理人将于每一周期届满前 15 日内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 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提前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曾怀光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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